【摘要】:目前,在上述领域有的已经制定了单行的行政法规,有的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已制定行政法规的,该行政法规已对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同时又防止法律之间发生交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目前,在上述领域有的已经制定了单行的行政法规,有的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已制定行政法规的,该行政法规已对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同时又防止法律之间发生交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完全按照理论来设计的,而主要是根据特定领域的实际需要、立法所需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和成熟等,确定制定特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所覆盖的领域很广,与之配套和实施的规定依情况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这样就形成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上需要注意互相衔接的问题,以避免因内容上的重叠而出现处罚上的交叉,导致实践中重复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