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张某(45岁,城镇户口)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发生碰撞,致张某右脚外侧严重擦伤,脚踝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40000多元,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经湛江市交警支队赤坎大队认定,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李某户口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而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的承保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该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华区,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欲提起诉讼,有人告诉他,可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不同的法院得到的赔偿金也不相同。这样的说法对吗?张某应当如何选择起诉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而言,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向不同的法院起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会有所不同。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同理,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为准,但具体指标及计算方式不一,此处不作进一步探讨)。故此,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会直接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金的数额。
为了便于说明比较,张某向以下不同的法院起诉,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分别如下:
1.张某选择在事发地,即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残疾赔偿金为130394.80元
计算方式:32598.70元×20(年)×20%=130394.80元
解释: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属于广东省,2014年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98.70元,因张某属于60岁以下,计算20年,九级伤残的伤残程度赔偿系数为20%(以下同)。
2.张某选择在侵权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即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残疾赔偿金为93220元
计算方式:23305元×20(年)×20%=93220元
解释: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305元。
3.张某选择在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所在地,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残疾赔偿金为162967.52元
计算方式:40741.88元×20(年)×20%=162967.52元
解释: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2014年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1.88元。
由上述计算对比得知,张某选择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最多,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得到的赔偿金次之,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得到的赔偿金最少,以此类推,对于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也是得到类似答案。一般来说,参照统计数据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标准最高,经济特区次之(如珠海),其余各省份依经济发展程度高低排列。
1.被告的户籍或工商登记资料,以确认事故各被告的所在地,便于选择受诉法院。
2.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各受诉地法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便于进行计算对比。
张某在举证时,应着重将其经常居住地及赔偿金额进行结合。《人损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张某可以选择就近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其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作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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