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本章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妨碍:
“(a)在并且只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再存在时遵守该项义务;
“(b)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为审理CMS Gas Transmission Company v.Argentina案而组成的仲裁法庭在2005年的裁决中,在审查阿根廷根据危急情况和相关双边条约第十一条作出的辩护后指出,仲裁法庭“也考虑”到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最后通过的第二十七条(a)项中体现的规定,法庭引用了该段案文并补充道:
“危急情况的临时性性质因此在法院和法庭的裁判中得到明确认可和支持。在此方面评注援引了Rainbow Warrior和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在后一个案件中,国际法院认为‘一旦危急情况不复存在,即重新有遵守条约的义务’。……
“即使接受了危急情况的答辩,一旦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复存在,即需要恢复遵守义务。本案情况就是这样。”[58]
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中指出:“第二十七条(b)项涉及的问题是:只有在解除不法性的情况存在时才无需遵守义务的一国是否应该弥补直接受害的任何国家所受到的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含义比本条款中其他地方所载述的损害概念还要狭隘。第二十七条只涉及一当事方要依靠第五章所规定的情况才能解除其行为的不法性时如何调整可能引起的损失。……一般说来,从第五章可能适用的一系列情况看来,不宜规定一套详细的赔偿办法。应由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国家同任何受到影响的国家议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赔偿。”[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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