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学术交流,推动云南法学研究上台阶——云南重要法学会议:成就与不足
吴燕怡
2009年,云南省高等法学院校举办了一系列学术会议,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云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讲座、人权法教育培训会议、经济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以及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法学年会、环境法学年会、第七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一、2009年云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学术会议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讲座
2009年12月3日,由云南省东南亚南亚经贸合作发展联合会主办,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昆明市机械科技协会协办,云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讲座”在云南大学科技馆报告厅举办。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它将对云南企业与东盟国家,特别是同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与发展产生长远影响。因此,2009年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关键之年。为此,国侨办将2009年定为“全国侨办系统维护权益侨商投资权益行动年”,积极维护侨商合法权益,为侨资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推动侨资企业更好地发展。随着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和贸易不断扩大,2009年一季度以来,云南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1.8%,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3%,整体经济正向好的方向发展。此外,云南省着力创新工作方式,拓宽金融渠道,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尤其是华商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广泛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社会民生、生态环保等。中国和东盟大多数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时期,经济互补性强,市场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因而双边多边合作共赢的前景广阔。
在此背景下,云南省东南亚南亚经贸合作发展联合会举办这次讲座,旨在为会员企业提供东南亚南亚各国的产业政策、项目信息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为华商提供法律事务和项目对接方面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个多方面、高层次的对话平台,建立更适用的合作机制以帮助云南企业界和知识界了解与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这一机遇与挑战。
讲座第一讲由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教授讲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法律框架。陈教授介绍了CAFTA的法律基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及随后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的产生签署过程及其重要内容等,并且指出,在现阶段,我们要更多地关注和研究在CAFTA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如何结合自己的工作,来遵守和利用CAFTA的法律规则,更好地为贸易与投资服务。
第二讲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米良教授所作的有关东南亚国家投资法律环境的报告。其中包括东盟国家的国内法律、产业政策、投资法律环境和金融法律环境等。报告指出,东盟国家法律混合了古代中国法律、印度法律、伊斯兰法律和英美法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建议前往东盟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企业,要了解当地文化,入乡随俗,尊重对方的宗教习惯,并且注意当地办事的一些潜规则问题。
第三讲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施本植教授介绍了中国企业走进东盟将会遇到的投资与贸易壁垒及其相应对策、零关税带来的商机,以及要注意的问题等。施教授指出,云南的企业要抓住零关税的契机,形成先动优势。不过也要注意到,作为传统贸易壁垒的关税影响已逐渐消失,而非关税壁垒的一些做法也正在东盟国家兴起,进入东盟的企业要注意规避风险等。
接下来由昆明海关、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进程、海关的通关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WTO与技术壁垒、原产地证书签署等实务性的知识。
昆明海关关税处刘燕作了题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进程》的报告,内容包括从进出口数据中了解商机、海关的通关流程和便利设施等。云南省商务厅副处长颜炯主讲了《相关实务操作》。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综处鲁伟松主讲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及有关规定》,就WTO与技术贸易壁垒知识、有关原产地证书签署等作了介绍。
本次讲座既有理论性的框架介绍,又有实务性的技术操作,与会的企业家代表和专家学者均在会议中获得了大量的信息。通过此次学习,企业家们进一步了解投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知识,认清企业当前面临的利益和风险,为企业家们应对自贸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打下深厚的基础。同时,也为理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而学者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到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制度困境,以提出新的理论和构建相应的制度来回应现实需要。
本次讲座是为企业家提供信息、指导华商投资的一次讲座,对于华商投资将要面临的诸多问题不可能在这次讲座中一一解决,未来应当长期开办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各种讲座、会议、论坛,为企业家提供更为便利、及时、有效的知识讲解、投资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2009年云南大学举办的人权法教育培训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建设同世界各国的联系日趋紧密,对我国人权法师资的数量与质量的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中国人权法研究是世界人权法研究中的重要一环,研究人权法不能不研究中国的人权法问题,而中国人权法尤其是西部的人权法教育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8月10日,第五届中国西部高校国际人权法师资研修班在昆明开幕,这次研修班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和挪威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中心共同举办。
第五届中国西部高校国际人权法师资研修班的培训对象主要是西部高校中优秀的人权法研究者,共有35名研究者参加这次培训,云南大学的张锡盛教授、周彧分别主持、参加了这次培训。这次进行国际人权法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的培训,旨在提高其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其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并通过双边合作促进人权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这次人权法师资研修班的胜利举办不但是云南大学的盛会,也是中国人权研究的盛会。这次人权法师资研修班的举办将对中国西部人权法的研究和教学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次人权法师资研修班师资力量雄厚,不但有国内著名人权法专家,而且有国外著名的人权法专家。并且,人权教育研修班的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中心与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共同促进了人权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这次人权法师资研修班的举办对中国西部人权法的研究和教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学者都将成为中国西部人权法研究的教学的中坚力量。会议使一些法学教师得到了人权法教学的培训,从而能够更有效、稳定地将人权法的知识长期地传播给广大学生,能够持续影响下一代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
