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欧盟东扩后共同农业政策的前景
把共同农业政策运用到中东欧10国之前的背景是,在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方面所造成的严重的欠发达状态(Fehlentwicklungen)从秩序政策角度来看并不是值得追求的。恰好有目共睹的是,把共同农业政策延伸到中东欧10国,至少从欧盟委员会和欧盟15个成员国的角度来看以及从政治上来看都不符合期望。欧盟委员会在其有关申请加入欧盟候选国家所取得进展的报告中做了这样的批评:尽管在专门的SAPARD、援助波兰和匈牙利计划(此计划全称为(Poland and Hungary:Assistance for Restructuring their Economies Program,简称Phare),开始时资助波、匈两国,后来扩大到中东欧10国——校者注)以及ISPA计划(SAPARD-,Phare-und ISPA-Programme)[32]的框架中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助,但是在欧盟委员会看来,中东欧10国在制度基础设施建设(Aufbau der institutionellen Infrastruktur)方面——比方说,农业部门官僚机构——所取得的进展不大(EU-Kommission,2002k);不受限制的改变农业政策的“共同法”(agrarpolitisches,Acquis communautaire)——众所周知,这个“共同法”是完全接纳一个国家准入的基本前提——仍然不能保证。另一方面,老成员国极力诱惑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从它们的立场出发,把自马克沙利改革和《2000年日程表》以来确定的直接支付(这正是“拥有”(Acquis)这个词所包含的核心要素)完全拒之门外——然而,这是一个直到2002年12月12日至13日在具有决定意义的欧盟理事会哥本哈根峰会上仍然毫无成效的要求。在这一节中,首先将探讨把共同农业政策——目前在欧盟15国实际应用的这种形式——延伸到扩大的欧盟27国(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对这种情形进行假设的后果是就问题提出的相关性这一点而言的,即它从本质上把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最初的要求反映了出来。更确切地说,在哥本哈根峰会上,中东欧10国并没有在使它们的见解得到完全贯彻方面取得成功。然而,新成员国在他们加入欧盟后如何将过去的态度显示出来,即中东欧10国在2004年之后——或者更确切地说——在2007年之后力求进行实质性的修正,这一点并非不可信。这里紧接着下来是一个有关哥本哈根峰会上作出的决议将产生被预料到的政治(经济)后果的分析。因为在东扩的准备阶段,又一次错过了解决共同农业政策根本性问题——这个问题由于中东欧10国特殊的社会状况而在有些场合显得仍然非常尖锐——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当对东扩之“后”(“nach”der Osterweiterung)的共同农业政策实行根本性改革的成功前景做彻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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