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次驾驶练习的过程中,意外地撞上了行人,造成他人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王某被认定为负全责。尽管教练在当时采取了措施,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王某还是教练,抑或驾驶学校?
由于受训人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且培训单位所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教练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受雇于驾驶培训机构。故此,从经营利益与风险对等的角度出发,立法者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驾校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时,教练应当负有随车指导的义务,此种义务实际上包含了教练对学员进行正确指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置等内容。事实上,学员在接受驾驶员资格培训时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并不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无论学习活动是在道路上还是在训练场地内,驾校教练必须随车指导,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当负担起及时指导、妥善处置、保障学员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故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意外,驾校通常难辞其咎。
1.驾校与学员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
2.交警处理事故的笔录材料。通常,交警部门制作事故笔录时,会记录驾驶培训人员与驾驶培训单位的关系。一般来说,参加驾驶培训的,都会有合同和款项支付的证明,此即是证明双方关系的直接证据。
在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事故,有两种情况比较常见。
一是忘记将培训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漏列被告,无疑减少了赔偿责任的分担人,从风险承担的角度看,对原告是很不利的。针对此种情况,受害人可以通过观察肇事的车辆有没有特别的涂装,如涂有“××驾驶学校”“新手上路、请勿靠近”等字样,从而发现培训机构。同时,驾驶培训车辆都会在交警部门的车辆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有相关的培训机构及责任人、管理人记录。
二是无法准确认定驾驶人,以致难以确定接受驾驶培训的学员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驾校学员在接受培训过程中,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视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而定。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此人是否具有足以避免过错发生的相应能力。
经驾校培训考试合格后,交通管理部门向学员颁发驾驶执照,本质上是法律对学员个人驾驶能力的认定,而接受驾驶培训的学员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并没有获得法律认可的驾驶能力,更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相反,驾校及教练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充分负担起管理、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及保障学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认定学员是否具有过错时不应过分苛刻,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学员存在过错,也就不能由学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学员在学习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时,学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学员违反规定偷开教练车造成他人损害,强行违背教练指令发生事故或者故意驾驶教练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学员存在上述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也并不能就此免除驾校的赔偿责任。
特别需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是,上述对驾校学员过错的讨论,并不能成为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借口。驾校学员“无证”驾驶车辆上路,是基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而来的,属于合法的“无证驾驶”,而其他人员在道路上无证驾驶车辆,就会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