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草外交保护条款最初被视为属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范围。[1]国际法委员会于1996年第48届会议确定“外交保护”专题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联合国大会于第52/156号决议中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将“外交保护”专题列入其议程的决定。国际法委员会1998年第50届会议收到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报告。国际法委员会在2006年5月30日举行的第2881次会议上二读通过了关于外交保护的整套条款草案。
起草外交保护条款最初被视为属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范围。国家责任问题的第一任报告员加西亚·阿马多先生在1956至1961年提交的报告里收入了关于此问题的若干条款草案。后来进行的关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编纂工作很少注意外交保护问题。关于国家责任问题的最后条款草案明确地说,对于外交保护至关重要的两个议题,即求偿的国籍问题与用尽当地救济问题,将由委员会单独开展工作,更深入地加以处理。[1]
国际法委员会于1996年第48届会议确定“外交保护”专题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7月11日第2501次会议上任命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为这一专题的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大会于第52/156号决议中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将“外交保护”专题列入其议程的决定。国际法委员会1998年第50届会议收到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报告。委员会1999年第51届会议鉴于本努纳先生当选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任命克里斯托弗·约翰·杜加尔德先生为本专题的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先后提交7次报告。国际法委员会第56届会议(2004年)一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及其评注。
国际法委员会在2006年5月30日举行的第2881次会议上二读通过了关于外交保护的整套条款草案。在2006年8月举行的第2906至290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上述条款草案的评注。在2006年8月8日举行的第2909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第二十三条,决定建议大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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