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化解民族冲突的基本过程和阶段
化解民族冲突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民族冲突预防、民族冲突的谈判、调解与民族冲突后建立和平三个阶段。在民族冲突化解中的不同阶段的问题、实行的策略以及实现的目标都是不同的。民族冲突预防,就是在发现有可能爆发民族冲突的区域采取措施制止暴力,防止冲突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民族冲突谈判和调解阶段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来推动冲突各方进行谈判,主要目标是建立一种所谓的“消极和平”。而民族冲突后建立和平则致力于建立一种“积极和平”,即通过改变导致民族冲突的不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帮助民族冲突各方建立一种长久的、相互依赖的共同发展的关系。由此可见,民族冲突化解的最终过程是要建立一种民族之间共同发展的和谐关系。
一、冲突的预防
冲突预防,就是在发现有可能爆发或已经爆发冲突的区域采取措施防止冲突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在一个国家的民族冲突中,如果冲突双方势均力敌,并且互不相让,那就可能造成冲突的持续不断;而如果冲突中一方的力量明显强于对方,那么它将对冲突的另一方实行大规模的驱逐或者暴力行为。如果没有对冲突的暴力行为加以预防的手段和措施,那么冲突就可能持续不断,甚至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
当一个国家国内的民族冲突持续发生并且不断扩大之时,国家自然成为第一责任者来制止冲突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根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家在接受外来救济和帮助之前,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程序解决本国内部的冲突。但是,民族冲突的发生往往是和国家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相联系的,国家也往往被弱势团体看做是优势团体压迫自己的工具,因此国家的合法性本身就遭到冲突民族一方的质疑。因此,国家不但不能成为民族冲突有效的制止者和预防者,反而被卷入民族冲突中不能自拔,成为民族冲突的一部分。如英国政府在北爱尔兰民族冲突激化之后,终止斯托蒙特自治政府的运作,对北爱尔兰实行直接统治,并且派出了大量的军队到北爱尔兰维持秩序,但还是无法制止冲突的发生,反而成为冲突双方攻击的对象。如果一国政府在国内的民族冲突中被证明是没有效率来维护和平,或者在民族冲突中出现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的灾难,国际社会就会干涉该国的内部冲突。
国际社会制止一国国内民族冲突的扩大一般是派出国际和平维持部队,来降低暴力冲突的程度。国际维持和平部队是“为达到对国家之间或国家内部所产生的敌对状态得以避免、抑制、缓和或中止的目标,而通过一个为国际组织所指挥的第三方的介入,运用多国部队、警察的力量来恢复及维持和平”(17)。国际维和部队的类型包括联合国、区域组织、国家组织等组成的维持和平部队,也可以是由单一的国家所组成的“和平维持部队”。这些维持和平部队其实执行的是警察的任务,而不是扮演执行军事部队的角色。他们被部署到冲突地区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和平,防止冲突的进一步扩大,而不是消灭冲突的任何一方来赢得胜利。
对国际的人道主义干涉争议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干涉主体及其合法性的问题。该问题的核心就是外来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1999年,北约以人道主义的理由轰炸南联盟,该行动既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也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基于自卫权的武力行为的要求。尽管对南动武被证明是有效的,但科索沃冲突的解决方式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和不满,尤其在第三世界产生了主权可能受到外来干涉的忧虑情绪。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威被绕开了,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区域性武装行动的联合国宪章被忽略了。一种在人道主义干预旗帜下的危险的先例建立起来了(18)。联合国在国际冲突解决机制中仍然是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从目前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看,联合国现有机制仍是防止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保护中小国家利益的不可替代的机制。正如弗兰克(Thomas M.Franck)认为科索沃事件的最大教训是:尽管在科索沃事件中联合国被蔑视和绕开,但在结束冲突时联合国又成为一个必需的推进者。联合国不仅是行使创造性、持久的多边外交政策的论坛,而且仍然是一个恢复活力的不可替代的论坛(19)。事实上,北约依靠武力无法解决的科索沃问题,最终由联合国通过的第1244号决议予以解决。
