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赵某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由武宣县禄新乡往武宣县城方向行驶,由于车辆刹车失灵,货车冲撞一辆普通小型客车,造成覃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覃某不承担责任。
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覃某家属将赵某和肇事车辆所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某运输公司以其不是实际车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会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挂靠”一词在民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如车辆挂靠、建筑施工挂靠等。但是,究竟何谓挂靠,我国法律至今无明文规定。从字面意义来看,“挂靠”有挂名、依靠之义。人们一般将挂靠理解为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进行赢利活动的行为[1]。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由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在生活中常见的车辆挂靠形式通常是,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该运输企业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个人或个人合伙向该运输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之所以出现这种经营模式,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把个人作为主体排除在外,同时运输公司出于对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的管控,不愿意以自有方式购买和管理车辆,以节省大量的汽车养护成本及人力资源成本。
存在车辆挂靠关系时,一般会有如下几个特点:
1.车辆所有权的二重性。本质上,挂靠车辆都是由挂靠方个人出资购买,要么登记在个人名下,要么直接入籍于被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会内部对车辆的归属管理进行约定。
2.挂靠关系双方存在挂靠合同。实践中,一般被挂靠单位会和多名挂靠人建立挂靠关系,双方会签订挂靠协议,具体约定挂靠管理费、违章罚款、汽车养护费、保险等经营成本的责任归属,有的挂靠协议甚至会约定“挂靠人在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等绝对免责条款。
过去,因为挂靠关系的形式变化多样,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对挂靠关系双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挂靠关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当挂靠人无法支付赔偿时,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的认为被挂靠单位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针对上述认识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采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观点,该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被挂靠人承担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结合本案,由于赵某和某运输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此应认定两者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1.挂靠合同。
2.肇事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称营运证。根据规定,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办理营运证,营运证上记录的经营单位,通常即是被挂靠单位。
3.交警出具的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注意其中关于车辆所有者的信息,如属于某运输公司或某货运公司等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往往就是车辆挂靠的单位。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多找一个责任承担人,就意味着自己的利益多得到一份保障,因此在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重型载重运输车辆的案件中,寻找背后可能隐藏的挂靠单位,就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现实中,经常出现被挂靠单位否定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况,以此逃避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有受害人死亡、重伤等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不足额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更倾向于推卸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存在挂靠合同,一般很容易判断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但在车辆的实际管理人丢失挂靠合同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转账流水、保险合同,甚至运输发票、车身广告等来推断双方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如果没有挂靠合同,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栏也会透露背后隐藏的关系。因为投保人即是对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从表面证据可以推测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实务中,如果投保人是“××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而车辆的所有人却是一般的自然人,则很可能双方存在挂靠关系。
而重型载重汽车(如泥头车)、特种运输车(如危化品运输车、冷冻运输车)等非常规运输车辆,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因为该许可证是与车牌配套使用的,不得转借且应常备于车辆上。许可证上登记的责任人、经营者信息,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可靠的反证,否则一般可推定为车辆的被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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