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院和压力团体
一、作为“法院之友”的活动
正如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美国的压力团体不仅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选任过程中施加影响,而且在裁判过程中也试图施加影响。其中之一就是作为“法院之友”所进行的活动。
在这里,被称之为“法院之友”的,虽然并不是某一案件本身的当事人,但是源于裁判的结果而会蒙受影响,所以通常是指那些置身于某一诉讼当事人一方,并通过提出文书等内容而参加到裁判过程中去的人。在与公民权状况相关的场合里,对此持有关心的利益团体为将此一状况的价值对法院进行公开,既提出自己的证言,也在可以提出文书方面谋求许可而加以努力。理论上作为“法院之友”的活动并不局限于个人或者团体。但在实际上,这些活动主要都是基于利益团体、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才得以展开的。
后来,类似这样作为“法院之友”的压力团体活动最为显著的最近一例是1978年六月由联邦最高裁判所所判决的巴凯事件(Bakke Case)。所谓的巴凯事件是指加利福尼亚大学为了照顾少数人种以及各民族出身的入学申请者,实施了保留一定名额的特别入学计划,围绕着针对这些被许可入学申请者一事的是非之争而展开的事件。其大致经过如下[10]:
三十七岁的白人工程师阿伦·巴凯(Allan Bakke)分别于1973年和1974年两次参加了在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医学院考试,均未能被录取。但是,当他得知成绩尚不如自己的少数人种、少数民族出身的人却被学院方面录取,便认为分摊制(quota system)本身表现出的即是差别歧视,故于197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在1976年九月的判决中,加利福尼亚州的最高法院以六比一的表决接受巴凯的起诉理由,判决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入学申请者选考方法在对于白人申请者的入学否定一事上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所保证的“在法律之上人人平等的保护”精神相抵,故而是违宪的。顺便提及的是,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医学院在每一学年的100名确定数额中规定其中有十六人应是少数人种或少数民族出身的学生。
在这里,不服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校方又争议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致使该事件被称为“逆差别”(revers discrimination)而在一夜之间集中了全美的关注,成为当时最热门的话题。这当中,被评价为“最高法院历史上的最多数”[11]的基点全在于相当多的各类团体、大学等均立足于各种立场,从法律的、宪法的角度出发对此问题提出了观点。以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施加影响为目的的“法院之友”也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相关文书。根据“高等教育编年记”(Chronicle of Education)的记载[12],各种各样基于对巴凯进行支持、或对加利福尼亚大学进行支持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法院之友”文书的团体、大学有一百二十之多,其中包括了以下重点团体和大学。
持支持巴凯立场的:美国犹太人协会(American Jewish Congress)、美国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犹太人权利评议会(Jewish Rights Council)、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S.A.)、全美牙医学协会(National Medical and Dental Associational)、美国教员联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国际警察协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Police Associations)、拥护自由青年美国人协会(Young Americans for Freedom)。
持支持加利福尼亚立场的:全美日商公民协会(Japanese American Citizens League)、全美提升黑人地位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全美黑人女性评议会(National Council of Negro Women)、美国法律工作者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美国公民自由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霍华德大学(Howard University)、美国法律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美国医科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加利福尼亚大学将自己的基本立场表述为:“作为专门教育机构,不管是对于少数民族出身的孤立的极少数申请人,还是对于多得多的其他的申请人,在批准入学的程序中,并不存在有文字表述的以人种为考虑因素的方法。”但在“法院之友”文书之中,支持此一立场的美国医科大学协会、美国法律学院协会均基于自己的立场作了如下论述。
如果没有特别入学许可的存在,认为少数民族出身的入学者的数量会重新回到1960年代初极其悲惨的低水平,这种考虑并非不现实。也就是说由此意味着在全部入学申请者中,少数民族出身申请者的比率会从现在的8.2%降至2%。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入学许可,至少在法律学院里显而易见地必须面对的是少数民族出身的入学者数量上同样减少的状况发生。
与此相对,反对大学立场一方所主张论点的则以宪法学者菲利普·卡兰德(Philip Kurland)以及亚历山大·M·比凯尔(Alexander M.Bickel)等人为代表。以下论述尤其表现出持这一观点的人的基本思路:“如果联邦宪法基于人种的理由而禁止将黑人或其他少数民族排除出去,宪法同样也不能基于人种的理由而许可将白人排除出去的状况存在。也就是说,因为此案在排除方面所根据的理由是人种,所以是违宪的。”[13]
就这样,在巴凯事件中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指向的各种团体的意见是非常激烈和错综复杂的。在这之中,一方面存在“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医学院为了少数民族集团的特别入学纲领,违反了1964年的公民权法第六部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大学在把与入学许可相对应的人种问题考虑进来方面并不构成障碍”的1978年6月28日以五比四为结论的最高法院的判决[14]。作为结果,巴凯于同年九月获得位于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医学院的入学许可,并于1982年从该校毕业,据说现在正作为医生而经营着自己的事业[15]。
二、以法院为对象的问题提起
美国的压力团体通过裁判过程谋求对自己利益拥护和增进的另一方法,就是把自身问题直接向法院提出。在这类活动中最为典型的具体事例是全美提升黑人地位协会(NAACP),该协会自1935年始到1961年这一期间里,对曾经作为其法律顾问尔后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加以拥护,而马歇尔也于这一期间在最高法院就三十二桩案件引导NAACP走向胜利。并且,“上述多数案件恰好都是被包含在人种差别以及公民权等隶属于旧有判决”中的内容[16]。
在NAACP这样的活动中,最为显著而受瞩目的是1954年的布露温对莰萨斯·托佩克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Kansas)案件。NAACP反对向黑人少女琳达·布罗温适用“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pual)原则,并积极向法院提起,最终成功导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划时代的判决”(landmark desision):“按照人种、并以法律为依据在公立学校中对孩子们实施隔离,尤其是其成为不可更改的手段,正如给予少数民族孩子心理上的影响那样,孳生出的只能是与社会上少数民族人群那样的劣等地位”,也就是说:“教育设施的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此“(隔离)与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的原则相抵触”。
另外,这样的活动从来主要都是由公民权保护团体发起并展开的,但在近年,正如从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指导下的各种团体的活动中可以看到的那样,这样的活动正逐步变成由广泛的公共利益团体来推进,即像N·J·奥斯汀所指出的那样,“包括美国公民自由权同盟、共同的事业(Common Cause)、山脉俱乐部(Sierra Club)、保护自然资源评议会(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环境保卫基金会(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等其他团体在内,通过法院来追求自己所属团体的目的已经变得非常活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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