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内地、台湾和香港学者的论述,可以归纳出四个主要论点:
(一)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现存最早记有钓鱼岛等岛屿名称中,是藏于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的《顺风相送》,书中“福建往琉球”条目下,首次出现“钓鱼屿”、“黄尾屿”等的名称。
此外,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中也载明了这些岛屿;自明代起中琉两国正式形成册封关系,琉球成为向中国纳贡称臣的属国,延及清代两国延续并加强了这种关系。直至1879年日本强行“废除”琉球王国,改为冲绳县。
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明、清王朝向琉球共派出过24回册封使,这些册封使都要将派遣的经过和琉球的现状写成《使琉球录》向皇帝报告。册封使从当时与琉球间唯一窗口的福建省福州(最初为泉州)出发,前往琉球。当时的船是帆船,利用夏至前后的西南风在海上航行。中国使节往返琉球,都是以钓鱼岛为航行指标。所以在《使琉球录》中多次出现关于这些岛屿的记载。
1562年明朝浙江总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筹海图编》是一部研究明代海防和抗倭斗争的著作)一书中,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二)从地理位置上看,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群岛;钓鱼岛周边海底朝着中国大陆或台湾方向的水深为130米,而与琉球群岛隔着冲绳海槽。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冲绳海槽南北走向,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三)从实际利用上,中国福建、台湾等地渔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鱼、避风;每到夏季,钓鱼岛附近海域会成为优良的渔场,但因风向和海岸冲击的原因,只有福建和台湾沿海的渔民在此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在科技和捕捞业并不发达的时代,琉球渔民不可能在此进行捕捞。
(四)从国际条约上,钓鱼岛应包括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的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群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划给日本的冲绳县。
《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8日,以美、英、法等48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为另一方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对日和约。
《旧金山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对于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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