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欧盟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社会政策方面
欧盟劳动力市场秩序具有更少的有关就业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的理由。劳动力市场秩序首先受到对个人就业合同(Individualarbeitsvertr-ge)限制的影响(G9rgens和Pfahler,2002)。但是,雇员社会基本法共同体宪章(Gemeintschaftscharta der sozialen Grundrechte der Arbeitnehner)却有着特殊意义。这部宪章于1989年作为宣言在斯特拉斯堡签署,并于1992年合并到欧盟条约中。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被视为所有社会政策的决议,因此,该条约对所有成员国都意味着在欧盟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变动将步调一致。其法律基础以《欧共体条约》第136页的内容为依据,即所谓的社会资本(Sozialkapitel)。个人就业合同中的行动自由(Handlungsfreiheit)受到法律和集体工资率协议(Tarifvertr-ge)的约束,这些方面的内容对于欧盟官员来说很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在财务上没有受到直接的影响,而且这一点还表明,由此而产生的成本也许可以转嫁给企业。此外,《欧共体条约》预先对社会资本所做的规定是,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在制定欧盟社会立法时应将社会资本包括进去,这至少有可能在欧盟层面上显现出劳资工资率谈判双方当事人(Tarifvertragsparteien)对劳动力市场秩序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尽管到目前为止还不能相应地对欧洲范围内的工资率谈判制度作出彻底的评价。属于这类情况的还有如下涉及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领域,例如:雇员的社会保障和保护、解雇保护、共同决定(Mitbestimmung)以及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等。以下这种有可能产生的社会适应过程——即由于社会秩序中的同质性日益增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更大的社会自由而带来的增长前景——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在超国家层面上不能出现这样一种社会政策(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政策)的话,那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有争议(Einwand)的社会政策,这一政策将会导致“自上而下的竞争”,并且促成了一个强制性地向低层次推进的社会标准的融合过程(eine erzwungene Harmonisierung des Sozialstandards nach unten)。然而,这种指责否定了体制竞争的优势,即中东欧国家较低的社会标准为这些国家利用相对于原欧盟国家而言在社会标准方面所特有的优势(spezifischen Standardvorteile)提供了一个机会。来自欧盟的社会标准转移到中东欧国家之后,只有当由此而产生的成本有可能转嫁给雇员,而且实际工资(Nettol9hne)由于工资补偿金上升而下降时,那么,中东欧国家的竞争状况才不至于恶化。以迄今为止人们所得出的结论为依据,应当说,这一计划取得效果的前景并不乐观。节约劳动力的合理化操作(Arbeitssparende Rationalisierungen)以及把生产车间延伸到国外导致了失业率上升。
因此,欧盟的社会标准向中东欧国家输出首先是可以接受的,这是因为相对较穷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发现,迄今为止他们在社会标准方面的优势由于欧盟东扩而被削弱了。这些国家就会同各种不同的欧洲机构一道,建立起一个有实力的利益集团,并且为中东欧国家提供了给必不可少的社会内聚(soziale Koh-sion)增加负担或者对欧盟在社会标准方面实行倾销(das soziale Dumping die Sozialstandards der EU)的做法予以指责的暗示。像欧盟委员会这样一些类似的欧洲机构,同样可以在这一方面形成它们的优势。除了看到职权的扩大和实力的增长这些优势之外,还应当看到由此而产生的进一步的优势。由于合同当事人被赋予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Gestaltungsrecht)——该权利写入了有关工会和雇主联合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最低限度法律约束的条文中——这一观念被传播开来,这就使得上述指责不复存在,而且还将对成员国中的劳资双方工资率谈判施以直接影响,但却因此而违反了集体工资率自主权(Tarifautonomie)。由于今后中东欧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将更加僵化(Verkrustung),在欧盟方面,有必要采用进一步的干预来促进经济上的适应过程,并且借助于欧洲就业战略(mit Hilfe der europ-ischen Besch-ftigungsstrategie)的帮助,使得中东欧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实现“现代化”。这个计划很容易让人们联想起工会,因为以这种方式所作的许诺,能够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尽可能同公共责任(eine h9chstm9gliche Allgemeinverbindlichkeit)挂起钩来,以阻止劳资双方的工资率谈判达到过高的集中程度,这样做使得降低工资率谈判条件成为可能。工会在对雇主作出不愉快的让步之前已经在高失业率时期经受了考验,但雇主联合会还是对工会所作的努力给予鼓励和支持。因为通过将欧盟的社会标准向中东欧国家传播可以弥补在成本竞争方面的劣势(k9nnen kostenseitige Wettbewerbsnachteile kompensiert werden),并且消除来自欧盟较贫穷国家的竞争(Belke和Hebler,2002;Molitor,1995)。应当将把人员派遣到欧盟贫穷国家这一方针看作是一种给这些贫穷国家增加负担的决策的示例,根据这一方针,在德国建筑工地上的非德国籍工人则依照德国的工资法而被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不仅违背了自由迁徙的原则(Grundsatz der Freizügig-keit),而且还给被支付相对较高工资的工人提供了保护,使之免于来自较贫穷但却具有成本竞争优势的欧盟国家(kostengünstigere EU-L-nder)的竞争(Feldman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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