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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外交起源的历史简述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理解近代欧洲外交的特点、职能与形成过程,我们有必要追溯其起源,并考察早期欧洲外交的实践。其目的是减少、避免双方因领土纠纷、商贸摩擦或政治分歧而引起的敌视与战争。早期从事谈判的代表被称为“使者”。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也是欧洲外交诞生的摇篮。协议的约束力来自于缔约双方对神的发誓,并相信违反协议或伤害使者将遭致神明的惩罚。这些早期的理论与实践,对后来欧洲外交的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第一节 欧洲外交起源的历史简述

一、外交的定义

“外交”(diplomacy)一词最初出现于1796年,由拉丁文diploma演变而来,通指国家间谈判的艺术和实践。现今国内外学术界所使用的主要是英、美的定义,但也不尽相同。例如,三个有着外交经历的英国学者对外交的定义就各有侧重:曾任驻中国公使的萨道义(Ernest Satow)认为,外交是独立国家政府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谈判来巧妙地处理国家间的复杂关系;任职德国代办的哈罗德·尼科森(Harold Nicolson)对外交的解释是,通过有效的谈判来调解国家间或更复杂的国际问题;前驻非洲诸国大使亚当·沃森(Adam Watson)把外交概括为主权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通常由政府的官方代表——大使或特使进行谈判的整个过程。而美国学者史密斯·辛普森(Smith Simpson)认为外交是主权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把“可能”变为“现实”的政治与艺术。前美国国务卿兼学者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对外交的阐述是“为调解国家间的分歧而进行的谈判,(它)只有在一个共同接受的国际秩序中才有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1]。本书在认同上述定义的同时,着重强调外交的作用,即外交在促进主权国家间的相互谅解、和解与合作的过程中,有效地限制国家间使用武力,简言之,通过“求同存异”来维护稳定的国际秩序。

实际上,无论是外交实践还是理论,它们的形成与确立均在历史演变中经历了被重新诠释、界定的过程。历史上,外交虽时常被赋予新的内涵,且主体亦发生了变化——从君主的使臣到主权国家的代表,但外交的性质却仍未改变,即它是调解分歧与谈判的艺术。外交并非某个特定的文明或社会所发明,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共同的、理性的需要和机制。例如,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发展出相当成熟的外交理念和国际法规。后来由于秦统一后在中国出现的特殊历史条件与文化背景,历来的帝治政府未能发展出以国家体系的存在为前提、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外交制度。相反,以“华尊夷卑”为核心的天朝观念和朝贡体系,一直存在到19世纪末叶的华夏大地。这样,与其他非欧国家一样,中国从19世纪末也被迫接受了欧洲人规定的外交原则、法理制度和国际惯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近代欧洲外交的特点、职能与形成过程,我们有必要追溯其起源,并考察早期欧洲外交的实践。

二、早期外交的起源

如果把外交理解为“通过对话与谈判来调解国家间分歧”,那么,它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奴隶制国家时期。当时的国家组织尽管简单,但在交往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维持彼此间正常交往的必要性。明确地讲,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起某些共同认可的交往方式和关系准则。谈判便成为最早的人类社会活动之一。在这里,谈判绝非简单意义上的对话,而是代表各自的群体所进行的协商及其作出的必要妥协。其目的是减少、避免双方因领土纠纷、商贸摩擦或政治分歧而引起的敌视与战争。早期从事谈判的代表被称为“使者”。为了确保谈判的顺利进行,并产生某种预期的效果,所派遣的谈判代表被赋予某些特殊的权利,例如,他们不应受到对方无故的伤害或监禁。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把这一习惯制度化,从而产生了“豁免特权”的惯例。尼科森认为,外交豁免权(immunity)可能是人类交往文明中所产生的第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原则。

1.古代外交的摇篮——希腊

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也是欧洲外交诞生的摇篮。[2]荷马史诗《伊里亚特》就记述了希腊与特洛伊之间进行谈判、缔约的情景。当时,希腊已经有了专门从事谈判的使者。而最早出现的关于“使者”的文字记载,就是荷马史诗中的“heralds”。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herald”一词有传令的意思,通常指转达某一君主(或首领)的意见或要求。但在古希腊,还要求信使具备出色的辩论才能,同时还须拥有正式的授权证书(diploma)才能不辱谈判使命。为了降低战争所带来的破坏程度,双方还制定了共同接受的协议。协议的约束力来自于缔约双方对神的发誓,并相信违反协议或伤害使者将遭致神明的惩罚。[3]当时来往于希腊国家间的使者们在执行使命期间,享受特定的、带有宗教色彩的豁免特权。

