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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市场机制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天的讲座主要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讲犯罪治理问题,讲题是“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引入市场机制才能达此目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之所以说引入市场机制是实现犯罪治理创新的必要手段,就在于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不仅可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突破社会参与困境,而且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同学们好!今天的讲座主要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讲犯罪治理问题,讲题是“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市场机制”。在讲座开始前,先介绍三起媒体关注的事关犯罪治理方面的若干事件:

一是治安承包。[1]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湖南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甲方决定,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在公安干警巡逻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承包给乙方。”记者见到的《协议书》中有以下内容:承包费每月7.5万元,先试承包4个月;乙方要为保安人员投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乙方……遇到紧急情况或难以处置的问题,要立即报警;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对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可以盘问,但必须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严禁殴打犯罪嫌疑人,严禁巡逻时从事与治安防控无关的工作(如抓嫖抓赌等);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至少完成抓获被刑事拘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2名以上,抓获者按见义勇为标准奖励,每少抓一人扣承包费2 000元。当月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不扣承包费;发案数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乙方100元,上升一个百分点扣除100元。

二是破案招标。[2]2011年3月份,苏州市公安局通过网络面向全国公安系统印发了一则招标公告——《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招标方案》,首次将2000年以来20起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但久侦未破的命案积案向全国公安机关及民警公开招标。(1)招标范围:方案中称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公安民警均可成为投标人。(2)招标方式:投标须书面申请,标书经邮寄至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办公室确定后,将与中标人签订《案件侦破责任书》,并在公安内网上公布。(3)中标后的权利与义务: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可以提出召开案件研讨、专家会诊等活动,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可以要求案发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配合查证线索。(4)破案奖励:方案中明确,投标民警如果抓获命案逃犯,将获得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苏州市公安局将向所在公安机关建议对投标民警予以记三等功一次。一旦有普通群众对各地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最终破了案,苏州警方也将根据贡献大小依法奖励。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查明是经有关民警工作后来自首的奖励办法不变。

三是奖励举报。[3]2009年6月22日,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常智余表示,为鼓励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予以重金奖励,一般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放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为保护举报人安全,检察机关承诺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损失的,可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对此三起事件,公众褒贬不一:(1)关于治安承包。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包夜治安是有待完善的创意[4]有偿治安织密防控网。[5]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治安承包”应该缓行,[6]法律角度看,“治安承包”显然违法;治安承包,是乱作为的昏招。[7](2)关于破案招标。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值得尝试的,[8]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认为:“招标”破案弊大于利;[9]“命案招标”模糊了职责与权力边界。[10](3)关于奖励举报。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这种制度可以较大程度上消解执法资源不足的困境,并以较低成本增强公权机构的执法能力,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11]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认为:奖励制度虽然动机可以理解,却可能对公民社会带来负面影响。[12]

其实,这三起事件涉及犯罪治理创新方面的问题,今天的讲座就此展开分析和论证。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创新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大战略意义。[13]犯罪治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犯罪治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之一就是要正确定位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强调社会参与的作用。[14]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在犯罪预防阶段还是在刑法适用阶段,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参与明显不足。实践表明,以政府为主导的犯罪治理模式难以有效控制犯罪,出现了“政府失灵”现象。[15]同时,即便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虽然也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保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激励机制,社会参与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引发了“社会参与困境”问题。

如何克服犯罪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如何突破社会参与困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引入市场机制才能达此目的。在此意义上说,引入市场机制是实现犯罪治理创新的必要手段。

为了实现犯罪治理创新,在我国近些年的犯罪治理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已经逐渐引入了市场机制,这些做法如:在犯罪预防阶段的保安公司业务、治安承包、奖励见义勇为等;在刑法适用阶段的奖励举报、破案招标等;在社区矫正阶段引进市场化运作等。一方面,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另一方面,虽然市场机制是实现犯罪治理创新的必要手段,但同时,在犯罪治理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因而,不是任何犯罪治理领域都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必须界分犯罪治理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凡此种种,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和分析,需要从公共政策与法律的维度进行评价。

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作为市场机制的信号系统,具有资源配置和作为经济核算尺度的双重功能;而竞争机制则是市场实现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之所以说引入市场机制是实现犯罪治理创新的必要手段,就在于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不仅可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突破社会参与困境,而且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第一,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克服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失灵现象。首先,引入市场机制能够确保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准确的角色定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克服“全能政府、万能政府”的传统观念,引进“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权限要适当回缩,给其他预防犯罪主体腾出一定的空间,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其次,引入市场机制能大大提高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正如美国政治学家盖伊·彼得斯所言,“人们普遍假设提高政府组织效率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法是用某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机制代替传统的官僚体制。”[16]再次,引入市场机制能有效地规范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行为。美国经济学家哈维·莱本斯坦通过研究认为,垄断条件下的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动力。[17]目前,在我国犯罪治理过程中,政府独特的主导性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垄断,这不仅给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而且导致犯罪控制效果不佳。以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为例,由于缺乏社会参与监控和评估,有些地方出现了所谓“打假越打越假”、“打拐越打越多”、“反盗版越反越普遍”、“扫黄越扫越黄”、“扫黑越扫越黑”等现象。通过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就可能打破此种垄断格局,从而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寻租腐败行为,进而提高控制犯罪效果。