有效的人道主义干预应该在民族冲突爆发的早期阶段就应该展开。这样的积极主动的干预比冲突激化以后的被动干预应该会更加有效。卢旺达部族大屠杀即将发生时,联合国和国际社会都预先得到了警告,但在1994年4月至7月的短短100天里,先后有100万人被杀,成为20世纪人类社会的一大悲剧。在人们痛悼那100多万无辜冤魂时,一个愈来愈清晰的事实更令大家惊诧:如果当年介入及时,这场大屠杀其实只需要5000名装备精良、授权明确的联合国部队就能够制止(20)。冲突的预防性干预可以采取调停、谈判、提供便利、制裁甚至军事部署等形式。这些都是对正在形成中的潜在的冲突进行治理的手段。在很多种情况之下,如果及早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提前采取行动,暴力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现行的国际机制对民族冲突仍然是重处理而轻预防。为此,还是应该充分发挥和完善联合国的冲突预防机制的作用,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联合国应对危机爆发的快速反应机制。美国福特基金会国际问题项目研究学者布赖恩·厄克特(Brian Urquhart)认为,尽管冷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内存在合作的态势,但联合国对危机缺少快速反应能力损害了它的信誉。由志愿者构成的联合国部队将使其对危机的快速反应和早期干预成为可能。这种志愿者部队不是传统的以观察和巡视停火的方式从事维和行动,而是以分隔交战方的形式结束冲突,承担强制实施和平的角色。为此,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加利主张为了加强联合国对危机的快速反应能力,联合国应有自己的维和行动基金;成员国政府应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维和基地提供装备;每个成员国都应有为联合国维和行动而专门训练的人员和军队;经济发展必须被视为社会政治稳定和国际和平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1)。
二、民族冲突调停和谈判阶段
民族冲突调停和谈判阶段是迈向和平的关键阶段。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而将冲突各方暂时隔离开来之后,这时并未出现和解,还需要有人充当冲突双方的调停人,并积极地参与双方的谈判进程,为谈判提供充分的舆论基础和物质条件。伯克维奇(Jacob Bercovitch)把调停界定为:“争端中的各方试图通过接受某个人、团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的帮助,而不是通过武力或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各方的争端的一种冲突处理过程。”(22)米歇尔在北爱尔兰和平进程中扮演的是调停者的角色。他在解决冲突的过程或决议中,并没有偏袒冲突的任何一方,或是做出增进本身利益的行为;同时若以权力面向来说,米歇尔并不具有强制或谈判的力量,他只是一个公正公平的主席,亦即米歇尔只能透过“促成协议的权力”(facilitative power)来实现解决冲突的目标。
依据图瓦尔和乍特曼的分类,调停者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促成冲突各方通过谈判实现和解:(23)
1.促进沟通的策略(communication-facilitaition)
这指的是当调停者透过外交的方式进行调停时,他必须与冲突者进行接触,并取得冲突者的信任,然后促进冲突各方的接触和互动;其次,调停者必须了解清楚冲突的背景和冲突的主要问题,并维持中立的角色,以便与冲突者发展出更密切的关系;最后,调停者必须穿梭在冲突者之间,充当冲突双方的联络员,为双方传递谈判所需要的信息,并鼓励双方进行有意义的沟通。这一促进沟通的策略虽是一种较消极的调停手段,但却是促成冲突各方最终达成和平协议的必要条件。
2.形成解决方案的基本架构策略
调停者必须为冲突各方提供适当的沟通管道、地点,并控制谈判议程与进度,促使双方降低紧张关系并达成协议,以最终实现和平的目标。另外,调停者如果想要避免冲突者放弃谈判,则可先从较简单的问题着手,因为冲突者初上谈判桌时,其敌对的态势依旧尖锐,倘若一开始即讨论对立性的问题,则往往会因为双方对于讨论的议题毫无兴趣而使谈判破裂。
除此之外,冲突的发生通常意味着过去冲突双方的沟通失败,即使冲突双方想要妥协,但也往往会因面子与下台阶的问题,而使冲突双方无法取得自我沟通的机会。因此调停者此时必须小心处理,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慢慢引导切入,并提供一个沟通管道,以取得较具体的调停结果。简言之,建立解决方案架构的调停应该是适时地提出妥协的方案,以促使冲突双方自我降低冲突,而这是一种比较积极的调停手段。
3.操纵策略(manipulation)
