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代民族冲突的影响因素和路径分析
一、当代民族冲突的影响因素分析
民族冲突既有原生的文化等因素,同时又有后天的社会环境等因素。普雷达斯(Ralph R.Premdas)认为民族冲突是因为“原生因素”和“次生因素”所引发的。如果单一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都会失之偏颇。所以在讨论民族冲突的因素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民族冲突中的“原生因素(primordial factors)”和“次生因素(secondary factors)”。(21)
1.原生因素
原生因素是形成民族认同和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原生因素既有事实性(fact)要素,也有神话性(mythical)要素,并不一定具有客观性和历史事实。这些原生因素包括:1.语言:该民族是否使用与周边民族不同的语言;2.宗教:该民族是否信奉与周边民族不同的宗教;3.种族:该民族是否属于与周边民族不同的种族;4.文化价值;5.土地、故乡或地域:该民族是否拥有长期聚集居住的传统地域(领地)。在民族冲突中,一个民族动用的原生性因素越多,那么产生的民族凝聚力也就越强。
“次生因素”(secondary factors)是指这些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忽视(neglect);剥削;被支配和内部殖民主义(internal colonialism);压迫以及被歧视;被迫合并。这些次生因素也能激发其民族主义的集体意识。
普雷达斯认为仅仅只有原生因素或者次生因素,并不会使得一种运动转化为民族冲突。在民族冲突产生的过程中,还需要一种“集体意识”的催化作用。这种“集体意识”是一种集体的心理因素。当人们通过原生因素认识到他们是具有独特的语言、宗教和文化价值的民族共同体,并且由于一些次生因素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之时,他们民族的集体意识将使得他们凝聚起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与其他的民族竞争,导致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在原生因素中,宗教和文化价值属于核心价值。而冲突越是围绕核心价值而进行,同时介入冲突的群体就越是追求非现实性、非武装性的后果,那么在冲突中导致情感的激化和卷入的程度就越重,并由此而使冲突的烈度更高(22)。在民族冲突中,原生因素与次生因素的作用往往在不同的冲突阶段是不同的。在一个民族冲突中,往往只有部分的原生因素或者次生因素相互结合,而不是所有的因素都结合起来。在民族冲突中很少是由于一种因素引发并推动民族冲突的发展的。在民族冲突中,原生因素所引发的冲突比次生因素引发的冲突更难达成妥协。原生因素带有很深的历史和价值观,深深地植根于民族成员之中。这些因素不容易被改变和消除。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对民族的原生因素都有很强的认同和归属感。在民族冲突中他们对自己的宗教和文化等价值观受到的侵害会做出强烈的抗拒。如果从原生因素来化解民族冲突,往往会带来更为复杂的问题。相反,次生因素不是带有核心价值的政策性等因素,不涉及符号、文化等象征性的问题。这些因素是民族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容易发生改变的因素。在民族冲突的化解中,次生因素往往是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加以消除的。
2.内部的次生因素
我们可以将次生因素分为来自于国家内部的次生因素和来自于国家外部的次生因素。内部的次生因素包括:
(1)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
民族主义发展理论往往认为民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控制和分配的不平等,是导致民族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这种理论认为导致民族冲突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形式是,一个本土的民族受到一个外来民族的剥削,或者是一个阶级受到另外一个阶级的剥削(23)。美国社会学家赫克托(Michael Hechter)提出的“内部殖民主义”理论是对这种观点进行阐释的代表。1975年,时任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的社会学教授赫克托出版了一本关于民族关系的书《内部殖民主义》(Internal Colonialism)。这本书的副标题是“1536年至1966年期间大不列颠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凯尔特边缘地区”(The Celtic Fringe in British National Development,1536-1966)。赫克托认为“内部殖民主义”是指中央政权对国内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种与殖民主义相似的统治形式。这些殖民国家的殖民主义的政策,除了应用到海外的殖民地外,也用于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这些被当作“殖民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中往往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边缘地区”。“核心地区”通过这种不平等的结构,对“边缘地区”在政治上进行压制,在经济上进行掠夺(24)。
赫克托是以英国爱尔兰地区的凯尔特作为一个边缘地区来进行分析的。赫克托收集了英国凯尔特地区的大量历史统计档案资料,对它们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赫克托认为,在英国的英格兰人和凯尔特人(Celt)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内部殖民主义”的关系。英国的英格兰人就是通过“内部殖民主义”政策来掠夺和控制凯尔特人。这种不平等的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导致了爱尔兰民族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和受剥夺的地位,并引发了深刻的民族矛盾。