第二,引入市场机制可以突破犯罪治理过程中社会参与困境。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国家本位的犯罪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着公民参与犯罪治理过程的意识淡薄、社会参与整体能力薄弱现象。在犯罪治理的各阶段,特别是刑法适用过程中,社会参与明显不足,即便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虽然也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保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激励机制,社会参与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为此,通过在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能有效打破目前的社会参与困境,加速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的进程,进而实现犯罪治理手段创新。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可以争取在更广泛范围内整合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有助于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犯罪治理过程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公民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这种市场利益机制作用的发挥,会让公民更加全身心投入到犯罪治理过程中去。例如,在治安承包过程中,承包人与政府签订合同,把控制犯罪效果与经济效益挂钩,这无疑会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这不仅为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加快社会参与犯罪治理过程的步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外部环境,而且,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公众的价值观道德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使,公民及市场组织的行为动机往往带有功利色彩。因此,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必须转变观念,借鉴市场化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利益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及市场组织参与到犯罪控制中去。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参与犯罪治理过程的必要条件。

其次,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为引入市场机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中的范例。新公共管理理论[18]的核心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营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部门,主张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开放一些公共服务市场,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对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如何具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根据自身财力和服务内容性质的不同,采取直接或间接的供给方式。推行合同制是当今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从我国的犯罪治理过程实践看,引入市场机制主要做法有六种:在犯罪预防阶段的保安公司业务、治安承包、奖励见义勇为等;在刑法适用阶段的奖励举报、破案招标等;在社区矫正阶段引进市场化运作等。这些做法各具特色,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保安服务公司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仅2006年,保安队伍就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22.2万多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6.2万多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0.5亿多元。全国各地保安企业参加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16 757次,出动保安员123万人次;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18 893次,出动保安员31万人次。实践证明,保安队伍已经成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社会安全防范力量。[19]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保安的预防犯罪职能,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保安赔付制”。例如,2005年年底,山东德州市德城公安分局在全省率先推出了“保安赔付制”服务。[20]所谓“保安赔付制”,就是由商家出钱、保安负责保护安全、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障店铺安全的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商家与该局保安大队签订协议,再由保安大队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保安大队派出专业赔付制保安巡逻队员对商家所在区域进行巡逻守护,一旦出现商家被盗抢或火险等案件,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安赔付制”具有责权明确、保险系数大、行为主体突出等特点,保险公司、保安大队、商家三方受益。它也可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类针对沿街店铺的刑事犯罪,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警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治安承包。讲座开头已经介绍了湖南邵东的做法。

所谓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目的的一种方式”[21]。目前治安承包模式主要有温州市瓯海区模式、嘉兴市嘉善模式、杭州市下城区模式、宁波鄞州区模式等。[22]无论哪种治安模式,都具有如下共同之处:引入了竞争机制,治安承包工作经费大多来源于治安承包的受益者,公安机关是治安承包的积极推动者以及治安承包的方式大致相同等。[23]

自1996年山东泰安市农村初步尝试治安承包,也即由退伍军人周广海以每年1.08万元的价格承包下该市下官庄村治安,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以来,治安承包陆续蔓延到全国许多地区。从预防犯罪角度考虑,治安承包所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相关数据表明:实行治安承包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都趋于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均得以维护和保证。[24]

三是奖励见义勇为。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25]为了激发更多的公民见义勇为,预防犯罪,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民乐于参与到犯罪预防中去,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各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地方性规章奖励见义勇为。[26]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是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途径,见义勇为基金包括“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和“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两个方面。前者专门奖励见义勇为者,给他们以精神物质奖励;后者则是专门救助那些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

四是奖励举报。讲座开头已经介绍了湖南省检察院的做法。

奖励举报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为了打击某类犯罪,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纷纷出台奖励举报细则,鼓励公民参与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为了侦破某个重大刑事案件,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发布奖励举报告示。前者例如,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各省市公安机关纷纷出台了《举报毒品案件奖励办法》;[27]为了打击腐败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出台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28]各地方人民检察院也纷纷仿效。[29]后者例如,2004年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通缉大毒枭刘招华[30]2006年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通缉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董文语,[31]等等。

实践表明,奖励举报已经成为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线索,查处重大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以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为例,“据统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32]公安部通缉的大案要案则更是如此,前文提及的大毒枭刘招华、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董文语等都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而侦破的。

五是破案招标。讲座开头已经介绍了苏州市公安局的做法。

所谓破案招标,是指公安机关引进竞争招标这一激励机制,对杀人积案和命案的侦查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对参加竞标民警的侦破思路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从中挑选破案精英开展攻坚,从而侦破重大案件的做法。上海石门二路警署在1998年采取了这种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制定了破案招标投标制度;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于2002年引入了命案招标制度。[33]之后,全国各地都有公安机关进行破案招标方面的尝试。

