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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原则

时间:2024-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定性原则是各国所公认的引渡原则之一,从内容上看,它要求请求国不得将被引渡人再引渡到第三国;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对被引渡人予以审判和处罚,不得审理、处罚不同于该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都规定了特定性原则。

(一)特定性原则的含义

特定性原则是各国所公认的引渡原则之一,从内容上看,它要求请求国不得将被引渡人再引渡到第三国;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对被引渡人予以审判和处罚,不得审理、处罚不同于该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四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都规定了特定性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第十三条特定原则

“一、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外,对其在引渡前所犯的任何其他犯罪,不得在请求方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方的同意,亦不得向第三国引渡。”

(二)特定性原则的例外

《引渡法》和中外引渡条约都规定了特定性原则的例外,即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国、特别是被请求国可以放弃特定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请求国的同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国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三)被请求方同意对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以外的犯罪拘禁、审判或处罚该人或将其引渡给第三国。”

2.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诉讼程序终结、刑罚执行完毕或提前释放后一段时间内,自愿留在请求国境内。

在中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对于被引渡人可以离开但自愿未离开请求国的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等大部分双边条约都将自愿留在请求国境内的期限规定为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将此期限规定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都规定45天。

3.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国领土后又自愿返回。

4.个别的例外情形。

前面三个例外在中外双边引渡条约和《引渡法》中都有规定,是普遍的例外。一些中外双边引渡条约还规定了个别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如果对被引渡人的指控随后发生变化,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对该人进行追诉和判刑,即该人的罪名虽经更改,但:

“(一)这一犯罪实质上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中所包含的相同事实,或者实质上与原来犯罪的性质相同;并且

“(二)这一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与该人被引渡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者较之更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第十七条第3款:“如果对被引渡人的指控随后发生变化,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对该人进行追诉和判刑,即该人的罪名虽经更改但:

“(一)这一犯罪实质上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中所包含的相同事实;并且

“(二)这一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与该人被引渡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较之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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