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孙某驾驶一辆河北牌照的丰田皇冠轿车,在郑州市北环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东侧辅道内,与赵某驾驶的一辆逆向行驶的别克君威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因事故责任清晰,赵某逆向行驶应当负全责,孙某强烈要求赵某赔偿2.5万元私了。但赵某认为对方很可能是“碰瓷儿”的,但又无可奈何,赵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呢?
“碰瓷儿”,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现在专指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受害人存在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逆线、跨线行驶、故意制造追尾事故等)故意与其他车辆碰撞、刮擦,甚至根本没有发生碰撞,但却制造发生碰撞的假象,以游说、强迫、制造事端等方式要挟受害人诈骗赔偿。
“碰瓷儿”显然是违法行为,而对其违法的性质和理由,实践中又有不同的解读,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碰瓷儿”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对交通法规的熟知,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事故是自己的过错所致,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瓷儿”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以交给交警处理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有可能使被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笔者研究既往判例,一般以敲诈勒索罪为多。无论怎样,如果该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则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不需要向碰瓷者作出赔偿。
1.报警回执。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处警档案中的笔录及调查材料。
为了保证不出现误判事故性质,并有效打击“碰瓷儿”现象,在初步判断事故属于恶意“碰瓷儿”后,还应当进一步查验、收集事故中的各种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做法:
1.看碰撞痕迹。两车碰撞的痕迹是互相对应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假如两车碰撞的痕迹方向、高度、碰撞刮下的汽车漆皮颜色等无法一一对应,则是有力的“碰瓷儿”证据。
2.看损坏程度。一是看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一般来说,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越轻微。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撞击车辆的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此外,还可以观察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二是看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不仅会造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会波及内部零部件。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应当加以注意。
3.看伤情与诊断是否一致。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诊断后并未发现伤害。又或者虽然有浅表伤害,但检查后又发现伤处存在陈旧性或重复多次的损伤,而事故没有发生二次碰撞等特殊情况。有的还出现浅表伤在左脚,但骨折在右脚等较为特殊的情况。
4.看伤情是否为陈旧伤。可参照下列伤情的变化情况对新伤和陈旧伤加以区别:皮下瘀血1~3天内呈暗紫色且肿胀明显,第2~6天开始呈现黄绿色,9天之后逐渐变淡消失。表皮擦伤在2小时内局部有渗血、较湿润的现象,3~6小时开始干燥凝固,12~24时逐渐形成痂皮,3天左右痂皮开始剥离,5~7天完全愈合。
5.当着碰瓷者的面,提示交警查阅肇事车辆及当事人的事故档案。职业碰瓷人,最怕被查阅事故档案,因为他们大多案件累累,只要交警打开系统中的事故记录,绝大多数的碰瓷党会当场熄火。
6.现场赔偿必须留下书面证据。如因特殊原因,不得已要向碰瓷者赔偿,以求息事宁人,也要签署相关的协议、收据等材料。
7.调阅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行车记录仪可以全程记录事故的过程,能有效帮助交警发现事故中的蛛丝马迹,还能发现碰瓷党在碰撞前的准备及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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