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的方法有
(1)由承认国通过照会、函电等正式通知被承认者
2006年6月4日,黑山共和国外长米奥德拉格·弗拉霍维奇致信李肇星外长,寻求中国承认黑山为主权独立国家。外交部长李肇星14日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米奥德拉格·弗拉霍维奇,表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并强调中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黑山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115]
(2)承认国与被承认者共同签订的条约中明文表示承认
1783年9月3日美国与英国在巴黎签订《美英和约》第一条:“英王陛下承认合众国……为自由、自主和独立的国家。”[116]
德国在《凡尔赛和约》第八十一条:“德国承认捷克斯洛伐克国之完全独立。”第八十七条:“德国承认波兰之完全独立。”[117]奥地利在《对日尔曼和约》第四十六条:“奥地利承认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之完全独立。”第五十三条:“奥地利承认捷克斯洛伐克之完全独立。”[118]
(3)数个承认国签订的条约中明文表示承认
英国、法国、俄国在1830年签订的《关于希腊独立会议的议定书》第一条:“希腊应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并应享有完全独立所含有的一切政治、行政和商业方面的权利。”[119]英国、法国、俄国、德国、奥国等国在1878年签订的《柏林条约》第三十四条:“各缔约国……承认塞尔维亚大公国的独立。”第四十三条:“各缔约国……承认罗马尼亚的独立。”[120]
2.默示承认的方法有
(1)承认国与被承认者缔结重要的双边条约
1778年2月6日,法国与美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和同盟条约。这标志着法国对美国的承认。承认国与被承认者为有限的目的缔结的双边协定不构成承认。1920年2月12日签订《英俄两国政府关于交换战俘的协定》。但英国外交部1920年11月明确表示英国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正式承认苏维埃政府。[121]1955年9月,中美两国在日内瓦举行大使级会谈,就双方平民回国问题达成协议,并发表中美两国大使协议的声明。但1957年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演说中表示“我们一直没有对中共政权给予外交上的承认”[122]。
(2)承认国与被承认者建立或维持外交关系
韩国学者柳炳华说:“最明确的默示承认方式是相互建立外交关系。”[123]英国没有给予纳米比亚的国家地位以正式承认,但是在1990年3月与纳米比亚建立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是默示的。[124]
1930年墨西哥外长埃斯特拉达称:给予承认意味着对外国的内政的判断,是对该国家的侮辱,墨西哥政府今后将只限于决定是否与某外国维持外交关系,而不对该国政府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实际上,决定和某一政府维持外交关系,是一种默示承认。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遵循了埃斯特拉达原则。1977年美国国务院说:“最近几年,美国的实践是,在政府变更的情形下,不强调并避免使用承认,而所关切的是我们是否愿意与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125]2002年4月委内瑞拉发生政变,墨西哥就此发表声明“墨西哥——在不放弃对委内瑞拉人民的人道主义责任或团结的情况下,并严格依照埃斯特拉达原则的准确和唯一含义——将避免承认或不承认委内瑞拉新政府,并将仅限于同该政府保持外交关系”[126]。
(3)承认国投票支持新国家加入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如一会员国支持新国家加入联合国即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英国外交大臣在回答马其顿是否得到承认问题时强调:“我们已经承认。联合王国支持该国申请加入联合国,这表明联合王国承认该申请国为一个国家。”[127]西班牙外交部长在答复关于对马其顿的承认问题时说:“西班牙已经承认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西班牙在1993年4月8日投票赞成接纳这个新国家成为联合国正式成员时已经这么做了。”[128]瑞典于1992年5月22日宣布,已经投票赞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成为联合国成员。根据瑞典的惯例,这意味着瑞典承认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129]
(二)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
1.法律上承认与事实上承认的含义与区别
阿库斯特说:“‘法律上的承认’的真正意思是承认一个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这个词所修饰的是政府,而不是承认行为。”[130]《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法律上’或‘事实上’这些词语是形容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而不是形容承认的行为本身的。”[131]
如何区分事实上的政府与法律上的政府?阿库斯特认为,既不能根据发生政府变更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区别法律上的政府和事实上的政府,也不能拿国际法作为区分的标准,法律上的政府也不比事实上的政府更合法。法律上的政府和事实上的政府之间的区别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他们实行有效控制的程度。[132]
英国外交大臣于1951年3月21日说:“按照国际法,承认新政权为事实上的政府的条件是,该新政权对该国大部分领土实际上实行行效控制,而且这种控制看起来可能继续下去。承认新政权为一法律上的政府的条件是,新政权不仅须有效控制该国大部分领土,而且须在实际上稳固地确立起来。”换言之,事实上的承认是较为临时的,并用于不稳定的局势。[133]
阿库斯特的上述观点反映的是英国在政府承认方面的实践。在国际实践中,既存国家给予新政府以事实上承认,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基于不尽相同的考虑而作出事实上承认或法律上承认。
最早采用事实承认这一方式,是在19世纪初拉美各国独立时期。美国在承认这些新国家时,考虑到与西班牙、葡萄牙的关系,第一步先给予事实承认,然后再给予法律承认。
苏俄政府虽然在一切外观上已经巩固和有效地建立起来,但是在它建立以后很多年,许多国家还只给予事实上承认,理由是,在他们看来,苏俄政府在某些问题上,例如关于对没收的外国人财产的补偿和对前政府所负财政义务的承认等问题上是不愿履行它的国际义务的。[134]
对于以色列建国,美国在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宣布建国当天给予事实承认,后于1949年1月31日给予法律承认。没有直接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避免过分刺激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强烈反对以色列建国的;第二,考虑到以色列能否长期存在。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时,英国就看好阿拉伯国家,认为双方力量相差悬殊,阿拉伯国家必然胜利,因此英国支持阿拉伯国家并向他们提供武器。到1949年1月底,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取得决定性胜利,美国决定给予法律上的承认。
法律上承认与事实上承认,这两种承认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二者之间区别的实质是,法律上承认是最完全的一种承认,而事实上承认是在临时基础上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后给予的程度上较小的承认”[135]。法律上承认是正式的、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能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承认是非正式的、不完全的、有限的承认,只能产生有限的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效果不如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广泛,但也产生一定的效果。主要有:
