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乌特勒支条约》及“均势”的含义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以主权国家为特征的欧洲政治体系,就是各国根据自己的需求去解释国家利益,同时,又生活在一个有机的体系里。所谓“体系”(system)就是一些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在缺少一个超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条件下,通过经常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互动所形成的组合。但是,这种体系本身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当路易十四的法国追求“自然边疆”和“绝对安全”时,这种行动导致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争,并最终让交战国耗尽了财力和人力。它给人们的启示是,一个主权国家在追求自己安全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整个体系的稳定。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虽然人们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各国的认识程度还未达成基本的认同。正是1662—1713年间的政治风云和残酷的战争,才让欧洲人在《乌特勒支条约》中对各国的行为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条约被称为构建欧洲国家体系的第二支柱。
一、《乌特勒支条约》的形成
乌特勒支是荷兰的一个小镇,由英国安妮女王建议为和谈地点。
1.“乌特勒支会议”的基本情况
乌特勒支会议于1712年1月29日正式召开,所有的交战国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法国代表为三人,英国代表也为三人,他们都是富有经验的外交官员。荷兰代表团为十人,而神圣罗马帝国派了三人。威尼斯和热纳亚共和国也派出了代表。西班牙因故没有派出代表,但是他委托法国代表转达意见。
从1712年1月29日和会召开,到1713年4月11日和平条约正式签字,乌特勒支会议共持续了15个月。会期持续较长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和会召开之际,战争仍在进行。英法两国正式宣布停火是在1712年8月22日,而法国与荷兰、奥地利的军队继续对峙。在这种情况下,交战各方很难迅速达成全面的停火协议。第二,由于英、法两国的代表在1711年10月就签署了和谈草案,英国的盟国,特别是神圣罗马帝国对此颇为不满。英国私下与法国单独进行和谈,的确是违背了反法同盟的第八款,即“任何缔约国都不准单独与法国进行和平谈判;如有需要,必须是联合一致的行动”[26]。但让同盟国无可奈何的是,英国是反法同盟的唯一组织者和财政支持者,他的意志难以违抗。最终,1713年4月11日签订的《乌特勒支条约》的基本原则,都是英法两国在1711年10月的和谈草约中所讨论和制定的。
2.《乌特勒支条约》的构成
1713年4月11日所签的《乌特勒支条约》,实际上由七个条约构成,是以法国为一方与其他交战国签订的。其中包括:法国与英国签订的两个条约,法国与荷兰签订的两个条约,法国与葡萄牙、勃兰登堡和萨沃伊各签订的一个条约。这七个条约加上随后两年里所签订的三个相关条约,即1714年神圣罗马帝国与法国签订的《雷斯泰特条约》、《巴登条约》和1715年英国、荷兰、奥地利三国签订的《安特卫普条约》,形成了欧洲史上最重要的“条约体系”之一,并在以后的200年里构成了欧洲公法的重要部分。[27]
严格地讲,《乌特勒支条约》所包括的七个子条约,都是法国与以英国为首的盟国签订的,而西班牙与英国及盟国之间在当时并没有签订任何条约。对此不难理解,因为只有在《乌特勒支条约》获准后,西班牙的新国王菲力普五世才能被合法确立。然后,英国及盟国才能与西班牙国王的全权代表谈判停战事宜。因此,1713年4月11日的《乌特勒支条约》签订后,乌特勒支会议并没有解散。接着,西班牙国王的全权代表从4月开始参加谈判。在7月13日,西班牙与以英国为首的交战国签订了《乌特勒支条约》中关于西班牙的部分。因此,1713年签订了两个《乌特勒支条约》,即法国与交战国签订的和约以及西班牙与交战国签订的和约。这两个和约的精神是一致的,它们合在一起构成了人们所谈论的《乌特勒支条约》。