第五届中国西部高校国际人权法师资研修班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培训会的不足之处:在中国西部,由于人权法教育的起步晚,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所以对于人权法教育的开展也相对有限,对于相应的人权问题的研究也鲜有涉及。因此,未来还应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和联系,增进双方的交流与沟通,以进一步提高云南高校人权法师资的能力与水平。
(三)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会
2009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需要研讨未来若干年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的重大前沿问题。同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不仅对世界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而且对于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正如王全兴教授在其报告“转型与危机碰撞下的经济法学思考”中指出的:2009年,我国正在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为指导的第二次转型,但转型之初就遭到了金融危机的“碰撞”。
第十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云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于2009年7月10日至11日在云南昆明成功召开。研讨主题为:金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法学会、出版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期经济法理论的重大前沿问题研究。在这一主题之下,与会代表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包括金融危机对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影响、经济审判庭的废立问题等,各位代表提出了经济法前沿问题的若干问题,并论证其前沿性和研究的必要性。会议分两个小组同时进行:第一组为新时期经济法的重大前沿问题;第二组为经济法与经济危机。与会专家在为期两天的四场研讨会中对这两个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取得了有益的成果。
1.分组讨论简介
第一组:新时期经济法的重大前沿问题。
一些学者对重建各级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张守文教授建议,将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制度设计作为经济法的前沿问题研究。杨紫烜严正指出:第一,撤销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是不合法的。第二,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撤销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错误,重建各级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第三,纠正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撤销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错误,重建各级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李昌麒教授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加强经济法理念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问题研究、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农村经济法治建设研究、“内需型导向模式”法治化保障研究、社会分配问题的法治保障研究的观点。另外一些学者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表明了观点。如陈乃新教授对经济法是这样,即“经济法为什么是这样”进行了论述,并指出:第一,经济法应当按照现代私法进行改造;第二,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基本经济法,并应制定相应的经济诉讼法(恢复经济审判庭)。刘光华教授以作为国别经济法律制度的本土性问题与经济法部门和知识谱系的普适性问题之间的关系及协调作为切入点,借助了一个学术个案的回顾性研究,从本土性的中国经济法与普适性的世界经济法相协调的角度,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未来方向进行了初步思考。
第二组:经济法与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下的经济法是会议的热点问题。胡光志、周昌发反思金融危机前后美国不同的理念和举措,认识到国家干预的深刻内涵和发展历程,认为今天的中国须秉承适度干预之理念,走干预法治化的道路。王全兴教授分析,危机会对转型产生“促进”和“阻碍”两种影响。应对危机有三条底线:社会稳定底线、劳动者生存底线和生态环境底线。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包含着丰富的社会政策内容,为我们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契机。……如果我们对经济领域的问题认识更深入,能找到规律,便可以正本清源地从“根”上立法。薛克鹏认为,必须将政府置于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立面,对救市行为进行法治化,以程序控制为主,实体控制为辅。李昌麒教授说,要把应对危机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制化”,也可以直接立法,以法的稳定性来保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的经济预期。他以为,政府调控还是要由政策调整为主转向法律手段为主。当然,立法涉及利益集团的博弈,越是危机时期的立法,越要注重立法民主,尊重民意,吸取民智。
2.成效与不足
第十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非常成功。与会学者对于新时期经济法的重大前沿问题、经济法与经济危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推动经济与社会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对经济法未来的方向进行了探索,初步指明了方向。对于金融危机的成因、解决措施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现实针对性非常突出,为政府应对经济危机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思路。这次会议对推动云南省尤其是云南大学经济法学科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稍显遗憾的是,由于多数学者都在集中讨论迫在眉睫的经济审判庭的重建问题和经济危机问题,尽管部分学者对经济法研究的未来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但仍未明晰未来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而这一问题是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2009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学术会议
(一)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法学年会
2009年,恰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间,在刑法学界无数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努力发展下,这一学科已日臻成熟。2009年刑法学年会不仅是中国刑法学科学总结其经验得失的重要时机,而且也是展望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发展、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新起点。2009年刑法学年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2009年8月18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在春城昆明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司法机关、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法律界媒体等的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会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同志分别致辞,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作工作报告。在开幕式后的专题报告阶段,应邀与会的郎胜副主任、许前飞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王勇副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分别在大会上作了主题报告。
