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下文主要分析1994年至2005年共12届联合国人权会议,中国对涉及他国人权的提案的投票情况。
Y:赞成票N:反对票C:弃权或未参加投票YY:提案通过NN:提案未通过
(一)中国对涉及各国人权提案的投票多投反对票
如对于涉及古巴、伊朗、朝鲜、白俄罗斯等国人权的提案,中国始终坚持投反对票。但中国的反对票与人权委员会多数国家的投票是相反的。对于涉及古巴人权的十二次提案,中国投十二次反对票,但是有十一次提案获得通过。对于涉及伊朗人权的九次提案,中国投九次反对票,但是有九次提案获得通过。对于涉及朝鲜、白俄罗斯人权的各三次提案,中国分别投三次反对票,但是相关人权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二)中国对人权提案所投赞成票局限于特定国家的人权问题
对于“黎巴嫩南部的人权情况”(1994年—2000年)、“在以色列的黎巴嫩被拘留者的人权情况”(2001年—2003年)等提案,中国始终投赞成票。而这两个提案都涉及以色列侵犯人权的问题。中国的投票行为表明的立场就是与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因为上述提案都是发展中国家针对发达国家的人权状况提出的。
1995年,在第51届人权会议上,古巴提出了针对美国人权状况的决议草案。中国投赞成票支持古巴的提案。但决议草案以32票反对、3票赞成、18票弃权被否决。
(三)中国对人权提案所投弃权票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居首
中国对人权提案所投弃权票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中国对“伊拉克的人权情况”(1994年—2003年)的十次提案,均投弃权票或不投票。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囿于人权内政论以及多年在人权委员会所处的“被告”地位,中国决不轻易支持对一国人权的批评。
第二,从历年的表决记录来看,对“伊拉克的人权情况”投反对票的国家极少。1996年—2000年的五次表决中,没有任何国家投反对票。
第三,在人权领域,伊拉克与中国的关系是“非敌非友”。既非中国与美国的敌对关系,也非中国与古巴的同盟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既不愿意投赞成票支持对伊拉克人权状况的谴责,也不愿意违背大多数国家的意愿投反对票,所以中国选择弃权。
【注释】
[1]A/RES/6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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