破案招标,特别是命案招标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减少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投入,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加快破案速度,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34]此外,破案招标还可以减少环节,使精英人才得到最大优化和最合理的配置和组合,以及可以有效地落实责任制,防止推诿扯皮,使责任明确到具体人。

六是社区矫正中的市场化运作。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式,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2003年7月,两部、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作了基本规定,确定五种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就社区矫正中的市场化运作而言,上海市的实践经验最具有代表性,其具体做法是:在政府的主导与推动下,成立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民办非营利社团——上海市新航服务总社。该社团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承担政府指定的服务项目。[35]

实践表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市场化运作,其效果显著:既避免了监狱内服刑带来的弊端,如交叉感染、不适应社会变化等;还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统计,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后一年内重新犯罪率2004年为0.67%,2005年为0.70%;而根据上海市连续七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监狱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的重犯率平均为3.2%。此外,社区矫正还有利于节约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以上海为例,据测算,监狱矫正一个罪犯的平均费用为17 651.79元/年,而社区矫正一个罪犯的平均费用为1 655.43元/年,前者所需费用是后者的10.68倍。[36]

虽然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于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所言,在政府和市场之间选择是在两种不完善之间的选择。[37]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试图将两者进行优势组合,但同样不可能尽善尽美。因此,引入市场机制并不是要弱化政府责任,而是对政府责任的明确化、合理化。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政府所面临的所有问题,政府也不能因此而推卸应负的责任。

鉴于此,在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必须注意两点:其一,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治理过程都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必须留出一些政府的专治领域;其二,即便是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领域,也不意味着对政府的排斥。换言之,在此犯罪治理过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不是彼此对立,也不是互相替代,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基于此,本人把政府与市场机制共存的领域称为互补领域。

因此,必须界分犯罪治理过程中的政府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本人试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其目的在于更好地预防犯罪。然而,由于犯罪治理的手段选择往往与个人权利、社会资源投入等因素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犯罪治理活动必须考虑人权保障和经济成本两方面因素。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之边界划分也必须考虑到人权保障和经济成本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人权保障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已经不再局限于观念层面上,而是提升到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制度层面上。国家是最主要的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人权保障能否实现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国家一级的人权保障。犯罪治理活动,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与人权保障关系极为密切,因而必须严格依法律规定行使,否则就极可能对人权带来侵害。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治理活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因为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限制国家的权力。因此,在日益崇尚法治文明的今天,一切政府行为都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犯罪治理活动当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判断是,“资源是稀缺的”,因而任何资源都是有价值的。经济学通用的分析模式为“成本—效益”比较,并以此解释人们经济行为实际发生的基本理由,指导人们对于经济活动的选择或决策,衍生出一套经济行为的指南来。[38]“从更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讲,‘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39]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与此相适应,政府进行犯罪治理,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对社会资源予以配置的行为,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便是经济性,当然适用“成本—效益”分析模式。“成本—效益”分析表明,经济行为的终极性目标在于“个人利益最大化”。[40]

考虑人权保障和经济成本因素,可以从两项原则入手:一是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二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

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是界分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首先必须考虑的原则。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是犯罪治理活动所追求的两大价值。这两大价值间的协调,既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的保护,同时又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由于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立性,[41]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保护越有力,对人权的保障则相对放松;反之,则对人权的保障相对加强。严格地说,完全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是不可能的,在对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之边界进行划分时,要实现此原则,就是要凸显人权保障价值,不能因为实现预防犯罪的需要,就置人权保障于不顾。详言之,在界分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时,不能仅仅以社会保护的实现程度作为标准,还需要考察实现该目标的手段是否会对人权带来侵犯。也就是说,在某些犯罪治理领域,即使引入市场机制,能够在更高程度上实现社会保护价值,但只要对人权可能带来严重侵害,这时也不能引入市场机制。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是界分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必须考虑的又一项原则。这里的社会效益,指的是对社会保护所取得的效果;这里的经济效益,指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社会保护效果而在投入的社会资源上的节余(例如,如果只花6万元就侦破了通常要花10万元才能侦破的命案,这里的经济效益就是4万元)。社会保护效果的取得必须以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一般而言,社会资源投入越多,社会保护效果越佳。所以,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呈负相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社会保护效果而不考虑预防犯罪的成本投入,即过于强调社会效益而忽略经济效益;二是不能为了节约预防犯罪的成本投入,而牺牲社会保护效果,即过于强调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因此,在考虑是否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要权衡社会保护效果和预防犯罪成本投入,也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力求使它们达到协调。这就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对预防犯罪目标的设定进行分析。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模式,理性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人认为,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应达到如下水平:预防犯罪成本投入是最佳的最小量,同时社会保护效果是可获得的最佳的最大量。详言之,一方面,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必须是控制犯罪成本投入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包含等于)其投入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必须能使预防犯罪的边际成本产生边际效益,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42]

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全部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必须受到限制,留出专门的政府专治领域。

