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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案件的起诉法院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张某因为无法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故决定向法院起诉。确定案件的受诉法院,即是确定哪一家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实践中,一般仅在长途快运巴士等运送较多乘客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才能适用“车辆最先到达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案件的管辖信息一般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中有所反映。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张某因为无法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故决定向法院起诉。本次事故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并由鼓楼区交警负责处理。因张某一家都在玄武区居住,考虑方便照顾的原因,事发后张某在玄武区医院治疗。责任主体告知书显示,李某系邻近镇江市丹徒区人,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张某不清楚应该向哪一家法院起诉。

确定案件的受诉法院,即是确定哪一家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车辆最先到达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从“事故发生地”来看,本案的事故发生地是南京市鼓楼区,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然能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的性质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尽管一起事故只能有一个事故发生地,但被告的住所地却可以有很多个。因为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的雇主、车辆保险承保机构均可能成为被告。故此,本案中因李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机构均属于被告,故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均属于“被告住所地”,两地的法院均有权受理该案。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最先到达地”一般指经营固定路线的长途客运班车到达地,一般在乘客购买的车票上会注明车辆的到达地点。实践中,一般仅在长途快运巴士等运送较多乘客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才能适用“车辆最先到达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一般而言,摩托车、小汽车,以及没有固定运输路线的货车、工程作业车均不适用该管辖标准。

综上所述,南京市鼓楼区,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基层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

1.事故责任认定书。

2.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

案件的管辖信息一般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中有所反映。其中,前者的上半部分会在显著的地方用黑体注明“交通事故地点”,而后者会在案件肇事人、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等信息中反映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于上述资料均是交警通过全国联网信息查询到的案件资料,可以视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直接证据。如果案涉车辆已购买保险,则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会记载承保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合同中没有记载地址,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地区的“红盾信息网”搜索被告的地址信息,如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分公司”的信息,可以在江苏省红盾信息网中查询获取。

此外,当一个案件存在多个有权管辖的法院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一般来说可以按以下原则去考虑:

1.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绝大多数案件均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受理,一方面是因为事故档案一般存放在当地交警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档案,进行现场查勘较为方便;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地通常也是受害人接受急救及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在诉讼中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书等材料也较为方便快捷。

2.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所在区域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优先选择所处区域经济状况较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人损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赔偿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赔偿数额标准较低。

如果依据此方法选择的受诉法院距离太远又怎么办呢?《人损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言之,就是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交通事故发生地高,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你首先要做的仍然是选择最合适的法院,然后补充提交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收入标准供法院参考。

3.优先选择诉讼成本支出较少的法院。由于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多次前往法院办理各种手续、开庭等,如果受诉法院距离经常居住地较远,则明显不合乎诉讼经济原则,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如本案中受害人经常在玄武区居住,其选择在事故发生地,即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合乎经济原则的。

4.如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又急于得到赔偿金的,可选择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承保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判决生效后,被告怠于履行判决时,因案件需要跨行政区域委托执行而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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