3.“乌特勒支会议”的特点
回顾乌特勒支会议并仔细研读《乌特勒支条约》,对于了解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很有裨益的。这次和会突出表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有和谈的良好基础。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相比,在乌特勒支会议正式召开之前,已有英法两国秘密外交谈判所达成的共识,为和会提供了基本原则,也为《乌特勒支条约》的正式签订提供了框架。
第二,谈判双方均不接受第三国的调停。实际上,在正式会议结束之前,英法两国已经恢复了他们的外交关系,并于1712年12月重新派出了各自的大使。更为主要的是,1713年签订的两个《乌特勒支条约》的核心内容,均来自英法两国早在会前就讨论过并共同认可的条约草案。
第三,谈判的方式较为秘密。一旦谈判结果公开,便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第四,欧洲国际会议机制由此逐步确定。由于欧洲国家链接得是如此紧密,利益错综复杂,因此,解决国际间的争端往往不是双边而是多边的性质。这就逐渐形成并确定了近代欧洲外交的第二个特点:国际会议的定期召开并在处理国家关系中起的作用日益重要。
二、《乌特勒支条约》的主要内容
《乌特勒支条约》对战后欧洲国家的实力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条约中第六款明确宣布,“考虑到欧洲的安全和自由,法国与西班牙王室绝不能联合在同一个君主名下。为此,新继位的西班牙国王腓力普五世在马德里宣布,放弃对法国王位的继承权;而法国王室也同时宣布,放弃对西班牙王位的继承权”。同样,对西班牙和约的第二款也是这样阐述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目的就是要确保禁止法国和西班牙王室的合并;同时,欧洲的和平要求在各国间保证正义的力量平衡。”[28]
《乌特勒支条约》就英法两大国的关系也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国与英国签订的条约中,法国承认威廉三世对英国王室继承人的安排,许诺放弃对英国内政的干涉。为了保证英法之间的和平,法国同意拆除敦克尔刻的要塞,并同意将法国在加拿大的哈德逊湾、阿卡迪亚和纽芬兰,转让给英国。但是,法国人可以在该地区保留捕鱼和晒鱼的权利。法英条约的第十五条规定,英法双方都停止对各自在北美的印弟安部落同盟进行武装攻击和骚扰。英法双方还规定,各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航海自由和贸易自由的权利。除了禁运品外,双方的船只都有航运自由的中立权利。换句话说,如果英法任何一方与第三国进行交战,中立的一方可以继续与第三国进行正常的和平贸易(禁运品除外)。但是这个当初由英国坚持的原则,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却被英国的海上霸权完全践踏了。
法国与葡萄牙之间的条约,结束了他们在殖民地上的纠纷,双方并保证为了欧洲的和平而合作。法国对普鲁士的和约,则是承认各自在欧洲领土的转让。这是普鲁士首次被一个西欧大国所认可,从此,他作为一个重要国家在欧洲出现了。另外,为了遏制可能再次出现的法国扩张,英国及其盟国在法国的东北部建立了一个联合的大尼德兰,包括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和部分法国的领土。因此,丘吉尔认为:战后法国的势力被削弱,主要表现在他的领土分让上,而非军事力量本身。这一点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三、乌特勒支会议与“均势”原则的确立
《乌特勒支条约》表明,法国输掉了这场旨在继承西班牙王位的战争。路易十四对这场战争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顽固地坚持自己的合法王朝继承权,而忽视了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欧洲的主权国家在考虑自己的安全时,不是以王朝的合法权利为基准,而是以防止霸权出现的现实政治为原则。这个保持力量平衡的原则,已经在4月11日法国与以英国为首的交战国签订的和约中明确了;7月13日在西班牙与交战国签订的和约中,又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这说明,均势已经成为欧洲国家特别重视的政治原则和法律。
