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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时间:2024-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96年古贺辰四郎一家获得了该列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归属日本。(二)从国际条约看,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

日本方面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提出的依据有:

(一)历史上,尖阁列岛既不属于琉球王国,也不属于台湾,而是国际法中所说的“无主地”,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年)通过实地调查确定称尖阁列岛不但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朝政府的统治痕迹。1895年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日本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夺取这些岛屿,于1895年1月14日经内阁会议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编入日本领土,划归冲绳县管辖。1896年古贺辰四郎一家获得了该列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归属日本。

(二)从国际条约看,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

钓鱼岛不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对日和约》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1971年的日美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即《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划给日本的冲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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