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亦应涵盖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实施的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的监察范围就局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为了明确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
从广义上说,我国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亦应涵盖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实施的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是,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劳动保障部将原劳动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将锻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将原卫生部等的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确立的监督主体多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并以一个部门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形式开展行政执法。这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的监察范围就局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为了明确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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