乌特勒支会议对“均势”的重视,一是体现在战后领土的再分配上,二是体现在遏制可能出现的追求霸权的国家,比如对路易十四法国的遏制,包括禁止法国与西班牙王室的合并。
1.战后领土的再分配
战后领土重新分配一事,并非乌特勒支会议首开先河。实际上,作为对失败者的惩罚和对胜利者的奖赏,这种做法古已有之。在前面提到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交战双方也进行了领土的重新分配。而乌特勒支会议上对领土的再划分,则突出体现了“均势”原则。[29]
均势可以理解为为了防止某个国家的实际力量过于强大,有必要对其进行遏制,其中包括限制他的领土规模或削弱其经济实力,例如,坚决禁止法国和西班牙两王室联合在一个君主之下。同样,“均势”也可以通过对战败国领土的重新分配,来扩大自己及盟国的领土或实力来实现。例如,《乌特勒支条约》规定,西班牙必须把直布罗陀和米诺卡岛割让给英国,这就使英国的商业和航海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1713年,当西班牙、法国、英国及其盟国签订《乌特勒支条约》时,法国与哈布斯堡王朝的战争仍在进行。虽然双方都已是强弩之末,但帝国的荣誉和个人的虚荣都让他们继续着厮杀。最后,精疲力尽的两国在1714年签订了《拉斯塔特条约》。与同英国签订的《乌特勒支条约》相比,法国和哈布斯堡王朝所签订的和约无疑是体面的,至少法国保住了阿尔萨斯(包括斯特拉斯堡)以及兰多城堡;同时也保住了法国战时唯一的盟友——巴伐利亚大选侯的基本权益。但是,所签订的《拉斯塔特条约》和《巴登条约》中规定,西班牙必须把西属尼德兰(即今日的比利时)割让给哈布斯堡王朝。此外,哈布斯堡王朝还保留他在战争期间所占领的意大利地区,包括撒丁、那不勒斯、米兰和图斯坎南港口。这不仅使哈布斯堡王朝恢复了自信和实力,而且取代了西班牙和法国成为意大利的主要外国统治者。这一现实直到1860年意大利统一完成时才被改变。[30]
毫无疑问,18世纪这种在战胜国之间进行的领土重新划分,虽出于战略的考虑,但实质是强制性行为,因为它并未认真地考虑受害国的合理要求甚至基本利益。这也解释了欧洲近代史上为什么虽然签有如此多的条约,但仍不能保证有长期的稳定与和平的原因。
2.遏制法国的三个“障碍带”协议
乌特勒支会议上的“均势”举措,除了对领土的重新划分,还包括对潜在的挑战现状大国的周边形成防御带或缓冲国。
如果说三十年战争让哈布斯堡王朝走向衰亡的话,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则让这个古老王朝统辖的奥地利再次恢复了大国的地位。但是,鉴于哈布斯堡王朝在历史上的所作所为,就连他的战时盟友荷兰,都对他缺乏基本的信任。因此,荷兰强烈要求自己掌握对法国边疆的监控权以便真正遏制法国的意图。早在1709年10月,他就得到了英国的同意,并签署了英荷两国的攻防协议,历史上称之为第一个“障碍带”协议(First Barrier Treaty)。当1713年的和谈会议正式召开时,英荷两国又签署了第二个“障碍带”协议,以取代1709年的协议。第二个“障碍带”协议比第一个协议更加具体,其中包括:荷兰将保证在英国的新教继承制,如有必要,可即刻派遣6000人的军队作为保障;西属尼德兰将作为荷兰遏制法国的屏障,荷兰总督负责这些所属地区城镇的卫戍任务等。
这两次意在遏制法国的谈判,是在英荷两国间进行的,并没有包括奥地利。为了在战后继续保持同盟关系,1715年11月在安特卫普召开了由英国、荷兰和奥地利三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并第三次签订了“障碍带”协议。根据这个新扩大的协议,荷兰同意把西属尼德兰转让给奥地利,而后者则保证不把西属尼德兰的任何部分转让给法国。此外,奥地利—荷兰—法国边界的战略三角地区,被认为是当时整个西欧最重要的敏感地带,对这一地区的防务将由荷兰负责。英国许诺,确保“障碍带”条约的执行以及该地区的稳定。签订这一系列“障碍带”协议和相关保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法国清醒地认识到不要有任何超越这条“红色警戒线”的企图。这种遏制潜在敌国以保持均势的做法,在1714年以后成为欧洲外交的共识。明显的例子有1763年七年战争后签订的《巴黎条约》、1814年拿破仑战争后签订的《维也纳公约》以及1919年一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
