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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的权利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沿海国基于领海主权可制定法律和规章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进行管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七条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依照本公约各条款和国际法其他规则所制定的法律规章,特别是有关运输和航行的法律规章。”

沿海国基于领海主权可制定法律和规章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进行管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七条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依照本公约各条款和国际法其他规则所制定的法律规章,特别是有关运输和航行的法律规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保护电缆和管道;

“(d)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详细列举出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的事项,其实际意义是对沿海国立法权的限制。

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受到以下限制:(1)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则,并且在效果上不应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权,或对外国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2)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应妥为公布。这既便于外国船舶遵守,也便于国际社会进行监督。

(3)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否则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这一规定的基本理由当然不仅是由于对这些事项在国际法L加以规范的有一般可取之处,也由于在船舶通过不同国家的管辖时,要求其符合不同的国内法规,是不可能的。”[13]有学者指出,这条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公约中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即保护全球范围内海洋航行规则的统一性,避免各国各行其是所带来的问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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