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德国来说,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性时期。在这一时期,德国的思想、艺术得到了空前的繁荣,欧洲的传统理性主义也发挥到了极至。因而,这一时期的德国被冠之于与“古希腊”同齐美名——“德国古典时期”。在这一时段内的政治哲学家,主要有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本节以康德和黑格尔的国家形象观为代表来阐述德国古典时期的国家形象思想。
1.康德:“理性意志”的国家形象观
康德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启蒙运动重要思想家之一。在哲学领域,他深受休谟怀疑论思想的影响;但在政治道德领域,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卢梭思想的追随者。尤其在他的国家形象学说里,处处泛着卢梭“公意”论思想的影子。只是他用“理性意志”代替了卢梭的“公意”,从而开创了“理性意志”国家形象观的先河。
首先,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概念。康德的国家起源理论和国家的概念理论是带有理想性色彩的,但是他并没有否定具体的、现实的国家,而是以先验论为出发点来论证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和合法性。康德认为,在人类未成立社会和国家组织之前,确实存在着一种原始的、野蛮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享有天赋权利和自由,但是人的本性又使他们相互侵犯,使这种天赋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为此,人类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就制定契约来建立国家。那么国家的概念是什么呢?康德指出:“凡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的联合体之中,这个组织就叫国家”[38],“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39]。由此可见,在康德看来,国家是人们立法意志的产物。换言之,“人通过善良意志颁布道德律令,自己遵守;人通过立法意志颁布契约,自己服从”。为此,康德眼中的理想国家必然是一个充分代表每一个人立法意志的国家。
其次,关于人民主权论的国内形象思想。在人民主权思想上,康德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制定法律的权利应该给予人民,而且国家的主权也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这种联合意志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意志”。为了更好地阐述他的人民主权思想,他在《政治正义原理》中提出了三条原则:“一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一个人,有自由权去使用他自己的方法寻求他自己的快乐;二是每一成员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无世袭的特权;三是每一个国家的成员都是一个公民,有自决权去参与国家的主权。”[40]并且,他还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强调:“最高权力本来就存在于人民之中,因此每个公民的一切权力,特别是作为官吏的一切权力,都必须从这个最高权力中派生出来。当人民的主权实现之时,也就是共和国成立之日。”[41]显然,康德认为,人民的自由、平等、参与政治等权利才是打造一个良好国内形象的基础。
再次,关于永久和平的国际形象思想。康德是一个坚定的和平主义者,他把永久和平看作是国际形象的一种最高的政治上的善。他在著名的《永久和平论》一书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全面而详细地论证了“各个国家的联合体的世界大同是人类由野蛮步入文明的一个自然的而又必然的历史过程”[42]。为此,“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力科学的整个的最终的意图和目的”[43]。为了让自由和非自由国家之间共同享有国际之间的和平,康德还提出了“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这么一个概念。其实,这个“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就是“和平联盟”。它是一个超越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可以规范全人类的、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法则。在这个法则里,国与国之间实行共和民主制,它们在互相限制中力求和平,在和平中力求互利。当然,康德的这种永久和平的国际形象思想是他从政治、伦理与法律之间应有的关系中分析和论述的,但也表达了他对人类和平发展的一种积极向往。
总的来说,康德的“理性意志”国家形象观的独特思考视角就在于他把近现代政治生活中所忽略的伦理、道德这一关键性问题作为其思想的根基,从而强调一个真正的理想的国家,应该塑造一个充分体现国民理性意志、人民掌握国家主权、与其它国家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
2.黑格尔:“有机整体”的国家形象观
黑格尔是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在国家形象思想上,他特别崇尚古希腊那种以伦理和整体为特征的城邦国家观,在他的法哲学中也充分体现了“有机整体”的这种国家形象观的倾向。同时,近代德国政治思想的那种哲学的思辨传统又在他的国家形象观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因此,他的这种“有机整体”国家形象思想又是一种抽象的国家形象观。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通过揭示国家的本质来论述他的整体国家形象观。他认为:“抽象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而只有伦理才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和自由意志的真实体现。”[44]因此,黑格尔在书中明确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45]在他看来,伦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国家是这三个发展阶段中最高的发展形式,这就使国家成为了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个体意志和普遍意志相统一的地方。同时,国家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也是黑格尔在揭示国家的本质时特别强调的。他指出,国家可以看作是一种“民族精神”或者“普遍意志”,这种“民族精神”和“普遍意志”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伦理精神,统治者通过这种精神能把整个民族凝聚成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这个有机整体才能算是真正的“政治国家”。对于国家这一个独立的有机整体而言,个人只是它的一些环节,他们的人格、自由和权力只有在国家中并依靠国家才能实现。显然,黑格尔的整体国家形象观在他的国家本质论述中就已经有了很明显的倾向。
其次,黑格尔强调了国家的普遍性和个人的特殊性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关系。他从“国家是最终目的而不是手段”的观点出发,认为“个人只有以国家为最终目的,以国家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才能将特殊意志和利益普遍化,从而获得自身存在的价值”[46]。就现实而言,个人是不能被完全剥夺原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只是“没有从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的、脱离国家的自由和权利,而有着服从国家法律的自由和权利”[47]。换言之,在国家这个有机整体中,个人是能够保持自身特殊性的,但存在的前提是,个人的这种特殊性必须适应国家的普遍性,而不能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构成任何威胁。
再次,黑格尔在强调国家主权时进一步阐发了他的整体国家形象思想。在他看来,国家这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必须通过对立来肯定自身的存在。国家的主权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内主权是指主权通过促进国家的各个环节发展来最终实现国家的统一并体现其整体的理性形象;另一方面,因为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然而然包含有否定的和排他的特性,那么表现在国家的对外主权方面就是指该国与其它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的国家之间的对立。换言之,对外主权就是“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同时,黑格尔在阐述国家的对外主权时还特别强调:“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48];而作为国家的一员,在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上,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在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牺牲。显然,这些主权思想的阐述都充分体现了黑格尔的爱国主义思想。
总之,黑格尔从国家的本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主权等方面分别论证了国家作为一个有机体整体形象存在的合理性。这种有机整体形象的主张是完全符合当时德国政治发展需要的,当然,这也体现了“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的鲜明特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