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中国更加重视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规模、范围和程度。主要特点有:
(1)积极参与安理会、联大、维和特委会的有关审议和磋商,支持作出维和行动的决定。例如,从1994年1月至2004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共对27项新的维和行动的创立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了26项,否决了1项。中国在总的投票中无保留支持19项,有保留支持6项,弃权1项,否决1项。其中,中国对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观察团的决议草案(S/1997/18)投了否决票,对1996年向海地派遣支助团的1063号决议草案和1997年向海地派遣过渡时期特派团的1123号决议草案有保留支持。[13]
(2)派遣成建制非作战部队参加维和行动,并且规模越来越大。1992年,中国政府向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派遣了47名军事观察员和一支800人的军事工程大队。1997年5月2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照会联合国秘书长,表示中国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一级待命安排机制。2002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分队组建方案,可以在联合国需要时派遣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525人)、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35人)和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各80人)。自此,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一级待命安排机制正式启动。2003年4月,中国向联合国刚果(金)特派团派了175人的工兵连和1个43人的医疗分队。11月,中国决定向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派遣1个275人的工兵连、1个35人的联合国标准二级医院和1个240人的运输连。[14]2006年7月,黎以冲突爆发后,根据联合国决议和黎巴嫩政府的请求,9月18日温家宝总理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决定向黎巴嫩增派维和部队至1000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向海外派驻维和部队规模最大的一次。[15]
(3)参与范围不断扩大,参加人数迅速增长。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观察员以来,中国先后向中东、伊拉克和科威特地区、西撒哈拉、柬埔寨、莫桑比克、利比利亚、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刚果(金)、东帝汶和波黑维和行动派遣了大量军事观察员。自2000年1月,中国向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首次派遣民事警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来,到2003年中国向联合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驻东帝汶支助团、利比里亚特派团,共派遣了219名民事警察。2004年,中国共向东帝汶、利比里亚、阿富汗、塞黑科索沃等地区派遣59名维和警察,并应联合国请求向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派遣首支125人的成建制防暴警察部队。根据联合国维和行动部2001年、2002年对维和人员的历次月度统计,中国向联合国维和地区派遣的人员总数一般维持在100人左右的水平,明显少于美、英、法、俄等国家。但是从2003年开始,中国维和人员总数由100人左右上升到300人左右;而从2004年开始,总人数进一步上升并稳定保持在1000人左右。上升的幅度之大、速度之快,引起世界瞩目。目前,中国已成为常任理事国中提供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据联合国维和行动部2005年8月对维和人员的月度统计显示,在联合国同期18项维和行动中,中国共参与13项,维和人数列5大国之首,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积极态度。[16]
(4)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资金支持逐渐增多。曾经在较长时间里,中国对维和费用的分摊款占总额比例不足1%,其中1998—2000年度为0.9%,[17]这一情况从2001年起有了较大改观。2000年12月23日,联合国第55届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的分摊办法。根据这项决议,中国2001—2003年的维和经费分摊份额上升到1.91%。[18]2003年12月23日,联大通过了2004—2006年联合国经常性预算分摊比例。根据新的比例表,中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将从1.54%上升为2.05%,在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列第9位,中国所分摊的维和经费比例大致与此相同。[19]
(5)中国对参加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培训投入加大。1998年8月,维和民事警察培训工作开始启动。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国在河北省廊坊市建立了亚洲最大的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该中心建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内,占地13.56公顷,建设规模为1.7万平方米,总投资1.6亿元。可以同时培训250名学员,其中包括50名外国学员,成为亚洲最大、功能先进、设备齐全的维和培训中心。中国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的建成,标志着中国维和民事警察的培训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
冷战结束后中国越来越积极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国际背景是东西对抗、苏美对峙的消除,使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有了更大的空间、更多的机会。冷战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参与国多是中小国家,维和对象一般在东西方非直接对抗的地区,美、苏的势力范围一般不让联合国插手。1948—1989年的42年间,联合国只进行了18次维和行动。冷战结束以来的15年间,仅安理会批准进行的维和行动就达42次之多。这一时期国际局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总体趋向缓和,大多数由于美苏插手而长期存在的地区冲突、国内动乱,如阿富汗、柬埔寨、安哥拉、尼加拉瓜等问题达成和平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新的冲突不断,一些被冷战掩盖的固有的民族、宗教、领土矛盾激化。这两方面都要求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和平解决方案需要联合国监督执行,热点问题需要联合国控制和调解,新时期的维和就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冲突国家、热点地区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需求的增加及对其作用的认可,同时昭示联合国已经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积极参与,各国均将参与维和行动视作参与国际事务和展示自身形象的手段。与冷战时期不同的是,参加维和的不仅有中小国家,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德国、日本都参与进来;使用武力维和的情况增多;维和地区扩大到前南斯拉夫、前苏联地区。维和行动进入了“第二代维和”阶段。
