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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天,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已不下百种。恐怖主义常常采取或威胁采取武装的暴力行为。一些专家认为,恐怖主义是“和平时期的战争罪行”。然而,恐怖主义的基本主体是非政府行为体。许多国家坚持认为,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不应当局限在“外国占领条件下的人民为维护独

第一节 “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今天,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已不下百种。这既因为这一现象十分复杂、种类多样,也因为解释这一现象的人所持的政治立场不同。

恐怖主义常常采取或威胁采取武装的暴力行为。与此同时,恐怖分子也经常有针对性地破坏传统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公认的军事行为的普通规则,比如,劫持人质、虐待俘虏、袭击外交官、外交机构和平民等,这是军事犯罪,是被明确禁止的。一些专家认为,恐怖主义是“和平时期的战争罪行”。

以前针对本国居民的国家恐怖概念,今天已被视为对自己人民的种族灭绝和对人权的大规模破坏,而在外国领土上以国家武装力量作为恐怖手段,被认定为军事犯罪。非国家行为体——某些个人和组织是恐怖主义的载体,国家专门机构直接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或破坏行为的情况并不多见。例如,众所周知的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特工机关绑架过日本公民,而利比亚特工机关至少组织过一次在英国上空的客机爆炸。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谈及“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或者“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时,指的是公开或秘密地受到外国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恐怖主义行动。这种支持可能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技术上的和组织上的,或者为恐怖分子提供藏身之地等。比如,恐怖组织“真主党”从伊朗得到帮助,而“哈马斯”则从叙利亚得到帮助。然而,恐怖主义的基本主体是非政府行为体。

参加国内武装冲突的起义者、叛乱者、游击队员、非法武装组织常常采用恐怖战术,但是它们活动的基本实质却是同国家武装力量相对抗的公开活动。这类活动被看做非常严重的罪行,但它们又不同于恐怖主义。首先,恐怖主义的基本对象是和平居民、非军事目标,以及非武装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在“起义者”和“恐怖分子”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因为这里提到的仅仅是他们之间在共同斗争中的有条件的“劳动分工”,经常是同一些人既参与同武装力量的斗争,也参加实施恐怖主义的活动。

恐怖分子与刑事犯罪分子不同,尽管后者可能因为刑事原因实施类似恐怖主义的行为,但恐怖分子追求的是政治目标,即致力于恐吓居民并强迫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恐怖分子所要求的某些行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很难划清其界线,因为恐怖分子为使自己的活动获得资金来源,其行为经常具有经济犯罪的性质。

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国家对恐怖主义所下的正式定义都包含前面所述的恐怖主义活动的特征。俄罗斯联邦《关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法令》第3条对恐怖主义作了如下定义:

“恐怖主义——这是指旨在破坏社会安全、恐吓居民,或施加影响促使权力机构通过有利于恐怖分子的决议,或满足他们非法的财产和(或)其他的利益要求,对自然人或组织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及毁灭(毁坏)或威胁毁灭(毁坏)财产和其他物质目标,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和重大财产的损失,或者引起其他危险的社会后果;或者是因为这些活动受到报复而蓄意侵害国务活动家或社会活动家的生命,以中止其国务活动或政治活动;或者是为了挑起战争或使国际关系复杂化,袭击受到外交保护的外国代表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袭击受到外交保护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或交通工具。”

美国关于恐怖主义有三种定义。美国国务院把恐怖主义确定为“由一些亚民族团体或秘密间谍进行的针对非军事目标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行为,通常带有影响社会舆论的目的”。联邦调查局把恐怖主义确定为“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针对公民个人或财产,旨在恐吓或强迫公民或部分公民推动其实现政治的或社会的目标”。美国国防部则把恐怖主义确定为“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去反对某些个人或财产,其目的是强迫或恐吓政府或社会,常常带有政治的、地区的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欧盟认为恐怖主义是“在国际上受到谴责的,由个别成员或小组实施的,旨在反对某个或几个国家的体制或公民,目的是恐吓和从根本上改变或摧毁国家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行为”。

联合国名人小组的报告对恐怖主义所作的定义,在它的作者们看来,将被多数国家所接受:“……(恐怖主义是指)任何旨在导致普通居民或军队文职人员死亡或给他们造成严重肉体伤害的行为,由于其性质或原因,这种行为的目的都是要恐吓居民或者迫使政府或国际组织实施某种行为或阻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前面列举的定义原则上并没有分歧。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近东地区、非洲及亚洲的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本质上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对待恐怖主义这一现象的立场。这种分歧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当时,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的倡议,提出必须确定一个国际社会的共同立场来对待当时恐怖主义的新现象。

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认为,在西方被确定为恐怖主义行为并受到谴责的那些活动,实际上正是用来反对来自西方国家的殖民和侵略的一种合法武装斗争手段。1974年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亚西尔·阿拉法特把这一立场表达得十分清楚:“革命者和恐怖主义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他们所进行的斗争的理由。那些拥护正义事业并为自由和为把自己的领土从入侵者、移民和殖民主义者手中解放出来而斗争的人们,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看做恐怖主义分子的。”这就是那个著名论断的基础:“对一些人来说,他们是恐怖分子——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他们是为自由而奋斗的战士。”近年来,尽管恐怖主义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威胁,而“南方”的许多国家自己也变成了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但发展中国家的正式代表中公开拥护这一论断的人数减少了,但是,这一论断还在暗暗地继续起作用。关于这一点也是确定无疑的。比如,某些国家对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的反应,就是当时经常可以看到的态度,人们这样说道:“死去的美国人值得可怜,但美国罪有应得。”隐藏在某些穆斯林国家中的对车臣恐怖分子的恐怖行为的好感,就很容易证明这一点,而这些恐怖行为能够得到来自国外的源源不断的经济援助,同样可以证实这一点。

虽说最近几年关于对恐怖主义不能容忍的态度的共识得到了扩大,然而,在2005年9月联合国大会成立6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仍然未能对它下一个统一的、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许多国家坚持认为,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不应当局限在“外国占领条件下的人民为维护独立而进行斗争的合法权利”。

同样,也不应当忘记那些恐怖主义隐蔽的和公开的拥护者,尤其是那些恐怖分子本人,正在为祸害平民百姓寻找理由。通常,以下事实可以证实这一点:那些遭到恐怖分子袭击的国家的公民,因为他们自己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惩罚,然而,他们并没有对抗自己的政府。例如,在以色列和俄罗斯活动的恐怖分子,他们有针对性地杀害和平居民,其中包括儿童,借口仅仅是为了对武装力量和安全机构的“国家恐怖主义”针对和平的巴勒斯坦人或车臣人的行为进行报复,而所有的以色列和俄罗斯公民应当为此承担集体责任。然而人民为统治阶级或政府武装力量的行为承担“集体责任”的理论,同国际法的原则和伦理道德原则相矛盾,而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都是遵循这些原则的。

所有这些不同的观点,都强调了形成一个国际社会关于恐怖主义的统一认识的必要性,任何政治的、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方面的理由,或以自卫权为借口,都不能改变恐怖主义绝对的反人性的罪行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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