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村民焦某步行途经吉林省董家寺村道路。徐某驾驶的三轮车在与迎面而来的面包车会车时,将同向的焦某撞伤。当天焦某经多方抢救治疗,终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因焦某事发时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其当天是途经董家寺探亲,当地没有人认识他,在案件处理的初期,一直按“无名氏”对待。
在焦某死亡的第五天,交警委托法定机构对焦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并提取了大脑、肝、心脏、肺、肾等脏器,先后在延安、西安做生理切片,对焦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焦某因盆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肺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证明死亡确系交通事故造成,肇事者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期后,焦某家属经多方寻找,终于得知焦某发生事故,并认领了焦某的遗体,但家属对交警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交警在未征得家属的同意私自处理遗体。对于此案,交警有没有违法呢?家属们又应当如何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不幸死亡,因案件侦查需要,会对尸体进行检验甚至解剖。尸体检验与尸体解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查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解剖(又叫尸体剖验)。尸表检查一般遵从以下检查顺序:(1)衣着及其附着物的检查,如衣物、纽扣、腰带、鞋带等;(2)尸体体表检查,主要检查尸体的死后变化,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附着物、血痕、有无损伤及损伤具体情况,记录十指指纹和掌纹特征等。一般来讲,尸表检查不会造成新的创伤,属于非破坏性的检查手段。与此不同的是,尸体解剖作为尸体检验的方式之一,则属于破坏性的检查手段。尸体解剖是指按常规病理解剖要求及程序,对尸体全面系统地进行肉眼检查和组织学检查,因为涉及受害者及家属的权利及人格自尊,尸体解剖的程序要求比尸表检查的程序要求更严格。因为尸体检验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尸体检查、解剖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由法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受害人已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在死亡证明出具之前严禁违法进行解剖。
2.尸体应存放在具备尸体存放条件的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3.尸体检验的场地必须是非公开场合,且应当具备尸体检验的条件与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4.尸体检验应当在受害人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5.解剖尸体的,必须经受害人家属同意,如果解剖不知名尸体,还应当经上级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检验尸体后必须在期限内进行安葬,通常来讲,检验尸体以一次为限,不得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形下多次、重复检验尸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综合以上条件,结合焦某一案的案情,因焦某事发后初期无法确认其身份情况,须按“未知名尸体”的程序进行处理。因无法通知到家属,只要尸体检验前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公安机关是可以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尸体解剖及检验的。至于公安机关在焦某死后第五天才进行检验,只属于一般的程序性瑕疵,且属于为寻找焦某家属而花费的必要时间,并不属于严重的过错。
1.死亡证明书。
2.尸体检验报告。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尸体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受害人近亲属。受害人近亲属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对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实务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家属拒绝火化尸体,或以尸体作为追讨赔偿的要挟的情形。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处理,不得长期任意保存。一般来说,应当在完成尸体检查的十天内进行火化,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不需要征得家属同意。严禁“挟尸勒赔”,以不火化尸体为条件,给肇事者和交通部门施加压力,以求额外的过高赔偿。否则,不但会妨碍交通事故的正常处理,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受法律制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