较为成熟的外交活动产生并发展于古希腊文明的最辉煌时期(公元前6—前5世纪),这并非偶然,不仅是因为当时该地区有较为发达的物质文明,而且还同时并存着几个强盛、独立的城邦国家(city-states),如为人熟知的雅典、斯巴达、科林斯、科萨拉、阿葛斯等。在这样一个连接紧凑的体系中,他们之间既有着密切的商贸交往,也会因安全和利益的原因时常发生冲突或战争。正是由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对各自安全的追求,以及这种独立的国家体系所具有的结构性压力,即缺少一个“超国家”的权威机构统筹治理,他们在不得不使用武力的同时,也自然地考虑到外交的作用。[4]

公元前5世纪时,希腊外交以及相关战争的习惯法规已经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在《伯罗奔尼萨战争史》一书中,生动地描述了古希腊人在这场战争(公元前431—前404年)爆发前所进行的外交活动,其中包括各城邦国家相互派遣使者,寻求同盟进行干涉、仲裁或奉行中立。[5]他们使用的概念如“联盟”、“中立”、“正义战争”、“强权政治”、“战俘处理”等,在现代外交中仍在使用。英国国际关系学者布尔(Hedley Bull)认为,希腊城邦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西方历史上最早的国际社会。但沃森却谨慎地指出,古希腊的国际社会更多的是文化、宗教意义上的存在,而非真正地建立在共同的法律基础上的国际社会。

尽管存有争议,我们从《伯罗奔尼萨战争史》中可以看到,古希腊人已经在运用外交,通过谈判来实现所追求的目的。为此,他们确立了一些最早的谈判原则和交涉方式,并形成了具有“希腊化”(Hellenistic)特点的区域性国际社会。这些早期的理论与实践,对后来欧洲外交的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2.古罗马对外交的贡献

后来的罗马人继承了古希腊的文明,包括其外交制度。但是,通过征服、占领或间接统治而建立起来的罗马帝国不再接受平等的谈判方式,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强权意志(deditio)。例如,公元前205年,迦太基使者前往罗马谈判时,骄横的罗马元老院(Senate)不仅拒绝听其陈述,反而把他们作为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驱逐出境。类似的例子是公元前197年,马其顿使臣前来罗马议和,虽然受到了接待,但被告知必须在60天内达成协议,否则将失去外交特权。对此,美国历史学家麦特恩(Susan Mattern)评论道,罗马帝国与边疆的“蛮”族部落及波斯帝国仍然互换使者,但外交已纯粹转为为军事目的服务,即结盟或威慑。拥有最高权力的罗马元老院也继续接待外国来使,而这些使者或是前来缴纳贡金,或是作为人质,或是寻求罗马的庇护,或是签订“城下之约”。[6]公元前149年,罗马在强迫已经丧失战争能力的迦太基接受无条件投降后,仍决意摧毁这个战败国。公元前139年,庞培诱迫努曼提亚(Numantia)缔结条约,从而扣押了人质并对其勒索赔款。[7]这些例子都足以说明罗马帝国所推行的对外政策只能被称为“强制性外交”(coercive diplomacy)。

与希腊人强调谈判、平等互通的做法不同,罗马人对外交的贡献是在法律,或准确地说在条约方面。据罗马史学家李维(Livy)的记载,罗马人对条约的重视,既来自他们与他国和平相处的需要,也来自于尊崇信誉的传统。按照这一传统,一旦签订共同接受的条约,就具有不可随意违背的效力。[8]为了有效地管理庞大、多民族的帝国,元老院制定了有关罗马公民与同帝国有条约关系的外族人之间,以及外族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如《万民法》(ius gentium),以区别于只适用于罗马人的《市民法》(ius civile)。罗马法律虽并不承认帝国境内不同族群间的平等地位,但就规范相互间的关系、责任与权利,以及调整罗马市民与外族人的法律关系而言,《万民法》的确包含了近代国际法中的某些原始内容。

罗马人所缔结的各种条约以及当时遵循的习惯法,对影响日后外交理论和国际法的发展不可小觑。罗马法的优越性首先表现在它那清晰的法律概念和条约的严谨性,影响了近代国际法的创立。其次,罗马法提供了后来外交与国际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及理念,如谈判、仲裁、领土割让、停战及战俘释放等等。中世纪的欧洲神学家和法学家,对罗马法律进行了研究与阐释,并纳入法理学,为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9]

古罗马人对外交的贡献还表现在档案管理方面,即对过去外交案例的保存与研究。这一惯例在近代欧洲国家体系出现以后,组建外交机构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通常要求附有专门的外交档案机构。实践证明,分析与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对从事谈判及外交政策的制定都颇有裨益,因为进行外交谈判必须具备起码的国际法和外交史方面的知识。另外,古罗马人包括其政治家,都有撰写战争纪实或传记的习惯,例如,恺撒的《高卢战记》、《内战记》和奥古斯都同代人苏埃托尼斯所著的《圣奥古斯都传》,这些也都为后人提供了治国方略的历史经验。[10]