3.禁止法国和西班牙王室的合并
《乌特勒支条约》的确实现并重申了1701年“三国大同盟”宣言中所提出的目标以及原则:王朝的遗产继承必须有所限度,各国获得平等的、理性的利益满足,必须在法国周边设立缓冲地带,西班牙放弃对意大利事务的支配,特别要确保法国和西班牙两个王国绝不能联合在一个政府之下。为此,在对法国的《乌特勒支条约》第六款中明确宣布,考虑到欧洲的安全和自由,法国与西班牙王室被禁止联合在同一个君主名下。同样,针对西班牙的《乌特勒支条约》第二款是这样阐述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目的就是要确保禁止法国和西班牙王室的合并,同时在欧洲各国间保证正义的力量平衡。”[31]
英国和荷兰的商业、航海利益不仅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且扩大了许多。具体地讲,英国是《乌特勒支条约》最大的利益获得者。他首先削弱了法国和西班牙的实力,其次是获得了遏制潜在对手的物质条件,例如,英国占有了直布罗陀岛屿,以遏制西班牙;并拥有监视法国或其他大国获得安特卫普海岸的权力。英国外交官阿瑟·尼科森后来写道:该目的就是防止任何一个陆地强国获得发展强大海军的港口和沿海设施。[32]以后,确保比利时的中立成为英国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在经济利益上,英国还获得了向西属美洲殖民地每年输入4800名黑奴的独营权和贸易权益。
的确,路易十四的扩张被遏制了,但是法国并没有被羞辱。而这一切领土的重新分配和国家力量的重新组合,都是围绕着一个明确的原则进行的,这就是当时和随后的欧洲各国指导外交政策的原则——“均势”。
四、对“均势”含义的阐释
均势是外交关系中最古老、最常用,也是最有争议的原则之一。既然是如此有争议的原则,为什么至今仍有人在研究它并继续使用它?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均势是近代欧洲外交实践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
1.“均势”的含义
均势作为一种理念或实践,早就存在于人类活动中。如古代的希腊、印度、中国,都有过与均势理念相类似的论述。英国人休谟(David Hume)认为,均势是建立在“常识和显而易见的推理”基础上的,是“自我保存”法则的应用。古希腊人就有过均势的论述和实践。但是,对均势作出较为完整的理论解释,应该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地区。国际法学者认为1454年的《洛迪条约》是第一个写入均势原则的国际条约。而在欧洲范围早期应用均势原则的例子,可以说是1494年形成的反法同盟。英国历史学家希特利指出,根据均势原则,反法同盟之目的就是防止法国单边控制意大利地区,从而形成对欧洲事务的支配。在后来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并没有讨论均势的思想,甚至没有直接提到这一概念。以后的学者,如美国的凯格雷把《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所规定的在战胜国之间进行的领土再分配,和授权某个国家去遏制企图支配欧洲其他国家的规定,理解为均势原则的运用。这种解释不是建立在历史的事实上而是抽象的假设上。因此,这种论点还有待商榷。
在近代外交中,均势原则是指对追求某一地区或欧洲范围霸权的国家进行遏制,以便恢复局部的或整体的平衡。笼统地说,当一个大国变得强大而具有危险时,其他国家则应联合起来遏制他。因此,均势作为一种对外政策,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种平衡状态(equilibrium)。在这一状态里,没有任何国家强大到足以威胁别的国家的安全。同时,均势作为一个体系的存在,意味着各个主权国家是相互依存的。他们各自独立的特点,并不妨碍他们之间保持着紧密的互动和互助关系。[33]这种解释实际上揭示出欧洲国家体系的“无政府”特点,即由于欧洲缺少普遍的安全及确保和平的机制,保证每个国家生存的主要机制就是通过自身的力量或结盟的方式来维持均势。同时,均势也反映出格劳修斯提倡的国际社会的理念,即每个国家应有国际社会所要求的责任与义务。正如斯塔布斯(W. Stubbs)所说:“由于不准许强国或大国联盟摧毁弱小国家,均势是使近代欧洲的政治结构保持和谐的原则。”[34]
