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盟汇率秩序需要改革吗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的前景如何

欧盟汇率秩序需要改革吗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的前景如何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货币体系允许尚未具备欧洲货币联盟所要求的条件或自身不愿意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将其本国货币与欧元挂钩。最后,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不容许对欧元体系实行内部干预,并且及时地将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付诸实施;所有已进入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央银行被授权开始采用使第二阶段付诸实施的操作方法。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和预先对进入欧盟汇率

4.欧盟汇率秩序需要改革吗?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的前景如何?

在这里被考虑的第三项改革目标的秩序同汇率秩序(W-hrungsordnung)有关,即在欧洲货币体系框架内,对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与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之间的对外货币关系采用哪一种管制措施。欧洲货币体系(也叫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简称EWS II;官方有时将它称为汇率机制第二阶段,简称WKM II)允许尚未具备欧洲货币联盟所要求的条件或自身不愿意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将其本国货币与欧元挂钩。到目前为止,惟一的不与欧元挂钩国货币(Nichtteilnehmerw-hrung)就是丹麦克朗。瑞典克朗和英镑虽然属于欧洲货币体系成员,但这些货币并没有加入汇率机制。然而,正如在开头提到过的那样,对于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来说,它们被要求在达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趋同审查标准的前两年强制性加入汇率机制第二阶段。

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是建立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一阶段之上的,后者自1979年以来一直规范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币关系,直到1999年1月1日引入欧元之后才中止。但是,两个阶段之间有着重要的差别(Belke和Hebler,2002,第215页;有关EWSII的设计,还可参见:Deutsche Bundesbank,1998;G9rgens,Ruckriegel和Seitz,2003,第376页):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一阶段,在“共同操作方法”的框架中(im Rahmen eines gemeinsamen Verfahrens)确定了主导汇率及其浮幅,并且有各国的财政部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各国中央银行行长以及专门委员会代表参加这一阶段的操作。允许围绕主导汇率波动的标准幅度是±15%,实际上的波幅要更窄一些。一旦达到了干预点,随之而来是采取与适当的融资和调整相伴随的干预,就是说,根据“共同操作方法”来作出决定,改变主导利率或改变波幅。

与汇率机制第一阶段不同的是,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确立了一个双边联系机制,并且还在欧元和货币联盟的非欧元区国家的货币之间建立了一个双边干预责任(eine bilaterale Interventionspflicht)机制,即“轮毂-轮辐-模型”(hubs-and-spokesmodel/Nabe-und-Speichen-Modell);与此不同的是,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一阶段,所有的参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多边联系和多边干预责任的机制。其结果是,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上,欧元(而不是像“埃居”(ECU)那样的一种“货币一篮子”)被用作名义锚(nominaler Anker),这一货币单位被用来定义一个非欧元区国家货币的主导汇率。《欧共体条约》109条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非欧元区,但仍为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当其物价水平稳定受到破坏时,都有权进行干预(这样一种债务延期偿还方式在欧洲货币体系的第一阶段上并没有由官方预先作出规定)。最后,在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不容许对欧元体系实行内部干预,并且及时地将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付诸实施;所有已进入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央银行(包括欧元区成员国与非欧元区的成员国)被授权开始采用使第二阶段付诸实施的操作方法。

表4表明的是申请加入欧盟国家所选择的汇率机制自开始以来(马耳他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已开始)的转变过程,这些汇率制度包括从品种繁多的固定汇率到各种浮动汇率:在此期间,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采用的是选择与欧元挂钩的(经过修改的)货币管理局体制,由于同欧元挂钩的缘故,其货币基数(Geldbasis)随欧元货币准备金(Euro-W-hrungsreserven)一道发生变动。拉脱维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或者采用同一篮子货币(立陶宛是盯住特别提款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或者采用盯住欧元的传统的固定汇律制度。匈牙利采用“爬行盯住”(Crawling Peg)欧元的方式,即与某个向下贬值的汇率挂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而波兰则实行浮动汇率制。

表4 新入盟成员国的汇率制度

img14

续表

img15

资料来源:根据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2a,第62页);De Haan,Berger和Van Fraassen(2001);Belke和Hebler(2002,第201页);Maurel(2002,第25页)的资料整理。

直到获得欧盟成员国身份之前,对于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来说,在有关汇率制度的选择上,并不存在任何正规的限制,所以,到目前为止还允许多种汇率制度并存;当然,在“欧元化”(Euroisierung)的过程中,单方面地引入欧元是不允许的,因为加入货币联盟是被评价作为申请加入欧盟国家的结构调整过程的终点(而不是起点)(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iairs,2001)。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在其申请期内,可成为“适用于例外规则的成员国”,也就是说,它们还没有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因此,不应当迫使汇率政策“给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摩擦性的消极影响”(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1,第115页)。这些国家必须加入汇率机制第二阶段,然而,它们随时都有可能被接纳进入欧盟。