公共物品为何不可以完全市场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是从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角度进行分析的。它们认为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这主要源于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特性。根据公共服务本身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将其分为纯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对于纯公共服务,一般都是由政府保证供给的,而不能随意推向市场,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只能是准公共服务。本人认为,犯罪治理活动所提供的安全服务是一类特殊公共物品,其中有些是纯公共服务性质,有些则属于准公共服务性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纯公共服务领域,只能由政府供给,即犯罪治理专治领域;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准公共服务领域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即犯罪治理互补领域。

犯罪治理专治领域,是指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属于政府专有的“犯罪抗制场域”。[43]在专治领域,应该保证政府的专有职能,不能引入市场机制。除了这些领域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由政府提供外,引入市场机制必须留出专门的政府专治领域,还有其自身的原因,即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的需要。如前文所述,犯罪治理过程政府与市场边界之划分应遵循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而在犯罪治理的某些领域,只有实行政府专治,才能保证该原则的实现。

首先,犯罪治理活动容易侵害个人权利,国家的民主机制为人权保障提供了保证。[44]从宏观上看,现代国家都具备了基本的民主机制,如权力制衡机制、民主监督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意吸纳机制等,这些机制的设立和运行,为犯罪治理的民主规划、科学启动、合法运行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宪政保障;反之,由于非政府力量并不具备保护人权的任何保障机制与救济平台,若将治理犯罪的权力完全交由非政府的个人或市场组织来启动和运行,必然会造成私刑泛滥与人权被肆意践踏的灾难性后果。从微观层面看,现代国家在刑事法中普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制度,在程序性保障机制上则广泛设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则,如一些国家规定的沉默权制度、辩护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机制。这些机制的设立,都从制度上为犯罪治理过程中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提供了最佳的结合点。

其次,与非政府的个人或市场组织相比,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具有不对称优势,更能实现社会保护价值。政府在犯罪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对称优势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45](1)政府拥有强大的反犯罪专业力量优势。现代国家都将警察作为最主要的反犯罪专业力量。由于经过反犯罪专业化、系统化训练并以此为职业,警察力量所具有的犯罪抗制实力自然是不言自明的。(2)政府具有突出的反犯罪技术优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其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政府反犯罪力量所独有的技术优势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如DNA技术、指纹识别系统、通过计算机建立起来的社会公众档案资料库及违法犯罪人员前科信息系统及网络查缉犯罪嫌疑人系统等技术手段等,这些手段是任何非政府的个人或市场组织难以拥有的。(3)政府对于非官方的反犯罪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整合能力优势。除了政府的反犯罪资源以外,在民间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可用作犯罪抗制的资源。例如,大量的企业、单位在特定部门或区域如宾馆、金融机构、住宅小区、道路收费站口等设置了录像监控系统以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程度。这些由民间社会所获取的信息是向政府无条件开放的。

因此,就犯罪治理过程而言,政府专治领域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政府在这一领域实现了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两大功能的兼得。鉴于此,纳入犯罪治理专治领域应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该领域对人权可能带来严重侵犯;二是该领域需要特殊的技术或专业技能。据此,本人认为,在现行的六大引入市场机制做法中,保安公司业务、奖励见义勇为、奖励举报、社区矫正中的市场化运作等,一般不会严重侵害到个人权利,也不需要特殊的技术或专业技能,因此是可以继续采用的,不需要纳入专治领域,但治安承包、破案招标做法则值得商榷,因为该做法往往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很可能严重侵犯人权,同时也需要特殊的技术或专业技能,因而必须纳入专治领域。

对于那些与人权关系不甚密切的犯罪治理领域,也即对个人权利难以带来严重侵害的领域,如果引入市场机制能够取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在此情形下,政府与市场可以并存。

可见,纳入互补领域也应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该领域的犯罪治理活动对个人权利难以造成严重侵害;二是该领域的犯罪治理活动能够取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最大程度上兼得。这里的能够取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同样的资源投入下能够取得更多的社会保护效果;二是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投入取得同等的社会保护效果。

如前文所述,保安公司业务、治安承包、奖励见义勇为、奖励举报、社区矫正中的市场化运作等都属于互补领域。在互补领域,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治理犯罪,两者形成了协同支持的伙伴关系,市场机制便是维系此种关系的一种重要中介。当然,在互补领域,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外,政府也应该有所为,这是实现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重要前提。至于政府在互补领域如何为,下文将作详细分析。

市场机制就像一把双刃剑,将市场机制引入我国犯罪治理过程有其功能卓著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诚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国犯罪治理活动带来生机与活力,可以实现犯罪治理手段创新,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过分强调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市场运作,而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宏观层面的,也有微观层面的。