18世纪的欧洲人在谈论均势时,似乎它在某些方面已是欧洲国际社会不成文的宪法。英国的伯克(Edmond Burke)就是这样认为的,法国的费内龙(Francois Fenelon)也持此观点。对均势的讨论,也开始出现于国际法学中。自1713年《乌特勒支条约》明确地使用了均势概念后,欧洲最具影响的国际法学家,如法泰尔(Emmerich de Vattel)于1758年首次在其《国际法》一书中,把均势作为一个政治原则予以阐述。法泰尔认为,欧洲是由一些各自独立但又被共同利益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政治体系。各国君主对时局的密切关注,常驻使馆的作用和经常性的谈判,都让欧洲人自觉地维护这个体系的秩序和各国的自由。因此,随之出现的就是政治平衡理论或均势。保持均势的最可靠的手段,就是欧洲国家中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强大到对别的主权国家发号施令。[35]由于法泰尔及其同时代人的影响,直到1918年巴黎和会前夕,均势一直被认为是指导外交政策和制定国际法所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则。
2.“均势”的实际运用
正如《乌特勒支条约》中所声明的那样,一个正义的均势将是欧洲各国间相互友好、持久和谐的最有价值和最稳固的基础。因此,它旨在欧洲建立一个这样的平衡状态。事实也正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从1714年到1789年间,欧洲进入了一个历史上少有的相互制约的稳定时代。
西班牙和法国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乌特勒支条约》的限制,但战后的两国,特别是法国更多地希望通过外交而非战争来改变现状。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实际上,1713年以后的西班牙已沦为欧洲政治舞台上的二流角色,其庞大的西属美洲殖民地,与其说是帝国的象征不如视为国家的累赘。而此时的法国又受到其周边国家的战略包围。虽然那些周边的中小国家都不能单独与法国相抗衡,但是一旦法国或任何欧洲国家再次追求称霸时,这些中小国家便会聚集在新崛起的海洋大国——英国的周围,形成强有力的反霸同盟。1727年,英国政府在其年度报告中明确指出,英国军队的作战目的就是在欧洲保持平衡。这一原则一直持续到20世纪20年代才有所改变。
通过三次英荷战争,特别是遏制路易十四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英国真正成为欧洲的第一流强国。凭借其财富以及对战后国际事务的洞察力,他开始成为一个令别国敬畏的大国。丘吉尔称其为“大英帝国第一阶段”的开始。英国的力量来自于其先进的技术、稳固的财政收入和强大的海军,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英国人那务实的外交政策。从1716年开始,英国便同法国谈判,希望结成维护欧洲稳定与和平的攻守同盟。1716年12月,两国谈判成功,并结为同盟,并于1717年1月,由于荷兰的申请加入,变为三国同盟。英法两国的结盟,标志着两国外交政策的根本性变化。历史学家洛奇(Richard Lodge)称英法同盟是欧洲外交中的一场深刻而又难以捉摸的剧变。[36]
鉴于英国在过去几次反法同盟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以及他在海外殖民贸易中的优势,当时欧洲中小国家愿意以英国的态度作为他们对外政策的晴雨表。现在,随着英法的和解与合作,这些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不必再担心受这两个主要大国之间冲突的影响。从1716年到1731年期间,英法两国的友好关系积极地促进了欧洲国家间的相互谅解。同时也由于两国在外交中的影响和他们的军事力量,共同推动了欧洲国家体系的巩固和发展。此外,这一时期的欧洲外交理论和国际法学说的发展令人瞩目,达到了更成熟的阶段。以摩根索为代表的欧美国际关系学者均接受这样的说法,即18世纪的欧洲外交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均势运用和发展的“黄金”时代,也是欧洲经典外交的辉煌时期。这一时期结束于1789年,但它的结束不是来自欧洲国家体系本身,而是由于一个欧洲大国内部的社会动荡,即法国的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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