在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存在着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在政治权力的划分上,以各民族的实力或是占人口总数的多少来进行分配,政治权力为主体民族所垄断,主体民族甚至以强制手段来剥夺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经济上各民族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长期被主体民族所忽视,甚至在国土开发和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以牺牲非主体民族的利益为代价,使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差距不断拉大,导致少数民族对主体民族的不满,有着强烈的被掠夺、被歧视的“殖民地”感觉,经济利益的争执和摩擦使离心力倾向不断增强,从而产生分离情绪。在文化方面,主体民族歧视、排斥非主体民族文化,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民族语言得不到国家与法律的认可,民族习俗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得不到保护,政府甚至在全国强行推广民族“同化”政策。国内民族政策的失误导致了国家内部凝聚力的下降,为民族冲突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一种国内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不会必然地引发民族冲突。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这种不平等的结构是否引发了这些民族产生一种受剥削或者现存的地位受到威胁的感觉。一些少数民族在国内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往往是长期的历史和社会分工中形成的。很多少数民族在社会分工中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往往和特定的职业或者产业相联系。如我国的鄂伦春族的经济生活长期是以狩猎为主,赫哲族的主要经济活动是捕鱼。这种经济活动并不是国内发达地区对他们的剥削引起的。这种由历史发展而沿袭下来的民族经济和社会结构,并不会导致民族冲突的发生。只有当这些少数民族感觉到他们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地位是不断受到核心民族的剥夺造成的时候,他们才会产生一种受到剥削的感觉,成为促进民族主义发生的一种重要媒介。另一方面,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中处于优势的民族,或者具有较高生活水平的民族中,也存在其处于优势的地位受到威胁而通过民族主义的动员引发持续的民族冲突的可能。例如,在北爱尔兰民族冲突中,新教徒为了维护自己在北爱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对天主教民族主义的发展感到挫折和恐惧,成为北爱冲突中联合主义者对民族主义者进行压制的核心意识。
如果这种不平等的结构有希望改善,使得少数民族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而不是使得这种结构固定化,那么民族冲突发生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对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发达核心地区和欠发达边缘地区的民族关系,赫克托在提出“内部殖民主义”这种模型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种“扩散模式”。这种“扩散模式”(diffusionmodel)认为边缘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地区差异也开始慢慢地减小。赫克托认为随着核心地区的行政机构、经济商业机构、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文化形式、消费方式逐渐向边缘地区扩散,原有的地区经济差距逐渐缩小,边缘地区开始步入工业化的进程。这个过程将最终促使边缘地区的工业化和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核心地区和边缘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差距基本消失。全国统一的政治和行政体制也建立起来,各个民族和地区都有代表平等地参加各项政治事务(25)。
总的来看,在多民族国家里,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程度高的国家比那些相对低一些的国家,发生民族冲突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2)政府的民族政策因素
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民族关系产生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可以带来重要的影响。国家的政策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对国家认同的归属感,其对族裔民族主义力量的发生和发展,扮演着一个决定性的角色。国家对一个少数民族采取的政策,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性的政策,另一类是压迫性政策(如强迫同化、强制驱逐、强制迁移和屠杀等)。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保护性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学校等教化机构进行的公民教育等同化政策,通过把民族共同体的领袖纳入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实现多民族国家中各个民族权力的共享。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多元主义的文化政策,对少数民族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多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形成一种和谐的民族关系。
我们把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性政策的强度从弱到强分为三种:强迫同化;强制迁移或者强制驱逐;屠杀。这些压迫性的政策使得被压迫的民族产生对国家和政府的“疏离感”。