一是犯罪治理专治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问题。根据前文论述,破案领域应属于犯罪治理专治领域。实行破案招标,虽然可以激发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成本投入。但是,破案招标所带来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其难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首先,破案招标可能对人权带来严重侵害。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为了尽快破案而不遵守程序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期羁押等;为了尽快破案而对证人进行暴力威胁、引诱作证等。所以,“如果尺度把握不好,命案招标就会扭曲警察的职业责任感,进而沦为个人乃至部门捞取名利的手段”,[46]从而破坏刑事程序规则,最终对人权带来侵害。其次,破案招标可能不利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的实现。打击犯罪需要反犯罪专业力量,破案领域更是如此。按照现代刑事侦查原理,对命案等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往往需要多方协作才能得以顺利告破。[47]而破案招标将市场经济中固有的利益竞争性引入到强调协作为主的刑事侦查体制中,将有可能破坏各方的协作精神,并使各方对招标团体形成抵触心态,将招标团体置入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即使有上级机关的行政命令相助,但是从人的私利性考虑,其采取的配合动作也许只是做样子,而再也不会像以往那样作为自己分内的工作来看待。[48]因此,破案招标可能会破坏公安部门内部的团结,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最终不利于社会保护价值的实现。此外,破案招标还可能带来其他问题,例如,命案招标缺乏第三方监管,缺乏透明性,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招标方”和“中标方”合谋套取“记大功、获物质奖励”的事情,其背后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49]

二是犯罪治理互补领域宏观上可能带来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就市场主体而言,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不利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价值的实现。犯罪治理活动应该以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为价值取向,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市场机制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发挥,会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诱惑的驱使,过分关注如何更多地实现经济上的利益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社会的保护。第二,就政府主体而言,市场化可能引发官员腐败与公共责任感的缺失。市场化不一定必然带来腐败问题,但在公私合作、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会增加腐败的机会。事实表明,在管理失范、监督不力的背景下,公共服务市场化常常成为市场竞标者和政府掌管者之间交易的幌子,大大增加了公务人员设租、寻租的空间。同时,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后可能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甚至有些政府市场化的主观目的就是希望减少政府责任。

一是保安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50]一是保安业行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在我国,保安业是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辅助部分而存在的,并没有真正地独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很难形成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由此也就很难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规范。二是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例如,保安业的管理没有纳入常规管理的轨道,很多情况下仅仅以“清理整治”的形式出现;[51]保安业还没有彻底纳入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竞争机制;保安业的行业规模需要扩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管理机构庞杂,多头管理问题十分严重,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保安服务业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保安服务业管理模式。

二是治安承包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权问题。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公安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盘查、询问。作为治安承包人,如果随意盘查过往人员、车辆,则明显违法。二是权利义务问题。治安承包从事的是一种高风险业务,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伤亡现象,谁来承担责任?算不算工伤?三是治安承包费来源问题。国务院在清理各种乱收费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村治安费的收取,不能强迫群众或企业出人、出钱,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更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52]因此,必须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去解决这些问题。[53]

三是奖励见义勇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虽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颁布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立法位阶普遍较低等原因,[54]现行地方见义勇为立法难以真正发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作用,因此,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立法势在必行。其次,新型的见义勇为形式——民间反扒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如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问题,涉及公权救济和私力救济冲突的法律问题,以及反扒成员转化为犯罪人等问题。因此,必须对民间反扒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其在发挥公民参与控制犯罪的最大功效的同时,把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降至最小处。其中,海口警方的收编法[55]和杭州“天水反扒协会”[56]的做法都值得借鉴。

四是奖励举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够。倘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奖励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举报人即使得到了重奖,可要是再遭遇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其举报的成本则远远不是举报奖励所能够弥补得过来的,其举报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一落千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 200多件。[57]所以,在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同时,更应该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密保护措施,建立起一个长效的举报人保护机制。[58]

五是社区矫正市场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上海做法为例,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执法权威不够;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行政干预色彩依然较强;社工配置不够科学;社工的管理考核制度还不完善;社工的专业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等。[59]本人认为,加强社区矫正中的市场化运作,必须从观念和行动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树立“花钱买服务”的基本观念。实践证明,无偿利用社会力量的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要更多地考虑通过支付不同报酬的形式,有偿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在社区矫正中,有偿利用的社会人员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确定报酬方面,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考虑所利用的社会人员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针对现行实践做法,本人从宏观上提出如下改革及完善建言:一是让破案权回归专治领域,取消破案招标制度。如上文所述,破案招标制度难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的需要,应该废除此种做法。[60]二是加强互补领域中的政府所为。在互补领域,政府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应该有所为。政府所为主要体现在:

一是提升政府自身的能力。从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来看,不管是治安承包,还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市场化运作等,确保服务的质量这一责任都应当属于政府。因此,在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不仅是管理者,还必须是监督者,从而保证预防犯罪目标的实现。政府由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直接执行者向管理者、监督者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降低,反而是对政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能力包括谈判能力、评估能力以及监管能力等。

政府的谈判能力直接影响着引入市场机制成本中的谈判成本以及承包人的标价,影响着政府最终会以什么价格来招标;评估能力是指政府在将犯罪治理活动承包出去或者验收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承包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61];监管能力直接影响着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即监督职能的实现程度,如果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政府监管缺位,势必会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的出现,公共利益必然会因此受到损害。

二是保证制度方面的供给。首先,加强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的法治建设。在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法治建设,力争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的法治建设,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要完善市场组织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好市场组织进入犯罪治理过程的准入性条件。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政府行为,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必须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理有效的发展,从法律上确定政府在犯罪治理活动中的责任,可以规避政府放任市场或过度干预市场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政府工作人员腐败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减少承包人的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意识,从而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促进预防犯罪的目标的实现。

