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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数据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归于这些企业的土地占欧盟15国农业可耕地总面积的51%。中东欧10国的农业同欧盟15国相比,一般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总体经济含义。与欧盟15国相比较,中东欧国家农业企业之间的巨大差异甚至于仍然是显而易见的。相反,农业生产协作社——在中东欧10国中仍然有7个国家存在农业生产协作社——的平均规模为850公顷。

2.1 农业基本数据

2.1.1 从欧共体6国到欧盟15国

农业部门(参见表1)对于欧洲一体化初期所具有的重要的政治意义绝对不能仅仅由当时战争条件下与外汇短缺、对进口高度依赖相联系的粮食供给不足来解释——顺便提一下,对于当时的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食品在家庭预算中耗去了40%。后来,共同克服粮食供给不足变成了共同农业政策的一个中心目标。此外,这一点可以从以下这一情况中得到解释,即农业在总就业人口中占到了特别高的比重(占17.1%)——从而在全体选民中也占有很大比重——由此可见,在欧共体所有的创始国中,除比利时之外,执政者归根结底都是从对选举策略的理性计算中产生的(Bowler,1985)。

表1 共同体6国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总就业人口及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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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考Zobbe(2001,第3页)。

在现在的欧盟15国,尽管在各个成员国中农业同总体经济相比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差别,但它仍然显示出其只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量(eine Quantité négligeable)。在人们眼中,这个部门对资金的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仅为2%,在总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仅为4.3%。此外,食品开支在私人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持续下降(参见表2)。

表2 欧盟15国农业数据择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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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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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考EU-Kommission(2002b,第75页)和Messerlin(2001,第83页)。

根据目前对可耕地面积的测量,欧盟15国农业企业的平均规模仅为19公顷(Charlier,2002)。[4]然而,在这个平均值背后,反映了农业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方式都存在着较大差别,这导致其生产能力和收入上的巨大差别被隐藏了起来:

——58%的农户平均占有5公顷以下的土地,而23%的农户平均占有5~20公顷土地。[5]大农庄占有50~100公顷土地,有的还超过100公顷,其户数分别只占5%和3%。

——63%的农业企业从业人员人数小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平均数,其余24%的农户只雇用了1~2名员工。

——53%的农业企业位于所谓的受歧视的地区(包括山区)。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经营的是质量较差的土地,更确切地说,由于地质和地形方面的原因,其平均生产成本大大地高于平均水平。归于这些企业的土地占欧盟15国农业可耕地总面积的51%。

——30%的农户(在德国甚至达到45%)只把农场当副业(Nebenerwerb),农场主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其他来源的收入,而不是来自农业从业收入。

2.1.2 中东欧10国

中东欧10国的农业同欧盟15国相比,一般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总体经济含义。[6]在当前存在着各国所特有的显著差异的情况下,这个意义仍然可以从下述表3中通过平均值显现出来,也就是说,就农业部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占就业总人数的比重这些相关的方面而言,完全可以同欧共体6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状况相比。引人瞩目的是,食品开支占家庭支出的比重进一步上升了——尽管在这些国家一直在部分地实行行之有效的最高价格管制(H9chstpreisregelungen),但其食品支出比欧盟15国可比值(Vergleichswert)的两倍还要高——而且中东欧10国在农业贸易中对欧盟15国有很大的依赖性。在这一背景中,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口方面,对于中东欧10国中的每一个国家(斯洛伐克除外)来说,欧盟15国首先在本质上把中东欧10国集团除了斯洛伐克之外的国家看作是一位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出口方面,情况正好相反,这种贸易伙伴关系仅仅适用于波兰、斯洛文尼亚和罗马尼亚(Fock和von Ledebur,1998,第10页)。此外,尽管中东欧10国已经被纳入了《欧洲条约》的框架之内,而且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在所谓的“双重利润协定”(Double-profit-Abkommen)中被给予优惠,其理由同样可以在下面进一步得到说明,即在中东欧10国与欧盟15国的双边贸易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中东欧10国成了农产品的净进口国(Frohberg和Hartmann,1997)。

表3 中东欧10国农业数据择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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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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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考EU-Kommission(2002b,第75页)和Fernández(2002,第29页)。

与欧盟15国相比较,中东欧国家农业企业之间的巨大差异甚至于仍然是显而易见的(EU-Kommission,1998;Lerman,2001; Baker,2003)。因此,在私人拥有而不是由某一家协作社(Genossenscaft)所拥有的地产中,私人经营的总面积在中东欧10国平均达到了11.2公顷,并且达到了农业可耕地总面积的65.6%。但是,如果我们把在统计上发生偏离的3个国家即捷克(34公顷)、拉脱维亚(23.6公顷)、爱沙尼亚(19.8公顷)的这一数值消除掉的话,那么,私人地产在中东欧10国农业生产中所占的份额就低得可以忽略不计,这些私人地产的平均值下降到只略高于4.9公顷,虽然这同1990年转型开始时相比(那时平均私人地产面积为1.7公顷,占可耕地总面积的21%)意味着一个巨大的增长。相反,农业生产协作社——在中东欧10国中仍然有7个国家存在农业生产协作社——的平均规模为850公顷。遗留下来的国有农业企业甚至达到了1 939公顷的规模,除了3个在统计上发生偏离的国家即匈牙利(平均规模:7 779公顷),罗马尼亚(3 675公顷)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3 056公顷)[7]之外,说得确切一些,达到了493.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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