随着罗马势力的衰落和北方“蛮族”的入侵,曾显赫一时的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灭亡。在以后的近千年里,欧洲进入了内部政治动荡、社会衰落和外部遭受入侵威胁的时期。与古希腊—罗马的辉煌文明和权势相比,这一时期在欧洲历史上被笼统地称为黑暗、愚昧的“中世纪”。

3.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及其对外交的影响

近代国家体系出现之前的欧洲是一个时而内争、时而表面上联合的基督教世界(Respublic Christiana)。著名德国法学者格利威(Wilhelm Grewe)认为,中世纪的西方把自己看作是建立在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势这一双重结构上的“统一基督教世界”,至少在语言、宗教和地域上如此。但这一世界并不是我们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体系或政治上的联合。同时,这一双重结构也不稳定,因为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经常施以策略,制约对方的势力与影响。此外,教皇本人或其派遣的使臣(nuncio)以仲裁者的身份调解西欧君主间的纠纷,并伺机干涉世俗国家的政治、宗教事务;而世俗君主们也不失时机地或是利用教皇的影响或是抵制教皇的干涉,来巩固自己的势力。例如,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国之前,首先谋求了教皇的支持。而英国的亨利二世于1170年把限制教皇的干涉以及同教会法庭的斗争推到了高潮。当然,这一纷争起因于1073年教皇格列高利(Gregory VII)为代表的罗马教廷颁布的27条《褫夺教权令》,从而引发了教权与皇权之间的“授权之争”。

这场发生在教皇与帝国皇帝之间的政治权力之争,其实质是“皇帝控制教皇,还是教皇支配皇帝”。争斗的结果就是于1122年达成的“妥协”(Concordat)。这场马拉松式的谈判最终让双方在1177年和1183年分别签订了《威尼斯和约》和《康斯坦茨和约》。[11]尽管这些条约暂时缓和了相互间的争斗,却暴露出基督教世界的两个权力中心已经难以弥合的分歧。对中世纪的宗教之争及其潜在的影响,英国学者怀特(Martin Wight)是这样分析的,“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这两个最高权力中心,教皇(Sacerdotium)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Imperium)为争夺权力而进行了两百多年的冲突。这一冲突本身摧毁了中世纪的社会平衡,引发了一场政治革命,并最终导致了宗教改革的兴起”[12]。以后发生的“阿维尼翁之囚”和随之出现的“教会大分裂”,又进一步削弱了教皇的影响,罗马教廷从此衰落,再也没有恢复到先前那样的地位。主要表现在新教国家开始不再认可教皇对他们的纠纷拥有仲裁权。1494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虽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了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天主教海上强国因争夺海外殖民权益和各自势力范围而引发的纠纷,但实际上,它反映的却是教皇的权威已在走向颓势,因为新教国家包括天主教的法国坚决地拒绝承认教皇的仲裁权力。[13]

然而,从1073年到1291年,随着教皇领土的扩大,罗马教廷曾几次试图加强它在西欧政治、宗教中的作用。它先后组织了多次十字军远征,并向欧洲其他君主国派遣教廷使节。特别是1150年的《教会法》(The Canon Law)已被解释为某种类似于欧洲公法的东西。它的国际功能除了垄断性地管辖整个基督教世界的“知识精英”——教士外,主要在于通过遍布欧洲基督教会的各级法庭,跨国地支配有关教义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关系。11世纪后的宗教法学家研究并阐述了许多后来被认为属于国际法范畴的问题,包括条约的不可违背性、正当战争的行为方式、和平的保障与条件、中立者和非战斗人员的豁免以及刚刚萌芽的主权定义等。同时,必须提到的是,中世纪教会法对参与谈判使节的权限、地位等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这样,为中世纪的诸法规,如教会法、习惯法以及当时神学家和法学家的相关论述,提供了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以便于当时欧洲世俗社会的稳定和运转。[14]尽管西欧时常发生宗教教义之争和君主领土之战,但它仍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在中世纪时期,像教会这样的“国际机制”不仅能起到某种稳定的作用,而且对后来欧洲国际法的形成也有影响。

就外交机制而言,罗马教廷对常驻使节这一制度的形成也有贡献,其中包括规定对驻在罗马的外国使者组成的外交使团(corps diplomatique)所给予的礼宾待遇,例如“在先权”(precedence)。由于中世纪的宗教影响,罗马教廷的使节位次高于同级世俗国家的使臣,通常担任外交使团团长。随后排列的顺序分别是神圣罗马帝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和丹麦。[15]实际上,外交使团团长并不享有额外的特权,其地位在法律上也并不高于其他大使。但是“在先权”的排列还是引起了欧洲国家间长达几个世纪的纠纷,直到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才最后完成了关于外交使节等级和位次规定的章程。至今,在某些天主教国家如西班牙,梵蒂冈派出的教廷大使仍继续担任外交使团团长一职。