(1)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2)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
(4)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根据国际实践,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具有溯及的效果。就是说,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因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所作用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2.法律上承认的表现形式
在宣布法律上承认的外交文件中,有的表述为“法律上承认”,如1950年1月14日瑞典政府承认新中国的电文“瑞典政府……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136]。
有的表述为“承认……为法律上的政府”,1924年2月1日英国政府在承认苏联政府的照会中写道:“我国政府承认苏联为过去属于前俄罗斯帝国而目前在苏联管辖之下的领土的法律上的政府。”[137]
有的没有加上“法律的”字样,也是指法律上的承认。我国在承认新独立的亚非国家时,都是给予法律上承认,但一般不加“法律的”字样。如1960年,陈毅外长关于承认多哥的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决定承认多哥共和国”;承认马里联邦的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决定承认马里联邦”;承认索马里兰的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决定承认索马里兰”;承认刚果的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决定承认刚果”[138]。
【注释】
[1]林灿铃:“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2期。
[2]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65页。
[3]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4][苏]克利缅科等(程晓霞等译):《国际法辞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1页。
[5][苏]伊格纳钦科、奥斯塔频科主编(求是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02页。
[6]古祖雪等:《国际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7]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8页。
[8][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9][日]松井芳郎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10][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1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1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13]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4]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1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6][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17][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18]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33页。
[19]陈致中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0][美]路易斯·亨金著(吴玉章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21][加]约翰·汉弗莱著(庞森等译):《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22]《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7—2002)》,第208页。
[23]顾婷:“拉格朗案的国际法解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4][英]阿库斯特著(朱奇武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25][韩]柳炳华著(朴国哲等译):《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1页。
[26]梅小璈编:《梅汝璈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页。
[27]同上,第342、344页。
[28]S/RES/827。
[29]S/RES/955。
[30]陈独秀:《说国家》,载《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57页。
[31]尹东哲:“从国际实践看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
[32]hup://ncws.xinhuanct.com/wodd/2005-05/30/contcnt_3019330.htm。
[33][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页。
[34]刘中民、张德民:“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及其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35]A/RESS/62/191。
[36][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3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38]J.M.Ruda,“Recognition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s”in M.Bedjaoui(ed.),Intemational Law:A-chievements and Prospects(Dordrecht,Boston,London),1991,p.449。
[39]蒋相泽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48—350页。
[40]张浩:“论当代非洲政局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载《历史教学》2000年第10期。
[41]曾令良主编:《国际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42]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14页。
[43]A/CN.4/542第64段。
[44]A/RES/45/193。
[45]联合国新闻部编:《联合国手册(第九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13页。
[46][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4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48]饶戈平著:《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49]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6/19/content_447158.htm。
[50]UN Doc.A/46/915。
[51]S/RES/757。
[52]S/RES/777。
[53]A/RES/47/1。
[54]余民才:“论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继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55]A/47/60S/23329。
[56]http://www.un.org/chinese/members/unmember.htmJHJs。
