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美国、英国、苏联就安理会的表决机制争沦不休。仅仅预先确定(但未列入公布的建议案中),安理会中的问题将以多数票决定,其中要包括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意见。但是关于当常任理事国是争端当事国时,该国是否参加表决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18]在1944年苏联一媒体发表的社论中指出,“不让常任理事国就涉及其利益的问题进行表决这一点,显然是苏联所不能接受的。”在发生了足以危及其切身利益的争端时,苏联不能“信赖‘大多数国家’的决议的客观性……苏联所坚持的立场的意义在于:它是根据四大强国的行动完全并绝对取得一致的原则。只有在各大国决定使国际安全组织成为有效组织的情况下,只有在大国间在这方面协调一致并彼此信赖的情况下,国际安全组织的宗旨才能实现。这就是将来国际安全体系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前提”[19]。苏联意识到在战后的国际组织中自己将处于少数,从自身利益出发,苏联不容许对大国一致原则施加任何限制,强调无限的否决权。
1944年12月5日,罗斯福致书斯大林和丘吉尔,提出了有关安理会表决程序的方案,“(1)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2)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3)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八章第一节(争端的和平解决)和第八章第三节第一款(依区域办法和平解决争端)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在1945年2月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雅尔塔举行的美、英、苏三国首脑会议上,英国、苏联先后接受了美国的方案,即“雅尔塔方案”[20]。
1945年2月6日美国代表团在雅尔塔会议上对安理会表决程序作了如下说明:“从合众国政府的观点来看,在关于表决程序问题中有两个主要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为了维护普遍和平必须有各常任理事国之间的一致;第二个因素是,对于合众国人民来说,极其重要的是规定对本组织所有会员国的正义原则……调和这两个主要因素,就是我们的任务。我们认为1944年12月5日……的提案……作出了合理而公允的决定,并且令人满意地将这两种主要见解结合起来。”[21]“正义原则”的体现就是提案中所指,在和平解决争端时,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雅尔塔方案”在得到中国认可后,由“四发起国”政府提交旧金山制宪会议讨论。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众多中小国家对大国的否决权进行批评,并提出多种修正案试图限制或取消否决权。澳大利业、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秘鲁、玻利维亚和阿根廷提出当安理会和平解决争端时,大国不能使用否决权。萨尔瓦多提出一项修正案,如果安理会的决议未获大国的5票,而只获得3票或4票,则将问题提交大会,在大会中应以2/3票数通过决议。古巴提议在通过制裁办法时,要求有常任理事国2/3以及非常任理事国2/3的多数票。[22]1945年6月“四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就安理会表决程序发表一项共同声明,即《四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全理事会表决程序的声明》指出:“鉴于常任理事国的主要责任,在世界当前条件下,不能期望它们根据一项其不同意的决议而承担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重要的事务中采取行动的义务。”[23]大国坚持要求享有否决权,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大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既然大国承担的责任特殊且重大,那么大国就应该享有与责任相对等的特权,这样才能体现大国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最终“雅尔塔方案”在表决时获得通过,其中涉及否决权的第三款在表决时有30票赞成、2票反对、15票弃权、3票缺席。[2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