在这种情况下,同向下贬值的汇率挂钩的机制,例如目前在匈牙利,实行盯住另外一种货币如欧元的汇率制度,又如目前在拉脱维亚和马耳他,同在波兰一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这些汇率制度都被评价为同欧洲汇率机制第二阶段是互不相容的。与之相反,同欧元挂钩的“货币管理局”制度,目前正在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实施,这种制度经检验后被评价为同欧洲汇率机制第二阶段是互为相容的。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在它们引入欧元之前,绝对不能强制它们提前改变汇率制度,只要其货币管理局被证明有能力稳定局势,而且经得起逐项检查的话(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1,第115页;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2a,第62页)。

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和预先对进入欧盟汇率机制第二阶段作出规定,或者认为盯住欧元的货币管理局可以被容许替代《共同法》,这两种情况是否对《欧洲货币宪法》(Europ-ische W-hrungsverfassung)适用,这个问题悬而未决。De Haan,Berger和Van Fraassen(2001)提出在这两种稳定政策相互之间作出二者择一的选择,而且在浮动汇率制下将货币管理局体制所带来的后果同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后果进行比较。欧盟汇率机制第二阶段预先规定的波幅为15%,这一波动幅度同浮动汇率制相当接近了。与之相反的做法是,让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正统的”)货币管理局来扮演一种极端形式的固定汇率制的角色,因为国内的货币基数所盯住的是被选择的目标货币(或接近于目标货币的一篮子货币)。这种形式只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被认为是货币稳定工具:De Haan,Berger和Van Fraassen(2001,第222页)在一个巴罗-戈登-类型(Barro-Gorden-Typ)的宏观经济学模型中指出,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管理局作为具有优势的稳定经济的工具,实际上发挥着独立的中央银行的作用,只要:

——申请加入欧盟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不高,而且明显地偏向于对产出目标实行管理;

——同目标货币有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显露出很高的独立程度,而且在对产出目标实行管理方面持“保守的”态度;

——宏观经济冲击在两个国家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在以上这些条件之下,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管理局建立起一种自我联系机制(Selbstbingdungsmechanismus),该机制使得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尽可能地采用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并且使得从目标货币国(Land der Zielw-hrung)那里连同信誉一起输入本国成为可能。

但是,与作为稳定工具的优势相对应的是,稳定工具也存在着其劣势,即当作为“最后的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的本国银行体系发生危机时,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管理局就同货币政策当局之间水火不相容:由于货币基数同货币准备金的发展固定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货币政策的承担者(Tr-ger der Geldpolitik)无法针对货币基数的国内形成因素作出决策,而且使陷入支付困境中的本国信贷机构无法提供作为准备金的银行同业追加贷款(zus-tzliche Kreditfazilit-ten bereitstellen)。因此,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管理局制度要求国内存在一个健康运行的金融部门。因为货币管理局无法使与国内信贷机构相伴随的货币市场交易得以运行,这就使得国内货币市场维持着不发达状态,至少在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后,在开始引进欧盟的货币政策时会造成困难。最后,在货币管理局体制之下,来自制造基础货币的铸币税收入(dieSeigniorage-Gewinne aus Basisgeldproduktion)典型地小于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的铸币说收入,以至于“政府之手”(9ffentliche Hand,作者在这里实际上指的是“财政部”——校者注)只得依赖于别的收入来源(De Haan,Berger和Van Fraassen,2001,第225页)。

以上也许是表4中的3个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没有采用标准的货币管理局制度,而是保留了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的决策要素的原因。这3个国家使用的是“准货币管理局”(Quasi-Currency-Board)体制,通过这种体制,使货币基数的发展不同货币基数的变动固定地联系在一起。更确切地说,是因为存在着一些形成货币准备金的国内因素,例如:向商业银行或“政府之手”提供贷款。这些因素能够使基础货币数量(Prim-rgeldmenge)的变动仍然以货币准备金常量(konstante W-hrungsreserven)作为担保。此外,货币政策当局还就最低数量准备金工具(Mindestreserveinstrument)宣布了有关规定,以至于外生的货币基数,通过最低准备金率的变动,使得相机抉择的回旋空间被成功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爱沙尼亚,外生的货币基数迄今为止一直频繁地被加以使用(Nenovsky和Hristov,2002,第58页)。

尽管迄今为止这种“准货币管理局”体制是完全成功的,但货币管理局对于推动实现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来说,似乎既不是必要条件,又不是充分条件:货币管理局为伴随着高通货膨胀率的转型国家描绘了一种能产生充分效应的稳定政策工具,而且货币管理局还使得在稳定通货膨胀中建立起信任成为可能。然而,申请加入欧盟国家的经济稳定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结束,而且已经达到了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以至于在稳定通货膨胀方面不再需要货币管理局。此外,对于趋同阶段的目标来说,货币管理局并不构成为充分条件,因为它不能替代独立的中央银行,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最晚在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阶段,引入了欧盟货币政策,而且货币政策业务也开展了起来。最后,欧洲货币体系第二阶段同样使有限度的汇率浮动成为可能,而且一个稳定的汇率能够作为成功的稳定政策的指标而被加以考虑。正是出于以上所有的理由,我们认为,如果欧盟在接纳那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时,坚持实施欧盟汇率机制第二阶段并且不容许把货币管理局体制作为替代物的话,那么,欧盟就会做得更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