[57]http://www.un.org/chinese/members/unmember.htmJHJs。
[58][英]J.G.斯塔克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7—118页。
[59]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1页。
[60][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03页。
[61][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7—228页。
[62]白桂梅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63][苏]克利缅科等(程晓霞等译):《国际法辞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22页。
[64]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65][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66][苏]伊格纳钦科、奥斯塔频科主编(求是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7页。
[6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7页。
[68][英]J.G.斯塔克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119页。
[69][英]阿库斯特著(朱奇武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3、69页。
[70][德]英戈·冯·闵希著(林荣远、莫晓慧译):《国际法教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71]姜皇池著:《国际法与台湾——历史考察与法律评估》,学林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72]阎学通著:《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0页。
[73]楼庆红:“‘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试析‘国家承认’的‘构成说’与‘宜告说’”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74]范宏云:“从国际法的承认理论与实践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
[75][英]阿库斯特著(朱奇武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8页。
[76][瑞典]克里斯特.约恩森:“外交承认的旧模式和新趋势”,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3期。
[7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78]白桂梅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79][英]詹宁斯、瓦茨修汀(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80]S/RES/217。
[81]A/RES/31/6。
[82]S/RES/402。
[83]S/RES/541。
[84]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4页。
[85][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7—228页。
[86]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87]A/58/10第290段。
[88]A/CN.4/542第42段。
[8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90][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91]同上。
[92]北京政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参考资料选编(上册)》,第41页。
[93]同上,第42页。
[94]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7页。
[95]白桂梅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96][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页。
[9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98]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5页。
[9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
[100]同上,第210页。
[101]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页。
[102]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7页。
[103]A/46/231。
[104]S/RES/940(1994)。
[105]S/PV.3413。
[106]S/PV.3413。
[107]S/PV.3413。
[108]S/PV.3413。
[109]S/PV.3413。
[110]S/PV.3413。
[111]S/PV.3413。
[112]S/PV.3413。
[113]S/PV.3413。
[114]A/RES/46/7。
[115]《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6月15日第4版。
[116]王绳祖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第一分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2页。
[117]《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109、112页。
[118]同上,第301、305页。
[119]《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70页。
[120]《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43、46、49页。
[12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122]《中美关系》,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0页。
[123][韩]柳炳华著(朴国哲等译):《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页。
[124][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12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
[126]A/CN.4/542第70段。
[127]A/CN.4/542第51段。
[128]A/CN.4/542第65段。
[129]A/CN.4/542第66段。
[130][英]阿库斯特著(朱奇武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3页。
[13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页。
[132][英]阿库斯特著(朱奇武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4页。
[133]同上。
[13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135]同上,第109页。
[136]北京政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参考资料选编(上册)》,第42页。
[137]《国际条约集(1924—193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页。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0)》,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第137、174、176、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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