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是国际法重大变革的时代。传统的国际法在危机面前必须改进和发展,以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在变革的进程中,国际社会的新成员,包括新国家和新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们的认可是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具有普遍效力的前提;另一方面,它们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法的未来。作为一个全球性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赞同的《联合国宪章》为检验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一个以宪章为框架包括传统法律原则、规则的国际法体系已经形成。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对于新中国来说,表明对国际法的态度,实践国际法,是维护独立主权的需要,也是外交政策的召唤。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新中国在外交上面临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政府如何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各种权益,新政府如何对待旧政府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新中国同外国交往、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面临历史遗留的许多边界争议等等,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无不与国际法密切相关。从国际法角度看,在新中国的外交实践中,表现突出的有外交承认、处理旧约、建交与边界谈判问题以及参加万隆会议和日内瓦会议的国际活动几个方面。
(一)新中国成立与对外公告
新政府如何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各种权益,主要是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外、境外的财产问题,以及新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问题,这些问题都以国际法的形式出现。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不仅是外交政策的表述,同时也意味着新中国对于国际法所采取的基本态度,表明了新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即平等、互利和尊重主权。据此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伊始即有意识地向世界昭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变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持了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身的主张和实践遵循了国际法权威并将之应用于外交实践。
(二)处理旧约、建交与边界谈判问题
新政府如何对待旧政府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涉及国际法中的继承问题。不过,鉴于旧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新中国面临的条约都为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也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新中国对这些条约的态度。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1]
在建交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和在国际法上的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革命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一起政府更迭。因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不同于原来中国的新的国际法主体,它完全不必对于前政府订立的条约采取这样的立场,而可以根据“白板原则”不受原来国家条约的拘束,新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法原则处理旧约,进行边界谈判,与有关国家建立外交关系。[2]新中国先后与前苏联、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与建交问题相关联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还面临历史遗留的许多边界争议,有香港、澳门问题,还有海上和空中边界的确认及管辖问题,这些都涉及国际法规则与原则。在边界谈判中,中国政府参照国际法的平等原则,在实践中提出并遵循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原则和方法,先后与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阿富汗等国进行了边界谈判,签署相关协议,解决了双方的边界问题。
(三)扩展外交与日内瓦会议
1954年2月,由前苏联倡议,苏、美、英、法四国外长在柏林会议上达成协议,定于同年4月举行日内瓦会议,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五大国身份参加的重要国际会议,新中国外交得以扩展。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参加日内瓦会议,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上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发言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亚洲国家应该以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而不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3]
参加日内瓦会议是新中国寻求具有广泛意义的和平共处的重要一步,是后来万隆会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先声。和平共处的原则现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被认为是处理社会制度不同或相同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提出新国际规范与万隆会议
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了北京会谈。会谈的第一天,周恩来在同印度代表团的谈话中,把新中国成立后所确立的处理中印关系的原则概括为五项: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后改为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并认为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4]五项原则被认为是解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它被写入中国与外国签署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同时,它也是一种国际道义约束,各国应遵照和平共处的原则,实行对等的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29个亚非独立国家的政府代表在印尼的万隆举行会议,会议讨论解决的是如何最有效地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维护亚洲和非洲新生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独立。中国派出以周恩来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中国提出了“求同存异”的方针,认为各国间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并不妨碍各国间的求同和团结,这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会议最后一致通过的亚洲会议十项原则,其基本点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或者说是五项原则的延伸。[5]
新中国在外交方面的国际法实践表明,这一时期刚刚成立的人民政府对国际法已有一定认识,其对外观念与方式已经受国际法意识明显指引,具备了依据国际法来处理中外关系的意愿。参加日内瓦会议事实上是新中国依照这一意愿进行的一次尝试,而中国与印度、缅甸等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在万隆会议上提出“求同存异”的思想,是对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这一时期新中国实践和运用国际法的大量成功事例,实际上体现了它在处理中外关系过程中寻求国际规范支持的努力,这一时期可以看做是新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的结合以及向现代化演变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基础时期,因此,国际法的运用在白手起家的新中国外交中产生了重大成效。
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新中国外交国际法实践毕竟处于起步阶段,当时的新中国完全处在西方国家主导下建立的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外,新中国坚定地参与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领域“除旧布新”的斗争,在提出国际新规制时有着较为强烈的反抗精神,对于国际法的具体制度还缺乏全面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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