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秩序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一体化中的竞争联邦主义——一个结论
在经济一体化这个问题上,国际贸易理论的观点和联邦主义理论的观点可以被认为是互为补充的。然而,从总体上看,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碍构成了经济一体化早期阶段的中心,但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如何具体地构建一体化经济区域内制度结构的问题就成了焦点。在这种情况下,一体化的空间越大,在一体化区域内各地区之间出现异质性增长的可能性就越大,联邦制的多层次结构的优势就越强。因此,联邦制的视角创造了把司法管辖权限(地域)之间的竞争作为竞争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应用范围而纳入到一体化经济区域中去的可能性。
就这一点而言,把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如表1中作为经济统一体所显示的那样)与经济政策的融合或统一相提并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倒不如说这一个段落是关于在当地构建一个牢固的联邦制的地方政府多层次体制的思考,这样一来,在这个方面总是需要弄清楚,应当在哪些层次上对经济政策的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在一体化过程的终点,随之产生的并不是统一的集权国家,倒是有可能出现与集权和分权最优组合比例相伴随的某种联邦制的多层次体制。而“统一”只是发生在多个主权国家力图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稳固的联邦制多层次体制的一体化过程中。同样的道理,不能把一体化概念与统一和融合简单地相提并论,相反,随着一个稳固的地方政府的一体化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为了使共同的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区域市场发挥最优功能,应当尽可能妥当地为这些市场适当地对规则作出安排——的产生,这些市场将尽可能有效地在私人产品和公共管理职能方面满足国民的偏好。
从联邦主义理论的角度对一体化理论所作的这样一种扩展,同样需要一个重要而又全面的秩序经济学的概念。因此,在这个市场化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构想出一个统一的秩序框架,这是有计划地扩展到一个全面的多层次秩序的概念(eine Konzeption von komplexen Mehr-Ebenen-Ordnungen)的过程。我们把地方政府的制度结构作为对流动着的个人、公司和生产要素所供给的一种秩序来解释,这样一来,在地方政府的联邦体制内部,所供给的就是一种多样化的有差异的秩序(eine Vielfalt unterschiedlicher Ordnungen anbieten)。当流动障碍被消除之后,人们可以在这些秩序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因此,在这些秩序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竞争。管辖权限之间的竞争以及对竞争所进行的调节可以被理解为秩序竞争(Ordnungswettbewerb),[22]但另一方面,从超越管理层面的意义上(以及从欧根的竞争秩序(Euckenschen Wettbewerbsordnung)的意义上)来说,一种秩序本身需要具备其运行能力。由此看来,一个竞争联邦主义的一体化概念需要一种能够容纳多层次秩序的全面的秩序经济学的概念。
这一思考所带来的一个重要结论在于如下这一点,即在这种联邦制的多层次体制中,必须有意识地允许有差异的制度结构存在。这是因为差异性不仅是分权化(在分权化体制中,各种不同的偏好与条件相互作用)逻辑的结果,而且对多样性的容纳也是使司法管辖权限的竞争过程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当地方政府拥有自由的运作空间,而且在地域市场上对各种不同的公共产品、税收以及管理的一揽子进行尝试时,司法管辖权限之间的竞争过程才会产生关于司法管辖权限(即地域管理职能)的税收——管理职能一揽子最优组合的知识(Kerber,1998)。一种以消除商品市场上的贸易障碍的论点为根据的一体化政策,把地方政府之间所有的制度差异看作是潜在的难题,由这种政策而产生的即将到来的融合,一方面,使得分权化和多样性的优势处于被忽视和被消除的危险之中,另一方面,也把司法管辖权限之间的竞争过程置于被忽视和被消除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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