强制同化又可以看做是文化殖民主义。其政策主要是无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强迫他们同化于主体族群的文化。如通过禁止或者限制少数民族在现实的政治和文化生活中使用自己的语言,他们的宗教和风俗习惯也受到限制和歧视。少数民族的文化被主体民族的文化所排挤,而主体民族的文化成为官方的文化。国家采取一切措施去同化少数民族,他们的政治权利、语言权利、教育权利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都受到限制和剥夺。他们把民族国家看做是单一民族文化的国家,不承认国民在民族、宗教、语言、文化和习俗等方面的多样性。他们认为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就必须否定少数民族的存在,否定他们的民族权利。如英国占领了爱尔兰以后,禁止人们使用爱尔兰盖尔语。英国殖民者对爱尔兰盖尔语的使用和传播加以打压和禁止。英国在爱尔兰设立的“国民学校”(national school)中一律使用英文教学,学校不得教授爱尔兰语,学生如果用爱尔兰语交谈,会被老师嘲笑、羞辱、处罚,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为止。到了19世纪下半叶,爱尔兰天主教徒受到欧洲大陆民族主义的影响,开始认识到自己民族语言在增强民族凝聚力中的重要作用,他们也着手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文化。
对少数民族的强制同化政策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可能成为激发他们民族主义情绪的一个重要因素。各个民族对自己的宗教和语言等文化具有很强的认同。盖尔纳(Ernest Gellner)认为,那些属于边缘文化和语言的群体在进入一个更发达的文化与语言环境时,如果受到歧视而成为他们发展的障碍,“这些文化的领袖人物采取文化上并且最终是政治上的民族主义立场”,他们会起而抗争,坚持自己的宗教和语言,抵制那些使自己的文化发生同化的政策。甚至有可能导致他们追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因为他们认为“一旦他们的语言成为一个新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使用的教育的、官方的和商业用语,这些不利因素便消失了”(26)。强制迁移和驱逐是不需要少数民族放弃其文化,而是简单地把他们从原来的居住地驱赶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为了减少少数民族的存在和影响,许多政府把少数民族从他们的世居地强制迁移或驱赶出去。二战之前,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强制迁移和驱逐是典型的代表。这些迁移都是非自愿性的,而且他们往往是在没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生产设备的情况下被迁移的。在大迁徙的途中和达到迁徙地的过程中,很多人饿死、病死。这对他们来说都是一场大灾难,给他们留下了痛苦的记忆。这种痛苦的经历,不仅使得他们对政府产生了深深的疏离感,而且也成为日后民族主义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苏联在卫国战争前后,借口某些少数民族中有人“与法西斯勾结而背叛祖国”,将11个少数民族(如日耳曼人、希腊人、库尔德人、车臣人、印古什人、朝鲜人、卡尔梅克人、鞑靼人等)共500万人流放到中亚和西伯利亚地区。这些民族在迁徙中遭受到了巨大的痛苦。这些痛苦经历成为后来引发车臣等民族冲突的重要因素。
当通过强迫同化和强制迁移等手段都没有达到极端民族主义政党的目的时,他们就可能采取大规模的屠杀来消灭少数民族。格罗斯指出:“今天,人们对民族混居或种族混杂的社会变成为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所采取的途径,已经知道得非常清楚:这就是对少数民族进行的大规模驱逐,各种各样的歧视、种族屠杀和最后解决。让少数民族大规模出走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就是恐怖。”(27)格罗斯认为发生在波黑的民族冲突就是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民族长期以来相互驱逐和屠杀造成的。据梅尔统计,克罗地亚法西斯分子乌塔萨在四年之内(1941—1945年)就无情地屠杀了65.5万塞尔维亚、犹太和其他民族的人。克罗地亚民族主义分子在为创建一个单一种族的、部族—种族国家的过程中,屠杀的人数达到克罗地亚总人口的10%。据梅尔统计,在克罗地亚版图内居住的塞尔维亚族居民中有25%~30%(人数达60万人)被杀害。虽然“压迫者的残忍不能成为胜利者滥施暴行的理由”(28),但这些因曾经受到迫害、屠杀和蹂躏的民族,一旦有了机会就会反过来屠杀和蹂躏其他民族。
(3)民族精英的作用
在民族冲突中,民族群体的每个成员的作用是不同的。能够对民族产生强大凝聚力,并且对冲突的发展和化解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往往是民族的领袖人物或者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精英分子。因此,我们在研究一个民族冲突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民族精英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这些民族精英分子,作为一个民族的核心,通过有组织的努力,运用民族动员甚至冲突来使每个民族内部的等级化的政治、经济机构合法化。这些民族核心人物控制着民族动员过程的步调、形态、范围和强度,并进一步决定着民族冲突的形式和方向。布拉斯认为,民族精英分子动员民族认同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的目的。同时,精英分子在以民族属性作为动员时,是受到了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观念及价值追求的限制的。这些文化观念和价值追求也决定了精英分子在运动中的追求种类。他还认为在现代多民族社会中,各个民族精英分子为了争夺有限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往往会动员那些从事低级劳动的和被强制学习优势民族语言及文化的同一民族的成员去对抗优势民族(29)。这种情况在苏联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的明显。卡斯特就此指出:“俄罗斯及其他联邦共和国的政治精英是拿民族主义作为反对失势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武器,以此来打击苏联政府,以便在各共和国内的机构进行夺权。精英分子之所以用这种策略是因为它产生出的效应高,而且比起民主或市场优点的抽象诉求,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因为能够被人们个人的经验所吸收而产生想象,更能引起共鸣。”(30)
