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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与世界体系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结束后,殖民体系逐渐瓦解,主权原则在全球确立,世界体系进入了洛克文化。但主权制度在全球范围的建立也带来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问题。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的政治迫害或者政策失误都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贫困和死亡。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已成为一种符合国际法和主权原则的行为,绝大多数国家对“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并无异议。经联合国授权的制止种

主权国家与世界体系

二战结束后,殖民体系逐渐瓦解,主权原则在全球确立,世界体系进入了洛克文化。主权原则乃是洛克文化的基石。主权国家承认相互都有生存、自由和财产权利,这就限制了国家的侵略行为,为主权国家提供了安全保障,确保了国家的生存和世界体系的相对稳定,使国家的消亡率大大降低,甚至像新加坡和摩纳哥这样的微型国家也得以繁荣发展。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Jackson)和卡尔·罗斯博格(Carl G.Rosberg)认为,二战结束之后,对于非洲小国的生存来说,在国内外的力量试图侵略、蚕食、攻击它们的主权时,国际社会对他们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未必都是现代国家,未必都有强大的国力,但是在国际社会上,它们是完全合格的主权国家。可以说,国际法上的主权地位,对于许多非洲国家来说,比他们具有的治理能力更加重要[10]。而没有主权架构的民族则得不到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法的正式庇护,库尔德民族的遭遇就是一例。

但主权制度在全球范围的建立也带来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问题。从国内层面看,在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体系中,对人权——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和基本自由权利(罗斯福将其概括为“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不虞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最有可能的侵犯来自国家的代表——政府。由于主权国家的政府合法地垄断了国内一切暴力,同时以“互不干涉内政”为由抵制来自外部社会的一切干预,它同时也就成为最有能力危害本国公民权利的主体。于是,出现了一个人们始料未及的现象:主权国家的产生本来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但主权的存在却成为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有可能伤害它本应保护的对象。一位学者指责说,“20世纪国家政权——政府——可能已经谋害了1.7亿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大约相当于所有国际国内战争中丧生的总人数的4倍”[11]。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的政治迫害或者政策失误都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贫困和死亡。

比方说,前苏联斯大林执政时期发起的“肃反”、“大清洗”等镇压运动严重侵犯了本国公民的人权,造成大量的无辜平民死亡。在2008年刚刚发生的缅甸风灾中,由于缅甸军政府的救灾能力和意愿不足,加之对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紧急援助的种种阻挠,致使数以万计的民众在风灾和灾后的疾病和困苦中死亡[12]。而如果主权国家以国家利益的名义随意发动对外战争,不管国家最后是赢是输,人民群众都是输家。他们在战争和危险面前首当其冲,受害程度远远大于国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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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缅甸风灾

“大清洗”害死了多少人?

究竟有多少人在斯大林执政时期发起的历次“清洗”中遇难?根据不同的统计标准,学者们作出了不同回答。吴恩远以因政治犯罪被判刑的人数为标准,指出在苏联20世纪30—50年代因政治犯罪被判刑的人总共380万左右,其中1937—1938年大清洗中被判刑的大约在130万—150万人左右。郑异凡则认为当时遭受镇压的人至少还应当包括20世纪30年代被当作“富农”消灭的大量农民,光是以国事罪被正式判刑的人数就达450万左右,其中被枪毙的约85万左右。如果加上在集中营中的死亡人数、集体化中被当作“富农”消灭的人数、大饥荒中死亡的人数,那么被直接镇压的人数可能高达2 000万左右,占当时苏联人口的1/10[13]。但是,即便以吴恩远的标准进行统计,苏联“大清洗”涉及的范围之广、冤假错案之多,也足以骇人听闻了。

从国际层面来看,在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面前,主权制度所造成的隔阂妨碍了国际合作的进行。在全球化时代,人类面对许多全球性的问题。它们除了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战争与和平等传统问题之外,还涉及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动物保护、人类文化历史遗产保护、海洋和空间资源利用、跨国犯罪、恐怖主义、国际移民、国际人权、人口控制、疾病控制、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控制,等等。解决全球性问题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为污水和有害气体不认识主权国家的边界,犯罪分子、毒品贩子、恐怖主义分子和SARS病毒也不会辨别受害者的国籍。同时,这些全球问题的产生可能源自于国内,即国内问题国际化。如果主权国家依照主权原则将之看成国内问题,那么它们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一些国家听之任之,那可能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比如说某些国家会认为研制核武器、进行核试验是主权所保护的国内事务,不应受到国际干涉,这就给国际社会解决核扩散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对于“主权”有可能侵犯“人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在二战刚刚结束时就给予关注。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规定,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全世界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将维护人权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起规定为联合国的基本目的,并在其他文件和条款中予以重申。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布:“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14]同时,二战后纽伦堡国际法庭设立反人类罪和破坏和平罪,并且据此对纳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和惩治,这表明,国际法和国际道义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个人,个人也是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这个事件所隐藏的更为深层的含义则是,个人对人类共同体的义务高于个人对所属国家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主权”为庇护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为所欲为。后来,联合国又于1967年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人权规则具体化。当然,由于冷战的干扰,这些国际规则迟迟没有在全球范围内落实。直到冷战结束,也就是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某些国家以“主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才真正受到有力的挑战。正面的例子是联合国对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大屠杀的介入,反面的例子是联合国没有及时干预卢旺达发生的大屠杀。前者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联合国维和部队因此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后者遭到大部分国家的指责,认为联合国有失职之嫌。

冷战后,人权国际规范得到迅速发展并得到大多数国家原则上的认同。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已成为一种符合国际法和主权原则的行为,绝大多数国家对“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并无异议。如今,如果一个国家对国内平民进行种族屠杀和严重侵犯人权,国际社会绝不应坐视不管。经联合国授权的制止种族屠杀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索马里、科索沃等地区得以实施。实际上,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主要分歧是“如何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问题:安理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认定这个国家内部发生了“人道主义灾难”,并对相关国家进行制裁。因为“人道主义灾难”被认为只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当然有理由担心,一旦人道主义干预泛滥,将会成为发达国家实行霸权主义行径的工具。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对谁、在什么情况下、经过什么程序、在何种程度上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等进行严格的限制。

针对全球化时代“主权”与“世界利益”、全人类利益的矛盾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全球治理”的理念,本书将在第14章作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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