其次,培育成熟的市场供给主体。市场中潜在的竞争者数量,对提高交易频率、减少承包人机会主义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阻力就是现有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有限,承担引入市场机制的能力不足。因此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政策,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到犯罪治理活动的供给中来,例如,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保安服务公司、参与社区矫正中的企业等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要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采取购买服务、财政支持等手段,积极培育新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服务竞争,扩大犯罪治理活动提供者的选择范围。

最后,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犯罪治理活动监督机制。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做法进行有效监管。在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政府充当着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不仅要为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政策、制度帮助,还必须监督承包人的活动状况。应当注意的是,承包人守合同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承包人最终提供符合预防犯罪目标要求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督机制,以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犯罪预防目标为标准来监督承包人的行为,既能够保证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被抑制,也有利于节约引入市场机制的监督成本。

犯罪治理过程引入市场机制,国外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如私人保安制度、奖励举报制度、监狱私有化等。其中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有些做法则值得商榷。本人认为,国外的私人保安制度和奖励举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西方国家保安服务业产生于19世纪中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62]保安服务业发达,保安队伍数量超过警察队伍;保安行业日益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保安企业以私人保安为主;保安企业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保安业与保险业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保安行业多由警察或其他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保安队伍素质较高,实行职业化、正规化的管理;保安服务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保安界与警察部门一般保持合作、互动的伙伴关系。以美国为例,其保安服务业的特点和经验有助于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保安私营与经营主体多样化;执照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保安业务领域宽泛;保安服务从业规模大与专业化程度高;实行保安与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等诸多方面。[63]

西方的奖励举报制度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为例,根据《吹哨人法案》[64],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决定作为原告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并可分到赔偿额的25%—30%。[65]此外,美国还颁行一系列法案,建立起了系统的保护证人计划:如1970年依据《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案》第5条的规定,美国司法部建立了美国联邦证人保护程序;1984年又通过了《证人安全改革法案》等。[66]本人认为,借鉴美国相关立法,提高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和加强对举报人的安全保障力度,对激发我国举报人的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

至于西方的监狱私有化做法,本人则持商榷态度。监狱私有化是监狱功能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的复杂过程,意味着监狱管教服务供给主体与供给方式发生变化,意味着政府行为边界和行为方式的调整与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狱私有化成为西方国家引人注目的现象,[67]截至2002年7月底,美国私营监狱共容纳了28.5万囚犯,占美国全部监狱所容纳囚犯比例的5%。[68]从1991年起,英国监狱就开始了私有化。截至2005年,英国139所监狱中的10所由私营公司经营管理。目前,英国的监狱运营商要承担从修建监狱、筹措经费,到关押和惩戒犯人的全部任务。仅谢尔科公司就经营着5所监狱。[69]

虽然私人监狱的引入有助于制约政府垄断权势,借助竞争过程激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创新。[70]同时,美英等国的私营监狱也确实带来了比较好的改造罪犯的效果。[71]但是,根据前文本人所设定的政府专治领域边界原则的要求,从监狱的特点和功能看,其应该纳入犯罪治理专治领域。首先,监狱行使的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据监狱法规进行,否则容易对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其次,对罪犯进行改造必须依靠特殊的专业知识,非一般市场主体能够胜任。当然,这里所说的监狱私营是就封闭式监狱而言,在行刑社会化条件下,如前文所论及的社区矫正,则是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的。

犯罪治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引入市场机制是实现犯罪治理创新的必要手段。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并不是要弱化政府责任,而是对政府责任的明确化、合理化。只有在犯罪治理互补领域才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界分犯罪治理专治领域与互补领域必须考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

治安承包、破案招标、奖励举报等是我国当前犯罪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具体做法,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

今天的讲座就到此,谢谢大家。

[1] 倪志刚:《湖南邵东将夜间巡逻包给保安公司引争议》,http://news.sina.com.cn/c/2010-09-16/012621110009.shtml,2011年8月2日。

[2] 《苏州向全国招标破案 七年陈案“中标”后10天告破》,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4-23/2993122.shtml,2011年8月2日。

[3] 《湖南检方鼓励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 举报贪官奖励赃款1成》,http://www.dnkb.com.cn/archive/info/20090623/082056537.html,2011年8月2日。

[4] 《包夜治安 有待完善的创意》,http://gs.people.com.cn/GB/183343/12705475.html,2011年8月2日。

[5] 《有偿治安织密防控网》,http://gat.jl.gov.cn/dtxx/jlgayw/t20060327_125938.htm,2011年8月2日。

[6] 《“治安承包”应该缓行》,http://www.148com.com/html/711/20037.html,2011年8月2日。

[7] 《陈立仁:治安承包,是乱作为的昏招》,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0_09/13/2499822_0.shtml,2011年8月2日。

[8] 《郭文斌:未破命案“招标”值得尝试》,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103/201103240855418978.html,2011年8月2日。

[9] 李坚:《招标破案弊大于利》,http://www.southcn.com/law/flpl/200410270036.htm,2011年8月2日。

[10] 《“命案招标”模糊了职责与权力边界》,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24/2927264.shtml,2011年8月2日。

