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体化政策中超级规则的支撑作用
最后需要问及的是,在欧盟深化过程中,这一如此不成熟的战略选择是否能够既得到追加的支持,又能够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寻找某些超级规则(Meta-Regeln),以便用这些规则来驾驭一体化进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以断言,这些超秩序规则(übergeordnete Regeln)中的某些规则会对深化进程起促进作用,有些规则会对它起阻碍作用,还有些规则对它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超级规则在欧盟深化的各个不同的方面得到了体现:
共同体法被置于优先地位,这就意味着,当各国法与共同体法发生冲突时,共同体法起决定性作用。这种观点并不是由条约来规定的,它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逐渐形成了。该观点首先得到欧洲法院的认可,然后又在各成员国的法律判决中得到认可,并且得到各成员国机构的广泛认可。当各国的法律规定与欧盟法相悖时,那么前者就被认为不能继续被使用。这一实际操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结果是,在后来有关立法和作出法律解释的文件中,实际操作不再按照欧盟各委员会(europ-ische Gremien)根据现有的权限所提出的要求办理。
共同操作原则(Prinzip der Gemeinschaftstreue)(合作原则,Kooperationsprinzip)指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敦促各成员国彼此之间保持信任,这是从第一级法和第二级法中得出来的。特别是应当放弃阻碍条约目标实现的各种行为。这一原则同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当有必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或者有必要由欧洲法院作出解释时,抑或当某个成员国的提案被否决并且仍然打算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加以执行时,这一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
个别授权原则(Prinzip der Einzelerm-chtigung)是指,欧盟的权限被明确地授予成员国。第二级共同体法表明,每一个欧盟机构的每一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都在第一级法的法律依据中得以体现。这一原则本身对深化过程起阻碍作用,然而,它相对来说却对深化起了促进作用。在一般性条款中,如果“没有预先对在这方面必不可少的权限作出规定的话”(《欧共体条约》第308条),这种相对性就体现在根据第二级法确定的实现内部市场的目标上。隐含权力的实践(die Praxis der implied powers)以及能够产生有用效果的实践(die Praxis der effet utile)同样沿着这个方向起作用(Oppermann,1999),尽管这些个别授权原则的工具应当对一体化的深化起保障作用。第一种实践应当在不对条约进行正式修改的前提之下(即在现有制度下可以采取行动的活动空间中),使得共同体法中由条约所规定的某种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在商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前,当时看来欧盟要求实现目标,而在欧盟层次上相应的权限并不是唾手可得的时候,这一工具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订使得正式权限扩大了,这一工具便退居次要地位。隐含权力是出自对现有事物关联性的考虑而产生的,而有用效果的目的则在于产生积极影响,并且与充分利用共同权限(Gemeinschaftsbefugnisse)完全相适应。
在宪法领域及敏感政治领域附有一致通过保留条件(Einstimmigkeitsvorbehalt)的情况下,应当对各国的特殊利益予以保护,而且成员国不能被强迫接受一个不情愿的深化过程。应当注意的是,在与一致通过相关的那些领域(Bereiche mit Einstimmigkeit)中,呈现出某种缩减的趋势。
补充原则(Subsidiarit-tsprinzip)(《欧共体条约》第5条)被写进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并且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做了具体说明。如果在欧盟层面上设有管辖权成为不可能的话,那就需要重新审查一下,在成员国国家层面上采用其他措施是否能完全达到预定的目标。接受者(Adressaten)是欧盟机构,这些机构同样有责任对完成任务的相对能力进行检查。该原则仅仅对于那些领域——即那些属于共同体的超国家部分的领域——来说具有实际意义。补充原则作为深化过程的制动器的具体作用在于,它触及可操作性(Operationalisierbarkeit)的边界,并且触及在成员国层面上某种不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的具体例证以及在欧盟层面上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的具体例证。“这些不确定性对于将补充原则作为行使司法权限的边界(justitiable Kompetenzausübungsschranke)这一点持有广泛的、也许是有理由的怀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Pechstein和K9nig,1998,第88页)。由此得出的首要结论是,借助于补充原则,深化进程并没有受到阻碍。
欧洲一体化过程的政治目的是什么,对于这一点最终未能做出解释,这就使得迄今为止欧盟具体的制度化过程几乎没有受到约束,因此,也就没有为深化过程做出贡献。这种状况不可能通过签订一部欧盟宪法来加以改变。旨在建立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欧盟的一般原则首先是作为申请加入欧盟的条件而发生作用,但是,并没有直接就欧盟深化过程的方面做出详细说明。尽管《共同法》对深化过程的状况进行了表述,但是,《共同法》只是就有关因接纳新成员国而承担的义务方面对进一步深化的过程间接地施加影响,而当这样的成员国将被接纳进来的时候,《共同法》便坦然地将可以接受的深化过程水平向这些成员国展示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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