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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四大”报告“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遵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2005年6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一)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

冷战结束之后,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都提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

“十四大”报告“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遵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十五大”报告“国与国之间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纠纷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更不能恃强凌弱,侵略、欺负和颠覆别的国家”。

“十六大”报告“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十七大”报告“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

2005年6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

1954年4月29日,通过谈判和协商,我国与印度政府达成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交通和通商的协定》,解决了取消原英国遗留下来的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特权问题以及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的通商和交通问题。

1955年4月22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谈判的公报》,解决了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印尼国籍的人的双重国籍问题。

我国政府通过与有关邻国和平谈判的方法解决了中国同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边界问题。

1984年12月19日,我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我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和澳门问题。

经过多年谈判,2000年12月25日,中国与越南正式签署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解决了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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