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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能否视为合理的医疗费支出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共花去21400多元。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应否在药费中扣除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定论。这一规定并未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不能随意将受害人的保障范围减少,令事故风险再次回归受害人身上,故此应由保险公司对使用非医保用药异议承担举证责任。

南昌市民石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9年3月19日6时许,他驾驶出租车行驶至皇都酒店路口,撞上了驾驶助力车由西往北左拐弯的张某。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共花去21400多元。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处理过程中,该车的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不同意将其中的9000多元非医保用药计入医疗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负责赔偿,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赔偿”,并提交经保监会确认的《保险条款》,条款中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只支付受害人公费医疗用药范围,非公费医疗用药费用应由肇事方承担。

但张某认为,“发生车祸后我昏迷不醒,怎么知道医生用的是什么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出于抢救的需要,医生哪会有时间考虑是用医保用药,还是用非医保用药呢?”石某更加气愤,“我既不能每天监督张某的治疗情况,也不是医药专家,怎么会把医疗费算到我头上来呢?”

后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公司须全额理赔张某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应否在药费中扣除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定论。但在大量的案例中,医疗机构在救治事故伤员,尤其是危重患者的时候,都会不同程度地使用非医保用药。关于这个问题,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去思考:

第一,使用非医保用药是医护人员的意见还是患者的个人主张。

第二,非医保用药与患者的疾病救治是否存在相关性。

第三,使用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比例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有无国产替代方案。

现实中,保险公司通常是提出使用非医保用药抗辩的一方。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上述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于抗辩人,因为:

第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人损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药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所以,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受害者用药不合理和没有必要的话,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束力,应根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来进行区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不生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应对非医保用药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第三,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无法清楚地了解医保用药的范围。一方面,医疗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医疗信息的不对称,令受害人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疗服务,换言之,即使使用了非医保用药,也推定受害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保险创设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是社会分散损害、妥善处理纠纷的有效机制,是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公益性手段。不能随意将受害人的保障范围减少,令事故风险再次回归受害人身上,故此应由保险公司对使用非医保用药异议承担举证责任。

1.用药清单。用以证明非医保用药是否存在,且在何时使用,剂量是否合理。

2.病历。用以反映整个病情的发展经过,及医嘱用药情况。某些管理较完善的医院,会要求医生在撰写医嘱时,将使用非医保用药的原因记录在案,如“病人家属提出使用”,经“科室会诊决定使用”等不同内容。

对于此类纠纷,使用非医保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成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从举证的方式看,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将实际非医保用药的支出,与医保用药替代性方案的支出,从金额、副作用、危险度等方面进行对比,看看两者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使用非医保用药是否更符合经济原则;(2)将实际非医保用药的支出总额与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对比,看非医保用药的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了合理限度;(3)将实际非医保用药的支出与医保用药替代性方案的效果进行对比,看非医保用药是否确实令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治疗。

笔者认为,受害人使用非医保用药,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其伤情危重或自身出现药物过敏等,必须使用非医保用药。鉴于医生是医疗用药的主导方,受害人通常都是根据治疗建议被动用药,有的受害人甚至处于昏迷状态或在ICU被动监护,用药时自己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选择权。故此,笔者办案时都不采纳“非医保用药不报销”的观点,除非对方提出充分、必要的反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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