[11] 应飞虎:《赏举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经济法论坛》(第7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12] 《举报贪官何须真金奖励?》,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23/110188368.html,2011年8月2日。

[13] 崔清新等:《专家:中国正处矛盾凸显期 创新社会管理意义重大》,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2-27/2870926.shtml,2011年6月20日。

[14]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15] 犯罪治理过程中政府失灵,是借鉴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失败或失灵的观点,指的是政府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失误或偏差,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结果。例如,在犯罪预防过程中,受警力、财力等多方面因素限制,公安机关的力量有限,难以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16] 〔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17] 〔美〕罗杰·弗朗茨:《X效率:理论、论据和应用》,费方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18] 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它主张公共理念和市场理念的融合,以形成新的公共理念和新的市场理念。新公共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行政学体系,吸收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政策分析等多学科成果,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如公共物品、外部性、理性人、制度选择、公共选择、政府失灵、第三部门等,并对以往行政学所涉及的主题予以新的诠释。新公共管理不仅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理论,而且也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参见陈振明:“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西方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范式’变化”,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9] 参见本刊讯:《中国保安业走过23年》,载《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8年第1期。

[20] 参见徐新宽、朱克芳:《山东德州推出“保安赔付制”治安巡防新模式》,http://www.chinapeace.org.cn/tp/2009-05/06/content_72894.htm,2009年9月26日。

[21] 杜海林、傅崇才:《治安防范新机制浮出水面 泰安市基层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的调查》,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日。

[22] 邱煜:《治安承包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23] 同上。

[24] 参见邹东升、胡术鄂:《治安承包的绩效优势与边界限度——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证分析》,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6期。

[25]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见义勇为”予以统一界定,见义勇为在立法上仅仅体现在地方法规中,各地立法对见义勇为下过各种定义:例如,“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3条);“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2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

[26] 1995年6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全国率先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立法,加大了表彰奖励力度。此后几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27] 例如,青海省公安厅于2007年制定了《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起吸毒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元;凡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起涉毒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按缴获毒品数量,对举报人给予以下奖励:缴获毒品不足50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 000元;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150克的,奖励人民币1 000元至5 000元;缴获毒品150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 000元以上。参见《青海警方出台办法奖励举报涉毒犯罪》,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3日。

[28] 该《办法》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29] 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办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等。

[30] 据公安部消息,刘招华涉嫌生产、贩卖的冰毒数量超过14吨,其中12吨被警方查获。这12吨冰毒相当于1999年全球其他国家缴获数的总和,如卖到美国,市值55亿美元。参见《悬赏40万通缉 毒枭刘招华落网 查获冰毒12吨》,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3月8日。

[31] 据浙江省公安厅消息,董文语长期流窜浙江、福建、江西等地作案,杀死6人,重、轻伤各1人。参见《A级通缉犯董文语连环杀人奸尸 随身带通缉报道》,载《京华时报》2006年11月17日。

[32] 参见《举报:反腐利剑》,载《人民日报》1999年6月30日。

[33] 参见《破案也能招标吗》,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15日;王琪:《柳河警方“命案招标”起争议》,载《半月选读》2007年第15期。

[34] 武昌公安分局在实施命案招标制的2002年,即成功破获两起命案;在实行命案招标制三年以来,武汉命案侦破率连续三年达到90%以上;在2005年,武汉市命案侦破率再创新高,达到94.9%,跻身全国同类城市第二。又如,2005年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公安分局对杀人积案和命案的侦查权进行公开招标,一年多来,该公安分局以命案侦破为重点,奋力攻坚克难,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破案攻坚的能力和水平,命案侦破率高达100%。参见《命案“招标”,凶犯无处逃遁》,载《扬子晚报》2005年06月19日。

[35] 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36] 参见孙辉:《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以上海市为例》,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37] 〔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38] 参见陈彩虹:《经济学的视界》,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39] 〔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页。

[40] 个人利益最大化“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处于这样的临界点,即行为扩张的边际成本要与边际收益相当,而正是它才决定了获取最大净收益行为的最佳状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41] 即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对立。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169页。

[42] 对此,可以参见笔者对应然“严打”刑事政策目标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8页。

[43] 参见卢建平、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一种基于治理理论的场域界分考察》,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44] 参见卢建平、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一种基于治理理论的场域界分考察》,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45] 同上。

[46] 荆国栋:《“命案招标”该不该》,载《内蒙古晨报》2007年7月6日。

[47] 艾明:《“命案招标”——我国刑侦体制改革的逻辑错位》,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48] 同上。

[49] 荆国栋:《“命案招标”该不该》,载《内蒙古晨报》2007年7月6日。

[50] 刘静坤:《我国保安业现存问题解析及改革设想》,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

[51] 如自2002年12月10日始在全国展开的由五部、局联合开展的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就是此种模式的典型表现。参见谷文超:《风起云涌 清理整治见成效》,载《中国保安》2003年第3期。

