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制定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中国政府从战略全局上分析世界各种矛盾,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并据此提出了处理对外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原则,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战略和政策,实现了中国外交政策的重大调整,从而赋予了“独立自主”崭新的内容。1984年5月,邓小平把中国对外政策概括成独立自主外交,指出“中国的对外政策是独立自主的”,“它是真正的不结盟”。[8]具体体现为“三不一全”,即不结盟、不孤立、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全方位进行外交活动。中国的独立自主外交,概括来说就是反对大国的控制与影响,自己也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强调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本国事务,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标准自行决定对待世界事务的立场。
(一)南北对话中的国际规范问题
“南北对话”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为解决双方经济关系问题的一种努力,已持续了几十年。1974年,联大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南北关系问题被正式提上国际议事日程。此后,南北会谈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对话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都逐步得到提升。
在南北对话方面,中国认为南北对话的关键在于北方的发达国家要拿出力量来帮助南方的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经济,这样才能更好地继续发展北方国家自己的经济。中国提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开展南北对话。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所认可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要是要改变传统不合理的西方大国在政治经济上掠夺、奴役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旧秩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中国致力于南北对话表明了中国外交在承认现存国际经济法规的前提下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和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也涵盖了致力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图,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入关谈判及国际经济法的学习问题
告别极左时代的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之路,中国外交的重点逐渐转向为国内经济建设服务。在此背景下的中国外交的国际法实践开始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恢复中国的代表权。1980年5月,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1981年起中国开始借用该行资金。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和组织,中国在1985年开始与相关国家进行入关谈判。中国开始全面认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国际经济贸易法规,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中国加入上述国际经济组织的努力不仅将促进自身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并加快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且表明中国将从自己的实情出发,着眼于国家利益的维护,通过遵守现有规则的方式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在入关谈判和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中也全面接触和学习国际经济法规,被排斥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外的中国开始作出向全球经济体系靠拢的尝试。
(三)一些国际事态中的国际法问题
中国80年代外交政策的调整,充实和发展了中国的独立自主外交,使中国外交处于一个更加主动的地位,意识形态的作用在外交中的作用进一步淡出,中国逐步从支援他国革命斗争的活动中退出,不议他人长短,倡导按现行国际通则办事,逐渐在国际争端中低调行事,主张根据国际法原则公正行事解决,以免树敌太多。80年代以来,中国几乎进入了政府间的一切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和会议,形成了多边外交极为活跃的时期,中国外交也更多地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在多边外交活动中,中国坚持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坚持大小国家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同时既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在对外关系中,中国尽力避免战事发生。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际共运陷入低潮。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制裁,中国外交面临严峻考验。中国政府一再声明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主张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相关国际法原则处理中国与他们的关系,并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反击西方的批评,不断开创外交工作的新局面,表明在国际事务中强调法制理性观念比单纯的意识形态更具生命力,更有利于本国利益。
可见,中国外交的国际法实践开始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和更为务实的作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趋深入和东西方关系的逐渐缓和,中国加入了更多的国际组织,并逐步融入当代的国际法体系,开始成为国际规制的参与者。中国外交在国际关系领域越来越侧重于讲求国际法则的规范而非意识形态。国内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在严格意义上使中国不可避免地全面卷入了世界事务,其中一个重要象征就是出现了与涉及全球经济发展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则、与国际环境法等全面靠近的思想并以之指导其经济外交的意愿,以服从于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从历史、文化与体制上看,当时的中国囿于“冷战”的框架和国内因素,缺乏革新政府权利的观念和法制思想,对国家在通行全球经济法则的过程中所需扮演的角色定位不准。作为一个对现行的国际法律制度仍然怀有不信任感的“改革者”,中国外交的国际法实践的选择必然是:既不是完全否认,也不全盘接受,而是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现行的国际法规则采取“利弊分析”的方法,于己有利的规则充分加以利用,对己不利的规则则尽量予以回避。中国在这一时期参加的国际条约,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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