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华侨换发新中国护照始末
唐 军
1951年2月1日,旅居丹麦的华侨许福一早便来到中国驻丹麦公使馆。此前一天,公使馆通知他,可以领取新护照了。从领事手里接过护照,许福仔细端详了半天,护照封面上几个醒目的烫金大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映入了他的眼帘。此时,他才相信,他领到了新中国的护照。
这本编号为B000111的护照便是新中国的第一版海外华侨护照。
新中国第一版护照从启用到发至华侨手中,这中间发生过怎样的故事,外交解密档案中有着翔实的记录。
周恩来总理决定:“国内护照由公安部制发,国外护照由外交部制发”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公元二三世纪),当时有一种专门的国际信差,持有一种“特别证书”,在国际旅途中可享有某种特权和优待,这就是护照的雏形。到了中世纪,这种“特别证书”又发给皇家使节,以便他们出使外国时能受到特别的优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有的国家又把这种证件发给出国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本国商人,使他们在国外能受到保护。至十六、十七世纪,逐渐形成为护照。随着两次世界大战和二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许多国家对国际旅行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开始建立起专门的护照制度并日臻完善。
新中国成立伊始,外交部办公厅秘书处成立护照科(今天外交部领事司的前身),1951年1月2日,办公厅又增设签证处,护照科划归签证处,并新成立签证科,业务包括护照、签证、海外侨务、外国遗留领馆及在华资产等。
由于新中国实行“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外交部的工作一切从零开始。护照科的工作也是千头万绪,虽然名字叫“护照科”,但像颁发护照这类具体事务,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根本无暇顾及。
也许有读者会问:那当时如果有事需要出入境怎么办呢?特殊时期有特殊做法。原来,国内出境人员所持的护照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签发的。1946年8月,在全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10月改称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8月,改为东北人民政府)成立。到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东北行政委员会已颁发护照3年了。北平、上海、广东等市、省解放后,各市、省人民政府的外事处也都印发过护照。显而易见,这种由各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颁发护照的做法,不仅无法保证护照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也与世界通行做法相悖。
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的第一位驻外使节——王稼祥大使没有携带护照就赴任了。
新中国成立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对新中国都采取了热情支持的态度,反应最为迅速的是苏联政府。1949年10月2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周恩来总理兼外长,“苏联政府决定建立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10月3日,周恩来外长复电苏联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热忱欢迎立即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新中国外交当务之急是争取国际承认,迅速扩大政治影响,建馆之事刻不容缓。10月20日,首任驻苏联大使王稼祥启程赴任。
时间太紧了,以致王大使一行来不及办理护照。10月19日,外交部办公厅特别照会苏联驻华使馆:
惟因护照不及赶办,暂发给证明书,以便迅速成行。特函请电达贵国政府分饬沿途关卡查照,准予以外交护照待遇为感。
现在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在解放初期,“护照”有“国内护照”和“国外护照”之分。“国内护照”也就是我们后来通常所说的“通行证”;“国外护照”则是现在意义上的“护照”。而且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提到“护照”一词,更多的是指“国内护照”。相比较“国外护照”,“国内护照”的种类更加繁多,数量更加巨大,颁发机关更加庞杂。针对上述状况,1949年11月28日,周恩来总理指示:“国内护照由公安部制发,国外护照由外交部制发。”
外交部护照科设计出了新中国第一版护照
根据周总理的指示,公安部很快设计出国内护照样本,在全国统一了通行证的颁发。当时规定:“凡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省境,应携带护照。”
国外护照(以下为叙述方便,称为护照)的设计工作自然由外交部办公厅护照科来具体承担。(1957年11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1958年1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接管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这是后话了。)
1950年1月16日,护照科设计出了第一批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式样,其间广泛征求了部内相关单位及多位专家的意见。新版护照由北京白纸坊印钞厂印制出样本,呈请周恩来总理批准。1950年3月,新中国第一批护照问世。该版的普通护照最初是专为华侨使用的,1956年,后部分临时因公出国人员也持用此类护照。该照规格为143毫米×108毫米,32页,封面封底为深蓝色布面,个人资料页为三联式,一年有效。
