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目前已经同人权保护原则联系在一起,为树立本国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越来越多的国家坚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国必须废除死刑制度。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是两个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它们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同样包含着一个关于死刑问题的专门条款,即第十条规定:“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可判处死刑,并且针对这样的犯罪被请求方的法律未规定死刑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供的保证足以使被请求方相信死刑将不被执行。”
中国《引渡法》并未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国与外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对该原则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尽量说服对方同意不在双边条约中规定。[26]
比如在与泰国、哈萨克斯坦进行的谈判中,两个国家代表团同意中国的意见,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不做规定。
2.使用比较笼统的措辞以避免直接表述。[27]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第三条第6项“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不予引渡”实际是允许被请求国援引本国法律中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禁止性规范来拒绝引渡请求。
3.在条约正文中搁置,在会谈纪要中说明。[28]
在与白俄罗斯谈判时,白俄罗斯建议在“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一条写入“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应判处死刑,但类似犯罪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却无此类量刑或通常不予以惩处。在此情况下,如果请求方不提供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或即使宣判死刑但不执行的保证,则引渡请求有可能被拒绝”。
经过协商,白俄罗斯同意不在条约正文做上述规定,但在《会谈纪要》中予以说明。“会谈中,双方讨论了在请求方的法律对引渡请求中所涉及的犯罪规定判处死刑,被请求方的法律对此犯罪规定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的引渡问题。双方同意,今后在执行条约中如发生这一问题,将由双方具体商定引渡的条件”。
4.在条约中做笼统规定,同时在会谈纪要中附加说明。[29]
罗马尼亚坚持要求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最后双方妥协:在条约中规定“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如果同意引渡将与被请求方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会谈纪要》中写明:“双方讨论了被指控犯有一项根据请求方法律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或已判处死刑的人员的引渡问题,并商定,双方在根据本条约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这一问题时,应顾及各自国家法律的特点。”
5.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2005年11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引渡条约,也是第一次在双边引渡条约中作出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
《中法引渡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第7项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
对于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也有学者表示,“如果逃到国外就意味着可以不死,这是不是等于给贪官指出了一条明路”;“如果贪了几亿的因为跑到国外就可以不死,贪了几百万的却可能判处死刑,这明显背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基本原则,百姓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30]。
我国在引渡条约中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扫除了我国同西方国家进行引渡条约谈判的一个主要障碍,有利于我国对外逃案犯的打击。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就是把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虽不能判处死刑,但效果要好于让他们逍遥法外。
我国在引渡条约中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我国《引渡法》并不冲突。
尽管《引渡法》并未在拒绝引渡的事项中提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但是从其中第五十条中,可以依稀找到该原则的踪影。《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溯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就包括被请求引渡的罪行按照中国法律本应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要求中国保证对被请求引渡人不予判处或执行死刑的情形。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引渡法》还是十分有限地、间接地接受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31]。我国立法界权威专家也指出:“有的被请求国废除了死刑,其对于引渡请求往往会提出要求请求引渡国作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考虑到作出一定承诺并将这些罪犯引渡回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32]
近年来国家引渡实践的发展趋势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家坚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联合国大会1990年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四条(拒绝引渡之任择理由)第4项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尽早在《引渡法》中确立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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