[52] 甚至有学者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角度对治安承包做法进行了批判。参见范立波:《乡村自治与政府责任》,载《财经》2006年11月27日。

[53] 参见章志远:《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治安承包》,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刘静坤:《我国保安业现存问题解析及改革设想》,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郑孟望:《治安承包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54] 参见李春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兼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的制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

[55] 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彭晓敏在媒体公开表示,对反扒志愿者的行动给予支持,并承诺要整合社会资源,成立反扒志愿者大队,收编反扒志愿者。具体做法是:(1)对志愿者加入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三个固定(即固定住所、固定单位、固定收入);有身份证明以及要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等。(2)制定了奖罚措施。义务反扒队员无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承担反扒费用,但警方将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3)将志愿者报名材料整理后,经严格审查,再通过培训,最终将给达到要求的志愿者颁发证书。(4)警方不提倡义务反扒员单独行动,义务反扒员在从事反扒活动时,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只能和民警或便衣一起,分组行动,协助完成反扒任务。(5)为反扒队员上相关保险。参见杨燕生:《海口警方在全国率先收编民间反扒组织》,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9日。

[56]  2006年4月,由杭州天水街道办事处、百大集团、杭州大厦、银泰百货和天水派出所五单位共同发起,筹备“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地区反扒协会”,这是全国首家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成立的反扒协会。2007年12月,天水地区反扒协会正式成立,天水街道、百大集团、杭州大厦、银泰百货四单位还各出资2万元,作为成立协会的启动资金和反扒奖励基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天水地区的反扒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5年和2006年每年抓获的偷拎扒犯罪分子分别为120余人,2007年抓获的偷拎扒犯罪分子达138人,其中拘留65人,逮捕26人,行政拘留56人,罚款教育17人,有效保卫了天水地区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参见《民间反扒“杭州模式”破冰》,载《人民日报》2008年2月3日。

[57] 吕霜:《鼓励举报,保护比奖励更重要》,载《人民公安》2006年第14期。

[58] 一是整合零散法规,完善举报立法。二是扩大对举报人的保护范围,补偿举报损失。三是明确举报人保护机构,规范保护程序。四是对举报人采取奖励与保护相结合的措施,对打击报复者坚持预防与惩罚并重的原则。参见李员君:《我国举报人保护现状及制度重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59] 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0] 实践中,破案招标制度已经逐步废除。例如,上海石门二路警署在2000年终止了破案招标做法;武昌区公安分局于2006年以“三主五长制”取代“命案招标制”。参见《破案也能招标吗》,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15日;《武昌警方侦破命案终止“招标” 实施“三主五长制”》,载《长江日报》2006年5月31日。

[61] 如果政府评估能力不足,势必要求政府寻求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帮助,这样就会增加引入市场机制的成本。

[62] 池世才:《西方国家保安服务业的基本特点》,载《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

[63] 贺红梅:《美国保安服务业的特点及其借鉴》,载《中国公共安全》2006年第3期。

[64] 1978年,美国通过《文官改革法案》,即《吹哨人法案》。美国将举报人称为吹哨人,该法案规定,若文官警觉政府行为违法,则他将这种行为泄露出去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之保护。参见南方:《吹哨子的举报人》,载《决策与信息》2002年第9期。

[65] 法之:《国外的举报人制度》,载《云南支部生活》2006年第8期。

[66] 根据这些法案,进入证人保护程序的人员将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安全和适应中心接受训练。这个中心高度安全和秘密,根本没有地址标明。一旦某人进入了证人保护程序,证人将失去以前的姓名,所有身份标识必须全部重新制作,包括驾驶执照、社会保险卡、出生证和学历证明等。参加者只能通过安全渠道与外界联系。结束训练之后,参加者和执法局必须签订谅解备忘录,其中写明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执法局将为证人保护程序的参加者提供可自由支配的安置费包括房租费、家具费、衣物费、汽车费等,而证人也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执法局会和当地的地方执法和司法当局保持联系以监督证人。此外有超过160位的证人安全巡查员分布在美国各地,以保护和帮助参加该程序的证人。而且,如果这些参加者应该回到危险区域出庭的话,共有七个位于全美主要大城市的高度安全和秘密的场所来安置受保护的证人。参见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2期。

[67] 1987年,全世界私人监狱关押囚犯人数约为3 100。到1998年年底,这一数字增至132 346,其中美国私人监狱领头羊CCA和Wackenhut占据了世界市场份额的3/4。参见王廷惠:《美国监狱签约外包简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68] 文一:《美国私营监狱生意火爆》,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3月1日。

[69] 王勍:《探访令囚犯受宠若惊的英国“私营监狱”》,载《国际金融报》2005年2月1日。

[70] 通过降低或拆除政府人为设置的进入障碍和壁垒,私人部门进入传统意义上由政府有关机构垄断供给的监狱管教服务领域,意味着多个主体争胜竞争提供公共服务对政府部门垄断供给公共服务的替代,还意味着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凭借各自比较优势在优势互补基础上展开伙伴式合作。王廷惠:《美国监狱私有化:目标与效果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6期。

[71] 参见文一:《美国私营监狱生意火爆》,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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