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个月后,交警部门向何某送达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中认为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何某对该认定不服,认为需要查阅交通事故档案,复印事故的证据材料,以便对认定提出复议。但交警却拒绝何某复印档案,认为:“要么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申请调取档案,要么提出行政诉讼或复议,由上级机关决定。”但何某没有什么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据,根本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他该怎么办呢?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知情权,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法律已明确规定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或干预。
但现实中,类似的情况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交警有严格的档案管理规定,处理交警担心档案在当事人查阅过程中出现污损或丢失,不得不对当事人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另一方面现在的交警部门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确实没有太多的精力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足够的服务。另外,不时出现当事人将案件证据“晒”到网上的情形,加大了公安处理案件的难度。故此,当事人的阅卷权往往被严加限制。
正如前文所述,事故档案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证据,事故认定一旦作出一般很难回转,因此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档案材料获得一手证据,了解办案交警定责的依据就至关重要。为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手段行使知情权:
1.向上反映。当事人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警务公开栏上的工作人员资料情况,向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情况。
2.向同级监督机构反映。当事人可向交警部门的监察、信访等群众联络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协助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办理的案件中调取交警档案。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档案查阅申请书。
查阅档案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同时因为档案涉及大量处警人员的工作信息、内部意见,以及部分案件机密,因此也是一项具备一定“敏感性”的行为,为提高阅卷的成功率及质量,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应尽量以书面方式提出阅卷主张。阅卷申请书应包含阅卷人身份情况、联系方式、阅卷理由等内容。具体阅卷申请书的写作格式及要求,将在本书的后续章节进行探讨。
2.应提供申请阅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正副本,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以证明阅卷人的身份合法性,阅卷人最好是较为年长的人士。例如,由律师阅卷,需要提供律师的资格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应准备相关的阅卷工具,如笔、尺子、有照片拍摄功能的手机、笔记本等。
4.应尽量做到一次阅卷完毕。同时,为避免因阅卷影响交警正常工作,应尽量提前预约查阅档案的时间。
5.如需要复印档案材料,应当得到主办交警的允许。复印后,应当要求其加盖印章确认与原件无异。如果实在不能复印,用手机拍照保存的照片也可以作为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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