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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欧盟过程的情况及东欧国家加入货币联盟之路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加入欧盟之后,新成员国必须使本国的中央银行法与欧元体系的要求相适应,也就是说,要通过政府当局的指令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且禁止向官方财政提供贷款。在不多的几年内,欧盟已经由15个成员国增加到27个成员国。

1.加入欧盟过程的情况及东欧国家加入货币联盟之路

在尼斯峰会上,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和政府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改革的决定,同意将12个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家(Beitrittskandidaten)纳入欧盟。其中,东欧和东南欧的10个国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匈牙利和塞浦路斯)于2002年12月结束与欧盟进行的入盟谈判,这些国家应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此外,该决定计划在2007年将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吸纳进欧盟这个共同体。土耳其也被呼吁纳入加入欧盟候选国的圈子,为此,土耳其必须首先在国内努力推进改革过程。2004年12月欧盟委员会将就专门委员会有关推荐土耳其入盟的前提条件作出评估,裁定土耳其是否达到了作为成员国的政策标准。

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在获得欧盟成员国身份的同时,也可以以“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家”(L-nder mit Ausnahmeregelung)的身份加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即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被纳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ZB),但这些国家还没有引入欧元。它们更多地被要求在某个更晚一些的时刻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然后再把欧元作为本币来接受,这是因为“退出”(Optingouts)的可能性(正如先前对丹麦和英国所做的让步那样)并不存在(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0,第48页)。在加入欧盟之后,新成员国必须使本国的中央银行法与欧元体系的要求相适应,也就是说,要通过政府当局的指令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且禁止向官方财政提供贷款。此外,这些国家必须使资本交易实现自由化,并且为稳定的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创造前提条件(Voraussetzungen)。

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的国家首先必须达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趋同标准(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0,第217页):这就是,除了保持适度的通货膨胀率和低水平的正常利率之外,每一个新入盟国必须在欧盟趋同标准验收之前的两年内加入欧洲货币体系(即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EWSII))的汇率机制,使其主导汇率预定在正负15%的波幅之内;此外,该国还必须将其官方财政赤字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并且使官方债务总额降至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与此同时,为了使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后能实施有节制的金融政策,欧盟15国于1997年签订了《稳定与增长公约》(Stabilit-ts-und Wachstumspakt),这一公约归欧盟共同拥有(acquis conmmunautaire,即前文中提到的《共同法》——校者注),并且同样必须适用于后来加入欧盟的新成员国(Ruckriegel和Seitz,2000,第4页)。

在不多的几年内,欧盟(或欧洲货币联盟)已经由15个成员国增加到27个成员国。人们会对这样一个庞大的货币联盟提出疑问:未来的经济政策将依据怎样的规则来制定?当欧盟(或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数目几乎加倍增长时,那么,在何种程度上“共同拥有”会不再适用或有可能被证实起阻碍作用?尽管欧盟理事会(der Europ-ische Rat)在尼斯峰会上决定改革欧盟主要机构(Vertrag von Nizza,2001,第51页;Belke和Hebler,2002,第22页),但人们还是想问:面对众多成员国的欧盟,仅凭上述改革就足以在今后保持欧盟有效运转吗?

这里提到的这些问题,只能从欧盟的部分核心秩序(即财政、货币和汇率这三大秩序)中找出答案来。其中,财政秩序包括欧盟内部税收和成员国支出划分的规则,以及《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加入货币联盟的各成员国所必须遵守的财政纪律;货币秩序包括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时制定的所有规定;最后,汇率秩序则涉及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框架之内欧元区与非欧元区国家货币之间同汇率演进安排有关的所有规则。

本文对这三大秩序一一作了探讨。这里我们将介绍现有的相关规则,并提出下面的问题:欧盟东扩之后哪些方面的改革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一部分简要地对欧盟可能进行的改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可能取得的成就做出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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