民族精英分子在冲突中的先导性作用,主要是他们能够充分利用民族情感的功能。西(O’Sullivan See)认为民族情感有两种功能:一种是原生质功能。这种功能是指民族共同体可以实现民族认同的心理需求;另一种是工具性的功能。民族精英可以利用民族情感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希望激起民族意识,进而在民族团体中获得领导地位。民族精英在民族冲突的动机既包括原生质因素,也包括工具性动因,很难把两者清楚地区分开来。完全有可能是这些民族精英们通过唤醒潜伏的民族认同的情感或通过在群众中唤起长期被遗忘的民族认同来巩固他们的权力和领导地位。民族运动的主张和要求总是在一般民族成员还没有意识到、更不用说形成完整观念之前,就由该族群中富有战斗精神的精英分子率先拟定并竭力提倡了。精英们又可能分裂成不同派系,不但在战略战术问题上各执己见,而且往往连斗争的目标也不尽一致。巴斯克人、泰米尔人、库尔德人、米斯基托印第安人、北爱尔兰共和军、巴勒斯坦人和其他民族主义运动无不如此(31)。
(4)民族共同体的地理分布
民族冲突中民族共同体的地理分布因素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该民族在历史上是否拥有长期聚集居住的传统地域(或领土)。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都曾经有过在耶路撒冷建都的历史。这块土地对他们来说都是不可分割的,为了争夺这块土地,双方的冲突不断;第二是该民族的人口分布呈现地理聚集状态还是地理分散状态。如果民族共同体成员越分散,民族动员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民族成员的分布是一种地理聚集的状态,民族精英的动员力量也就越大。在北爱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的分布就呈现出一种聚集分布的状态,双方很难融合在一起。他们的民族地理分界线非常的清楚,新教徒每年的游行在强行经过天主教徒的居住区的时候,双方常常发生冲突。
3.外部的次生因素包括:国际条件的催化作用和外部因素的介入
引起民族冲突的外部因素是使潜在的可能引发民族冲突的内部因素激发而转变为现实的那些因素或条件。引发民族冲突的外部因素包括国际环境对内部因素的催化作用,也包括外部第三方因素的介入(32)。
(1)国际条件的催化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以雅尔塔体制为基础的、以美苏对抗为主要特征的两极格局。在此格局下,两大阵营内部的民族冲突都退居次要地位,亚非拉地区内部的民族冲突也受这种格局的影响。冷战期间,东西方两大政治意识形态集团势均力敌的对抗,不仅仅形成了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集团,而且使得两大阵营内部存在的问题限制在地缘政治的范围之中,各国内部带有民族性质的冲突都被置于冷战这个大的战略之下。
冷战结束之后,苏联、南斯拉夫解体导致国际形势的变化并出现了民族冲突和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这是“第三次民族主义的浪潮”。华约解散,苏联解体,以苏联为首的阵营在冷战时代形成的内部的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显著下降,而国内各个民族的自身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也随之得到释放和增强,原来被压抑和掩盖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矛盾纷纷暴露并尖锐起来。与此同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也同样发生了变化,这些国家进入了散乱的时代,“各自以确立主体性为目标,在21世纪建立自己国家的基础,建设国家基础体系的思想开始萌生,从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世界进入了民族主义激烈高扬的时代”(33)。同时,由于前苏东地区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得手的刺激,加之一些国家在建设和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失误,在一些原本存在民族问题的国家和地区,一批以民族主义势力为背景的政党团体趁机迅速崛起和得势。在它们的作用下,民族自我意识强化,各种形态的民族主义运动迭起。在高加索、中亚和南斯拉夫出现了政治权力真空。国家内部各个民族在权利分配上的潜在矛盾,随着原来权力体系的崩溃而爆发出来。原来存在的各种民族宗教势力勃兴,都企图借助民族主义来挑战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以扩大自己在该地区政治、经济和军事等领域的力量。改变原有的政治权力结构,获得政治独立或自治来改变原有的政治结构和资源分配方式,成为这一时期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诉求。
(2)外部因素的介入
在一个国家的民族冲突发展中,来自于国外的第三方因素对民族冲突的发生、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冲突的程度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总的看来,第三方的因素包括邻近的国家或冲突民族在国外的成员等等。在北爱尔兰民族冲突中,欧盟、爱尔兰裔美国人和美国政府是影响到冲突发展及其化解的重要第三方因素。第三方因素对国内民族冲突的发展会形成以下几种结果:冲突的军事化;冲突的增强或减缓;对被支持的民族团体的界线具有强化的效果;增强或减少民族冲突经由谈判化解的可能性。
现实中的民族冲突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上述原生因素和次生因素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偶然因素也会影响到民族冲突。一些带有偶然性的突发事件有时也会激起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激化民族冲突。特别是这些突发事件和冲突民族涉及领袖或民族的相当多人的利益之时,都可能激起这些民族的强烈的反应,成为民族冲突中具有代表性和象征性的事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民族冲突的发展和化解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如1968年马丁·路德·金遇刺,引发了美国各地长达数月的黑人骚乱。以色列总理沙龙在2000年10月对东耶路撒冷圣殿山阿克萨清真寺的访问,激起了巴勒斯坦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导致巴以冲突激化。同时,这也成为以色列—巴勒斯坦“和平进程”被迫中断的一个历史转折点。虽然这些突发事件对民族冲突也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但这些突发事件其实或多或少也有某种必然性,因为民族冲突发展的总的趋势并不是少数人或某个事件可以改变的。
二、民族冲突发展的一般路径