4.拜占廷对外交的重大贡献

与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教廷对早期欧洲外交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相比,拜占廷的贡献则更为系统、直接与制度化。

公元476年后,幸存的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顽强地延续到1453年。这个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帝国,承袭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特点和传统,并时常表现出一个大国的强势。公元535年,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与西哥特国王西奥达哈德(Theodahad)签订的条约,规定了对西哥特王国在法律上的管辖。在与波斯国王休柔斯(Chosroes)的关系中,拜占廷拥有更多的优势,并决定是否进行谈判和所签订条约的内容。公元562年,查士丁尼的首席谈判代表彼特与波斯缔结了一项和平条约,该条约首次包含了对不同国家的少数民族予以宗教保护的条款。[16]

拜占廷是欧洲历史上最早建立政府专门掌管外交事务机构的国家。这是由于它处于与周边国家经常性的对峙和猜疑中,故外交变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在国力衰弱时,拜占廷人更热衷于运用外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当然,他们也不乏阴谋和颠覆活动以保持自己对周边邻国的影响,或者在大国之间纵横捭阖来达到其政治目的。拜占廷的国力和其君主的经历与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有时是以实力去赢得霸权,如655年拜占廷的海军重创阿拉伯人后,保持着对爱琴海和黑海的控制权;[17]有时又不得不通过妥协来换取和平,如1071年的曼兹克特战役(Manzikert)后,拜占廷同意议和并交付重金以示退让。

负有谈判使命的拜占廷使者,通常被称为ambassador,但它与现代外交中的“大使”含义不同。他们往返于各国首都之间,其主要任务就是向君士坦丁堡提供周边国家的内政动态、外交政策和国力虚实的情报。尼科森在其经典之作《外交》一书中概括了拜占廷人的外交手法:其一,用妥协的方法加之行贿,在强国间制造猜疑与不和;其二,通过耐心的谈判加之恐吓,去赢得较弱邻国的友好或联盟;其三,以其物质和文化的优势,去尽可能地扩大拜占廷的影响。[18]为此,拜占廷十分注重培养职业外交官和领事官员,并要求那些驻外使节必须向本国政府提供可靠、详实的所在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情况,这一规定便形成了惯例。为此,堪当此任的外交人员不仅要有古希腊信使的雄辩口才,更要求具备对事物的洞察力与判断力。在其他领域,如外交训练和礼仪方面,拜占廷也走在当时欧洲的前列。实际上,正是拜占廷人实现了从信使到职业外交使节的“三步走”过程,即从强调口才的普通信使(herald)到专门的谈判者(orator),再到敏锐的观察者(observer)。这三个步骤的演变标志着外交职业的形成。此外,在礼仪方面,拜占廷的贡献亦不容忽视。当代外交仍然保持着拜占廷人所创立的礼仪惯例,例如,新任外交官要向所在国的政府递交国书,以示友好和承认平等;外国来宾受邀检阅东道主国家的军事仪仗队,以炫耀其国威和实力。

拜占廷的外交机构和谈判训练是当时欧洲最出色的。教皇与世俗国家经常派出使节造访君士坦丁堡,而拜占廷的特使也活跃在教皇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首都。更突出的是,拜占廷的使者和商人所活动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被当时欧洲宫廷所敌视的穆斯林国家和遥远闭塞的俄国。在文化与民族的多元化上,更彰显着拜占庭对希腊文明的传承,例如,他们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不同族群表现出了一定的“宽容”。这些都要求拜占廷必须重视并推动对外关系,不论是出于经济原因还是安全考虑。当然,在这些富丽堂皇的盛典仪式和“宽宏包容”的政策背后,拜占廷人在对外关系中从未放弃过欺诈、权术和颠覆活动以实现其政治目的。其结果就是,当今“拜占廷”(byzantine)一词在英文中仍含有“神秘莫测”、“阴谋诡计”的贬义。

1453年,君士坦丁堡的陷落标志着拜占廷时代的结束。然而,早期希腊人的雄辩口才和谈判技巧,古罗马人的法律体系和外交档案管理,特别是拜占廷人的外交制度,包括他们对情报搜集和处理的能力,都在不同程度上由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人继承,更准确地讲,是通过威尼斯商人传播到了整个意大利。对此,英国外交史学者尼科森这样写道:正是拜占廷人教会了意大利人如何从事外交的,同时也包括他们的欺诈与阴谋的负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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