完成了新中国的护照设计印制,护照科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许多很详细的规章办法,大到颁发护照的原则,小到护照的签署式样,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
譬如对于各馆发照及签证的签署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颁发普通及侨民护照在使馆由领事部主任签署为有效,如无领事部主任或领事部主任不在时,以大、公使、代办签署为有效;在领事馆由总领事或领事签署为有效。
护照签证上签署均用毛笔蘸墨汁书写。
“一般的侨民如无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其申请领照,可由使领馆自行决定”
因为办理当地居留等需要,时常有华侨来到使领馆,询问有关办理护照的事宜。每次,各馆均将情况报回国内研究处理。1950年5月,外交部着手开始旅居国外华侨的换、发照工作。
5月25日,外交部办公厅发布了《在国外侨民换领护照办法》,对在国外的华侨的换照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11月2日,又向使馆发出了《关于办理国外侨民统一换照工作的注意事项》。1951年4月,外交部办公厅致函各驻外使领馆,对换照工作的注意事项又进行了补充。
概括起来,为侨民换、发新护照总的原则是:
一般的侨民如无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其申请领照,可由使领馆自行决定;历史不清楚,无固定职业,社会关系较复杂的侨民申请领照,应多方了解,慎重审查,在查明确无政治问题者,使领馆也可自行决定;反动党团分子申请护照问题,应先调查其历史,查明与反动党团有无联系,归国后有无正当职业,报部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发之新照是和旧国民党所发之旧照有很大不同意义的”
根据外交部的指示,各驻外使领馆陆续开始了本馆的护照换发工作,并结合各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馆的有关规定。
最早开始新照换、发工作的是驻苏联使馆。《驻苏联使领馆发给侨民护照暂行办法》规定:
(一)中国人持有原伪国民党政府发给之“中华民国护照”并持有苏联政府发给之“外人居住证”者一律换发新护照;
(二)中国人持有苏联政府发给之“无国籍居住证”并注明其以前国籍为中国国籍者,中国人仅持有苏联地方机关发给之“证明书”并注明其以前为中国国籍者,中国人在苏居住无任何证明其国籍之文件,经调查来历确系中国人者,以上本人申请自愿加入中国国籍,大使馆领事部或总领事馆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大使批准后发给其护照;
(三)中国人已取得苏联国籍,其本人自愿退出苏联国籍请求加入中国国籍,苏联政府已批准其退籍者,经大使批准后,可发给其护照;
(四)侨民子女未满十六周岁者,可同其父母或母拍于同一照片,登记于父母护照上,按父母护照办理,如已满十六周岁,父母现均为中国国籍者,可发给其护照,如父母一方为中国国籍,其本人自愿加入中国国籍时,大使馆领事部或总领事馆审查提出意见经大使批准可发给其护照。
在丹麦,华侨们看到新中国驻丹麦公使馆为华侨换发新护照的布告后,他们中的许多人仍在观望,只有少数几个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前去公使馆申领新护照,许福便是他们当中的一个。
12月29日,许福来到公使馆。一位领事热情地接待了他,首先祝他新年好。当问明许福来意,领事便详细解释和说明了有关的办照手续和填表注意事项。
许福旅居国外已27年,平时以教书为生。他接触过不少国民党政府驻丹麦公使馆的领事官。而与新中国的领事打交道,这还是第一次。新中国领事的诚挚、耐心和细致,使他深切感受到:新中国的外交官是与国民党的完全不同的。
在填写表格中的“对侨务工作的意见”一栏时,他不禁抬头望了望面前的领事,当看到领事正微笑地注视着他,眼神中满是鼓励,他略微思索片刻,工工整整地写道:
侨务工作应宣扬祖国文化,鼓励爱国思想,并维护工商界,使得赢利汇款返国经营实业,以为发展祖国富源之助。若正当侨民中并无违法行为而横受他国官厅压迫,应设法保护,以申公理维国家体面,尤宜增强侨民对于祖国政府之信仰。
不久他接到了领取护照的通知。
2月1日,他又一次来到公使馆。在提交了5张照片、护照工本费,折合人民币约4万元(相当于后来的4元)的丹麦克朗后,他领到了新护照。手捧着护照,许福不禁感慨万千,临行前,他说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
甚望祖国一跃而为强盛之国,提高国际地位,打破世界向来轻视中国之心理,实施社会政策以均贫富,厉行人民民主主义以消灭封建恶势力,提倡男女平等以解放旧家庭之束缚,减轻家庭亲族观念以免互相挈引营私害公。
同驻丹麦公使馆一样,其他各馆换、发新护照的手续大抵相同,外交部解密档案记录了当时的执行程序:
首先和他们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发之新照是和旧国民党所发之旧照有很大不同意义的,然后告诉他们换照后应注意的各种事项,接着便帮助他们填写申请换照登记表,事后并限定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将旧照及换照费送来使馆,待以上手续完毕后,即正式发给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照。
尾 声
驻外使领馆换发新护照工作,第一阶段集中发放到1951年底就基本结束了。由于新政权刚刚成立,因此各馆所换发、新发的护照并不是很多。只有驻苏联使馆略多一些,据使馆领事部统计:自195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共发出新护照46本,其中留学生7本,使馆留用的勤杂人员4本(换发),华侨39本。1951年全年换发新护照649本,其中华侨582本。这样,从开始发照到1951年年底,共发出新护照695本,其中发给华侨的有621本。领事部估计,其负责领区内约有华侨八九百人,因此未领取新护照的华侨约有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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