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改革开放后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战略的调整

改革开放后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战略的调整

时间:2024-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作为天然屏障,掩护着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其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82年通过,1994年底正式生效。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不同主张。其次,完善涉海法律,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这些法律的通过,使得我国过去维护海洋权益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观。改革开放后,海军发展战略目标由近岸防御调整为近海防御。

改革开放后,适应国家总体战略调整的需要,中国的海洋观也随之进行了重塑,海洋不仅是维护我国安全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我国发展的一个战略方向,在继续重视维护海洋政治利益、海洋安全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海洋经济利益、科学利益的开发和利用。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邓小平在高度重视沿海地区开放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也极为关注,曾多次强调要“进军海洋,造福人民”,“发展海洋事业,振兴国家经济”。进入80年代中后期,邓小平又提出了“经略海洋”的战略构想,把开发近海资源正式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1984年,邓小平发出了“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贡献”的号召,从而揭开了中国人民进军南极开展科学考察的序幕。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海军部队时指出:

我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濒海大国。我国沿海地区人口稠密,科技与经济水平远远高于内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海洋作为天然屏障,掩护着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还要看到,我国人均陆地面积仅为世界人均陆地面积的1/4,陆地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人均水平,势必制约经济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倡节约和保护资源,另一方面要寻找和开发新的资源。可以肯定,开发和利用海洋,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观念。[6]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我国面临的国际海洋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其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82年通过,1994年底正式生效。这个公约广泛吸收了传统海洋法的一些原则、规范和制度,同时提出了许多新概念,作出了不少新规定,诸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等制度。伴随该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沿海国兴起了“海洋圈地”运动,涉及岛屿归属、海域划分的国际海洋争议此起彼伏。这使得我国面对的海洋安全问题性质也相应变得更加复杂,过去主要是政治、军事安全问题,这时除了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之外,还有海洋资源安全、生态安全、运输通道安全等问题。面对变化了的海洋安全形势,中国政府在继承过去的海洋安全战略的同时,又创新了海洋安全战略理论和实践

首先,提出解决海权争议新思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不同主张。中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一贯立场的前提下,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和签订和平条约时同日方达成了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日本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同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在70年代和80年代,邓小平在同东南亚有关国家领导人会谈中提出了处理南沙群岛争议的合理主张:南沙群岛历史上中国固有的领土,70年代以来发生了争议,从双方友好关系出发,我们趋向于把这个问题先搁置一下,以后再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不要因此而发生军事冲突,而应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主权属于我国,这个问题不容谈判;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其次,完善涉海法律,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面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的新形势,我国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涉海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1958年,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但随后未通过立法形式对领海内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规定,也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这不利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国领海权益。针对这个问题,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些法律的通过,使得我国过去维护海洋权益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观。

再次,调整海军建设战略目标——从近岸防御到近海防御。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海军建设的战略目标以近岸防御为重点,形成了从海上到空中、从水面到水下、从海岛到海岸的较为完整的防御体系,为海军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后,海军发展战略目标由近岸防御调整为近海防御。1979年4月3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海军第一政治委员叶飞、政治委员杜义德汇报时指出:我们的海军,应当是近海作战,是防御性的。海军建设,一切要服从这个方针。防御当然也要有战斗能力。海军的装备、规划要从这点出发,反正是要顶用的。[7]根据邓小平的指示,1980年5月18日,我国成功进行了远程运载火箭飞行试验。1982年首次进行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1985年末海军舰船编队首次专程出访了南亚三国。进入90年代,江泽民主席审时度势,对加强海军建设给予高度重视。他在视察海军部队时指出:“我们必须把海军建设摆在重要地位。”江主席深切关注面临世界军事变革挑战的海军现代化建设。他说,要加快海军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海军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关心和具体指导下,海军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90年代以来,一些新型武器装备相继进入人民海军战斗行列。第一艘新型导弹驱逐舰下水,第一架新型歼击轰炸机在珠海航空博览会上向世人一展风采;海军的作战方法、训练研究取得新突破。导弹攻击、电子对抗、诸兵种合成演练、跨越大洋的远航训练,一系列与未来海战要求紧密相关的训练成果,显示出人民海军科技强军、质量建设的整体成就。[8]

最后,抓住机遇,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国家海洋战略利益。1988年南沙永暑礁海洋站的建立,就是我们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的一个很好范例。那是在1987年,国家海洋局严宏谟局长率团出席联合国海委会,会议要求中国在南沙建立一个海洋站并向全世界提供海洋资料。回国后,海洋局会同海军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向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写了报告。经中央批准后,我们在永暑礁建立了海洋站,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我国在南海的权益。时任海军司令刘华清同志说,这件事的经验是,我们抓住了机遇,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了国家利益。[9]

特别值得一书的是,中越划定北部湾边界,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的诞生。在陆地边界谈判方面,中国先后同12个国家谈判签订了陆地边界条约或协定,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海洋划界谈判对于中国外交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因此,中越关于北部湾划界谈判是具有历史开创性的谈判。这次谈判非常艰难,一波三折,起伏不定。从1992年起,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前后经历了8年时间。8年中,双方共举行了2轮专家级谈判,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非正式会晤,18轮划分北部湾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小组非正式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7轮测绘专家小组会谈。谈判密度之高,在中国外交史上绝无仅有。最终,在2000年12月25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这两个协定同时生效。这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的诞生。中越通过协商,成功解决了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现代海洋法制度,充分显示了中国同有关邻国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诚意,有助于增进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的相互信任,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对维护周边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