从以上对影响到民族冲突发展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民族冲突发展的一般路径:
图1:民族冲突发展的一般路径
民族冲突的原生要素是形成民族认同的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在民族冲突中往往被冲突各方作为增强民族凝聚力来利用。冲突中各方都运用尽可能多的原生要素来增强自己的力量。这些因素在民族冲突中都有可能被作为自己民族的标志。在民族冲突中各种原生要素对各个民族来说都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是不容易被分解、遗忘和妥协的。但是,各个民族拥有的各自不同的原生要素本身不会导致民族的冲突,还需要各种次生因素来激发起民族的集体意识。
在内外次生因素特别是内部次生因素的激发之下,民族成员产生一种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这种集体意识就是一种集体心理因素,他们认为自己拥有某一民族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就使得他们在社会资源、各种利益和发展机会的分配中享有特权或者遭受歧视。如果一个国家的资源、利益和发展机会的分配方面民族的分配差距越大,民族间的歧视越严重,那么民族的这种集体意识就越强,优势民族捍卫自身特权和劣势民族力图改变自身状况的动力也就越强烈。有的美国学者认为,当前世界上民族冲突的重点正在清楚地实行转移,从强调各自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转向成员的各种实际利益(34)。
总之,这种集体心理意识,经由各种次生因素而被催化。在民族冲突中,原生要素和次生因素的结合是随着冲突的不同而不同的。在民族冲突中,往往是部分因素的相互结合,而非全部因素的结合。在发展的不同阶段,经常是一个因素发生作用多一点转向另外一个因素的作用多一点。总的看来,次生因素往往要比原生因素更容易消除,这可为推动冲突各方走向谈判,最终实现民族冲突的化解找到合适的途径或突破口。
【注释】
(1)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199页。
(2)[日]星野昭吉著,刘小林等译:《变动中的世界政治》,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51页。
(3)《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4)[美]L.科塞著,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137页。
(5)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6)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7)王宏岩:《浅析二十世纪末的民族分离主义》,《辽宁师专学报》,2003年第5期。
(8)朱伦:《走出“民族—国家”的古典理论的误区》,《西域研究》,2000年第2期。
(9)估巴扎布:《土著人问题应引起世界重视》,《光明日报》,1994年1月6日。
(10)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夏季卷。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29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291页。
(16)《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8)宁骚:《论民族冲突的根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夏季卷,第79页。
(19)[英]戴维·赫尔德等著,杨雪冬等译:《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20)[德]彼得·贝格尔著,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版,第120页。
(21)Ralph R. Premdas, Secessionist Movemen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ndon: Pinter Publishs,1990,pp.15-20.
(22)[美]乔纳森·H.特纳著,范伟达等译:《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版,第235页。
(23)Chong-Do Hah and Jeffrey Martin,Toward a Synthesis of Conflictand Integration Theories of Nationalism,World Politics,No.3.April,1975,pp.372-374.
(24)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91页。
(25)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90页。
(26)[英]厄内斯特·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27)[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等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5页。
(28)[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等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5页。
(29)PaulR.Brass,Ethnic and Nationalism,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1991,pp.18-40.
(30)[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认同的力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31)鲁道夫·施塔文哈根:《族群冲突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1999年第3期。
(32)王联:《试论民族问题国际化及其影响》,《世界民族》,2000年第2期。
(33)《参考消息》2005年3月24日。
(34)Nathan Glanzer and Daniel P.Moynihan,eds,Ethnicity:Theory and Experience,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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