1.专题报告简介
朗胜副主任报告:“我国刑事立法的新进展。”首先介绍了修订刑法以来刑法修改的情况,然后讲述了刑法修改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进而指出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许前飞大法官题为“云南省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的报告,首先介绍了云南省毒品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思考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王勇副庭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运作”的报告,介绍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若干意见一共5部分、46条作了具体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刑事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对我国司法解释的内容、应遵循的规则,以及下一步的设想,作了详尽的说明。
2.分组讨论简介
第一组: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回顾与展望。
学者们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和展望。以高铭暄、马克昌和赵秉志为代表的刑法界与会学者一致首肯了刑法在为我国最先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性和引导性中的作用,肯定了刑法学研究对刑法的发展和适用,以及对其他部门法研究的重要影响。并且,针对犯罪构成递进式三阶层体系学说,在刑法学基本研究方面提出了对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性质疑或否定的批评意见,明确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应继续成为中国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中国法律实务教育应树立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权威的观点。
第二组: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研究。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围绕死缓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论述。主要研讨了死缓制度的法理根基、死缓制度的刑事政策、死缓制度的适用与执行、死缓与徒刑的冲突与衔接以及死缓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等基本问题。
第三组: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学研讨。
主要研讨了刑事和解的实体界定与展开、刑事和解的刑法理论根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以及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
第四组:《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学者们围绕该案所涉及的宏观问题和具体犯罪,展开了深入地研讨。主要研讨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刑法修正案(七)》法条修改的理论争鸣与法理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个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的其他相关问题。
3.成效与不足
2009年刑法学术年会是全国刑法学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学术盛会,此次会议以“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为主题,进一步促进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事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的研究方向的明确。四个专题报告虽然每个报告时间仅一小时,但都是结合立法工作的体会来讲的,提供了重大的立法、修法的历程和依据,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设想,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通过分组讨论,与会者就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如刑法的司法解释问题、刑法立法、现行的5大主刑体系等等,并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及今后的前进方向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本届年会是继10年前在昆明隆重举行的1999刑法学术年会之后刑法学年会再次在昆明举行,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省刑法学研究和刑事法治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增进了云南与其他省份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术友谊。
这次会议也遗留下了一些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尽管专题报告对《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和适用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但是,仍有一些学者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其中对“老鼠仓”,偷税罪(多建议改为逃税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绑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讨论较为集中。由于时间关系,一些问题不能展开来讲,如王勇副庭长作的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司法运作的报告,也留下了一些困惑。但正是这些遗留问题引起了研究者浓厚的兴趣,使会议的研讨精神得以延续,并不断产生新的研究成果。
(二)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环境资源法学年会
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建设非常需要法治的保障,所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对于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也进一步展开。此外,经济危机的余波仍在,2009年仍是国家经济发展保增长的关键阶段,但是国家并未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政策对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在2009年取得重大进展。这些现象都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
基于上述背景,2009年环境资源法学年会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促进“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法治建设。
2009年8月3日至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9年全国学术研讨会在云南昆明胜利召开。本次年会由昆明理工大学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国内外环境资源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近200名学者和领导参加了本次研讨。参加本次年会的有来自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学者,他们是蔡守秋教授、王树义教授、李启家教授、周珂教授、王灿发教授、吕忠梅教授、徐祥民教授等。与会代表提交论文近300篇。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其主要研讨内容如下:
(1)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主要研讨有关“五型社会”与法治建设、生态法的法理研究、生态化方法、生态人理论、生态伦理、生态损害、生态补偿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等问题。
(2)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法律问题。主要研究《森林法》的修改、林权改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动物福利法、生态恢复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防护林建设等)、自然保护区、湿地立法、生态功能区等法律问题。