在沟通的情境之下,冲突仍然无法降低时,调停者可能需要使用其地位和利用其他有用的资源,促使冲突者接受协议。换句话说,也就是由调停者通过运用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来对冲突各方施加一定的压力和利益诱惑,软硬兼施地解决冲突。然而要采取这一操纵策略的调停者,首先必须:a.改变冲突者的认知与期待,以使其让步;b.调停者必须做出实质的建议与提出协议,同时提供足够的信息给冲突者,以使冲突者认识到不接受协议可能受到的惩罚与接受协议的奖赏;c.扬言退出谈判结构,使冲突者因惧怕调停者退出而有较具体的让步行为。因此,调停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往往就是调停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北爱尔兰和谈进入关键时期,克林顿就是采取这一策略,在谈判进入最后阶段各方都坚持己见,而使得谈判处于僵持阶段之时,与谈判各方紧急磋商,最后促使各方达成《贝尔法斯特协议》的签订。
三、冲突后建立持久的“积极和平”
冲突双方接受了调解,签订了和平协议,但并不意味着冲突已经解决,真正的和平已经到来。建立“积极的和平”主要目标在于从根本上消除冲突各方民众间的敌意以及社会与经济的环境的差异,包括重建由于冲突而被破坏的社会机制和基础设施,这将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方面,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要建立一种“积极的和平”。建立和平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改变产生冲突的环境,建立和平阶段的主要策略是要促进冲突各方进行更多的接触,最终形成所有民族团体和成员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与合作的关系。
冲突各方要形成这样一种新的关系,首先需要一个观念上的根本转变,需要形成一种新的超越狭隘民族主义的思想,要在各个民族整体的基础之上实现更大的包容,创造民族关系的协调机制,实现民族之间的宽容与和解。美国社会学家格罗斯认为,合作或者更高超的协调人类行为的艺术,是任何复杂而发达的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合作意味着,协调并有效联合各个追求相同或不同目标的组织及个人多种多样的行为和努力,避免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冲突。合作与协调的艺术需要自律和妥协(24)。要实现真正的和解,一个成熟的民族需要向对方的历史错误表示宽恕,也就是说要学会正确地记忆和忘却。南非主教图图特别对宽恕在南非从冲突中解放出来的意义做了阐述,他认为:“在宽恕时,我们没有要求人们忘却。相反,铭记过去是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暴行的重演。宽恕不等于纵容已犯下的错误,而是意味着认真对待既往,拔除威胁我们生存的毒刺”,真正的和解也是需要获得真相,“因为处理真相会最终真正抚平创伤。虚假的和平只能带来虚假的复原”,最终“宽恕意味着受害者放弃向罪犯讨还血债的权利,但这同时也解放了受害者”(25)。如果没有宽恕,仅仅增加冲突民族成员之间的接触,反而可能更容易导致民族间的冲突,而只有首先各个民族都学会了宽恕对方,才能学会正确地寻找民族和解的可行途径,结束民族间世代为仇、冤冤相报的族际关系。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制度之后,成立了由大主教图图领导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是为了单纯地调查某一事件的发生过程和细节,追究某些个人的罪责,而是通过“把事实和事实的含义置之于人类关系的背景之中,既置之于公民关系之中,又置之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之间”的方法,使白人与黑人同时对民族冲突时期大规模对人权的侵犯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反思,从而为重建“公正的基础”、“重建受害者的尊严”、“重建社会信任作出自觉的行动”(26)。正因为有了这种宽容的精神,南非各个民族才能超越民族偏见和历史的恩怨,真正实现了民族的和解,走上了和平发展的道路。
各个冲突民族在相互宽容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和解,但并不意味着整个和平进程已经实现。要使和平得到根本性的保证还需要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往往是造成民族冲突的根源,如果这些不平等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社会财富和资源还是以不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那么新的民族冲突还是会爆发,和平也将难以得到保证。为此,图图大主教指出:(27)在南非,和解过程受到巨大贫富差距的严重阻碍,富人大部分是白人,而穷人大部分是黑人。种族主义和种族冲突造成的贫富鸿沟,给和解与国家的稳定造成了最为严重的威胁。犯罪和种族隔离的受益者大多属于富人,而大部分受害者则来自穷人阶层。这就是为什么我敦促白人要保证黑人境况的改善,因为如果不能用住房替代黑人居住的棚户,如果黑人不能够得到白人早已经享受的洁净水、电力、廉价的医疗、像样的教育、良好的工作和安全的环境,我们就可以同和解告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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