在冷战结束、世界政治发生重大转换的同时,中国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登上政治舞台。新的领导集体继承了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外交政策,同时又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实力的不断增强而有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加快了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加大了多边外交的力度,加强了与联合国的合作。1995年10月,中国总理李鹏在中国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表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大国际责任。中国积极支持并参加联合国机构根据宪章精神开展的各项工作。”[21]2000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的讲话中再次表示:“世界的安与危、人类的福与祸、各地区的稳和乱,五常责无旁贷”。“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履行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全以及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22]。2005年9月1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专门机构,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23]从中国自身利益看,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大国的正面的、积极的国际形象,有助于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负面影响,彰显崛起中的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体现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所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步伐越来越大。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参与从否定、不参与到有限度、选择性参与,再到积极、不断扩大参与的演进过程,从一个方面表明,中国改变了过去游离于国际社会、挑战国际秩序的观念,主动、积极融入国际社会,调整了偏重双边外交、忽视多边外交的行为方式,在继续加强与大国外交、周边外交、发展中国家外交的同时,日益重视以联合国为主的多边外交。可以预料,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将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世界和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维和行动的安排一般由安理会作出,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作出过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更详细的介绍见黄丽梅:《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资料信息》,2000年第12期。
[2][美]伊丽沙白·埃克诺米、米歇尔·奥克森伯格著:《中国参与世界》,华宏勋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3]这3次维和行动是:①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73年10月25日—1979年7月)。1973年10月6—24日,阿以之间发生第四次中东战争。10月25日,安理会决定建立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前往中东监督停火。1979年3月,埃以签署和约,宣布结束两国历时30年之久的战争状态。7月,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全部撤走。②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4年5月31日至今)。第四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和叙利亚在戈兰高地对峙。1974年5月31日,叙以双方达成脱离接触协定。当天,安理会决定建立一支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进驻戈兰高地叙以脱离接触区。③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1978年3月19日至今)。1978年3月14日,以色列入侵黎巴嫩。3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425号决议,要求以色列撤出黎巴嫩,并决定成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监督以色列从南黎巴嫩撤军,并协助黎巴嫩政府恢复在该地区的权力。
[4]《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3年7月—1974年7月),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9页。
[5]安理会继续讨论中东问题并通过一项决议,决定派联合国紧急部队去中东“监督停火”,黄华代表阐明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没有参加投票,讨论过程暴露了苏美利用阿拉伯国家的暂时困难从中渔利争夺势力范围的企图。参见《人民日报》,1973年10月27日。
[6]凌青:《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与联合国》,《党史博览》,2005年第4期。
[7]《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81年7—12月),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年,第150页。
[8]《联合国宪章》第19条内容: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转引自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9]七点原则看法为:①中国支持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维持和平行动,认为这种行动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②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应当事国的请求或获其同意,并严格尊重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③当事国或当事各方应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维持和平行动所争取到的时间和有利条件,尽快地寻求有关问题的政治解决;④每项维持和平行动都必须有明确的任务权限规定,任何国家或方面都不得利用维持和平行动牟取私利或干涉别国内政;⑤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归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安理会、大会和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尽其责;⑥维持和平行动费用应当贯彻公平分摊、合理负担的原则,可视各种不同情况在会员国中分摊、自愿捐款或由有关国家支付;⑦为了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拟订指导方针和采取实际措施都是必要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可同时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工作。转引自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史编辑室编:《中国外交概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第385~386页。
[11]田曾佩主编:《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第543页。
[12]计翔翔:《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历史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3]毛瑞鹏:《主权原则与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议案中的投票行为(1994—2004)》,《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4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278页。
[15]见新华社2006年9月18日报道。
[16]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17]刘恩照:《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7页。
[18]唐永胜:《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9期。
[19]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20]张慧玉:《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贡献》,《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第588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外交》,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第565、567页。
[23]《人民日报》,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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