(3)环境资源法教育和教学问题。主要研究环境资源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环境资源法教学方法、环境资源法诊所、环境资源法学科点建设、环境资源法学生就业情况、大学生环境保护组织等问题。
(4)其他环境资源法问题。主要研究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环境法制建设、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全球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妇女环境保护、民族环境保护、社区环境保护、少数民族环境保护、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比较环境资源法等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
2009年环境资源法学年会是一次成功的会议,讨论题目既有对社会现实的关怀,又具有丰富的学术内涵,能激发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作不同层面的讨论和争论。一些著名的学者提出了非常鲜明的理论。如蔡守秋教授认为,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或条件可归纳为五个方面:①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②从原告的诉讼请求;③从法院受案范围分类;④从法院判决的种类;⑤从诉讼完成后的效果。以上五个方面可结合案例分析,为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奠定理论基础。一些学者对国外的先进制度进行了评介,如秦天宝教授指出,澳大利亚的保护地法制,可以说是世界各国保护地法制的典范。在我国正在加快保护地立法的背景下,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有学者从独特的视角对环境资源法教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乔世明教授指出,民族院校环境法的教学工作,还应重点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学生不仅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知识,而且学会利用环境法的理论,对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自治立法和变通补充立法。对于云南这样的少数民族大省来说,这些理论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本届环境法学年会对促进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年会收录了很多青年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论文,为大会带来了很多新颖的议题和想法,打开了学者们较为稳固的思路,但一些研究者对问题并未提出根本的解决措施,对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流于表面。未来环境法年会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应当在本次会议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七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近年来,中韩学术交流已经取得了长足性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韩两国刑事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的协商,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第七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8月19日至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成功举行。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和京师高铭暄刑事法学发展基金共同协办。韩国亚洲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赵相济会长等十位韩国比较刑事法学教授和韩国司法部宋三铉高级检察官赴昆明参加本次中韩刑法学研讨会。来自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中国学者,共计50余位中韩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持了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会长赵相济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和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院长高铭暄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学术研讨会历时一天半,分六个单元对中韩刑法的各类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第一单元的讨论中,两国刑法学者就“中韩刑法修正与发展的宏观问题”进行了研讨。高铭暄教授介绍了新中国刑法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简要历程,黄太云副主任对中国《刑法修正案(七)》进行了解读,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会长、韩国亚洲大学赵相济教授就“韩国刑法修正的历史与未来”进行了阐释,韩国东国大学教授卞钟弼指出了“韩国特别刑法的理论特色及其立法架构”。
在第二单元中,中韩学者就“中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修正和发展”问题进行了交流。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畅谈了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与完善设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以胡斌飙车案为视角,提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完善建议。韩方代表韩国亚洲大学李镇局教授、韩国全北大学金台明教授分别介绍了韩国“反恐”刑事立法和韩国交通运输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
在第三单元中,两国刑事法学者和司法官员分别就中韩经济与环境犯罪的修正与发展问题进行了研讨。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对新中国60年经济刑法立法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韩国江陵—原州大学吴庆植教授介绍了韩国经济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阐述了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其完善建议,韩国江原大学尹龙奎教授介绍了韩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其主要内容。
在第四单元中,两国刑事法学者和司法官员就中韩贿赂犯罪的修正与发展问题进行了研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大检察官首先阐述了受贿罪的补充完善与缺憾问题,韩国司法部高级检察官宋三铉介绍了韩国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
在第五单元中,两国刑事法学者就中韩侵犯个人利益犯罪的修正与发展问题进行研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阐述了对绑架罪争议问题的研究成果,韩国首尔大学赵国教授介绍了韩国暴力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杨清对中国侵犯公民健康犯罪的修正与发展问题进行了阐释,韩国韩南大学李振权教授介绍了韩国侵犯公民健康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夏勇教授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韩国延世大学全智渊教授介绍了韩国信息与通信犯罪立法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
在第六单元中,两国刑事法学者就中韩国际犯罪的国内化研究问题进行了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就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研究进行了阐释,韩国东亚大学千镇豪教授介绍了韩国国际犯罪国内立法化的现状及其主要内容。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行,进一步密切了中韩两国刑法学者的联系和友谊,促进了中韩相关刑法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产生了积极的国际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对昆明理工大学刑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云南的法治发展。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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