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否决权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否决权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
劳特派特指出:“联合国宪章,虽然号称是以‘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为根据的,但在逐步修改传统的国家平等主义的过程中却是一个可注意的标志。一般来说,在联合国大会中,代表权和投票权的平等是指导的规则,可是在联合国的更重要机关——安全理事会中,情形就不同了。在安全理事会中,五大国——英国、美国、苏联、法国和中国——有永久代表权,而安全理事会的其余六个席位是定期选出的。并且,在安全理事会中投票权平等的原则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作为通则,关于程序事项之外的决议必须得到所有常任理事国的同意。……宪章的有关规定应该被认为是违反了这样一个根本性原则,即一个政治社会的所有成员,不论在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在法律前应该是平等的。”[25]
印度学者阿兰德提出:“五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及其他场所的特权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并使主权平等原则仅仅具有一种感情上或礼仪上的意义。”[26]
秘鲁的乌罗阿教授指出,“联合国宪章在国家平等原则中存在着倒退”,他写道:“特别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以及大国意见一致的原则从根本上消灭了国家平等原则。”[27]
1977年布隆迪代表宣称:“宪章必须加以修改,以保证联合国各会员国间的完全平等,而这种平等只有通过取消否决权才能实现。”博茨瓦纳代表则反问道:“某些国家是否害怕修改那些不完善的条款会使它们失去特权,而与本组织的其他会员国处于同等地位呢?”[28]2006年马来西亚代表指出:“否决权这一特权依然是破坏联合国威望和联合国作为一个民主机构运作能力的主要原因。”委内瑞拉代表认为:“在联合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必须取消否决权。……192个会员国中只要有一个国家反对,就可阻止联合国在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采取行动,这是不可接受的。”[29]
(二)滥用否决权使安理会陷于瘫痪状态
毛里求斯代表指出:“滥用否决权显然不仅削弱安理会处理紧急的安全与人道主义危机的效力和能力,而且也使它受到少数特权国家的牵制,以适应这些国家自己的议程。”利比亚代表指出:“由于少数国家对否决权实行实际垄断……这种特权已经成为一种支持侵略和凌辱弱者的手段,并且导致国际社会瘫痪和有人强加既成事实政策。”[3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代表指出:“否决权多次阻碍安理会根据《宪章》各项原则、各项国际合法决议以及有关国际法规则,公平和持久地解决许多重要问题。”[31]瑞士代表指出:“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在涉及种族灭绝行为和危害人类罪的情况时,或在需要国际社会采取果断行动的严重危机局势中,使用或威胁使用否决权会使联合国陷于瘫痪状态。”[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