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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未及时保存以致灭失,有何补救措施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按属地原则划分管辖,所以,本案中的尹某可以到事发地所属的交警部门,向该案的承办人员索要相关证据的副本。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特殊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固定保护的一种措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尹某(66岁)三周前在马路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致其自行车严重损坏,身上多处骨折,附近群众见状马上报案。因案情简单,交警到场后按简易程序为尹某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免耽误,货车驾驶员何某将尹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15000多元的治疗费。之后,何某一走了之,无法联系,因记忆力不佳,尹某还弄丢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尹某的家属应当怎么办才好呢?

从证据的形成地点看,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一般会在以下几个地点形成:(1)交通事故现场;(2)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3)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4)其他负责案件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的部门。一般来说,上述后三个部门所形成的证据,都会在相应的电脑系统、案件档案、病案资料中保留副本,并有相应的案件责任人,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的案件经办人员索取副本,以作为原始证据灭失的补救措施。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按属地原则划分管辖,所以,本案中的尹某可以到事发地所属的交警部门,向该案的承办人员索要相关证据的副本。

但是,万一没有及时保存交通事故现场产生的证据,或者证据并不受当事人控制(如肇事车辆保存于交警的事故车辆停车场里),又怎么办呢?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特殊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固定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或被销毁。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保全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涉及的见证人可能因病死亡或者出国,在证据即将失去之前,进行当场固定,又或者肇事车辆即将被发还驾驶人使用,为免案件定责出现困难,故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为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因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派员进行证据保全;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如果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就保全证据的方法而言,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除了证据保全,另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申请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相应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与申请证据保全一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须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形式要件:(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的申请被准许的,法院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明事故证据材料灭失或可能灭失的相关证据。

3.证据保存申请书。

1.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记清楚交警、医疗机构、车辆承保机构等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部门等信息,这会给案件的处理增添很多便利。

2.如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必须要说明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肇事车辆的撞击、摩擦面会快速氧化改变状况,肇事路段的闭路电视监控记录有可能被删除等。

3.如需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必须要说明调查取证的必要性。一般来说,在重大疑难交通事故案件中,要准确查明案件的责任主体、责任比例、事故发生原因,都需要依据交警部门的案件档案作出判断。因为交警档案属于内部材料,一般不对外借出,所以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会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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