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1898年12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1906年美军官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并共同选定了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美国通过《巴黎和约》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
荷兰认为,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但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兰的一部分。
独任仲裁员胡伯于1928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
胡伯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是按照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初步的权利,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国家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领就是持续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平稳是指占领没有受到反对。
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荷兰在该岛上的国家行为比较少,但这不影响它的持续性。对于一个遥远和只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小岛来说,不能要求经常地行使国家权力。主权的表示不必追溯到远古时期,看1898年的情形就足够了。因为这时候的主权表示,证明了在争端发生时该岛仍然是荷兰的领土。在荷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过反对,这应认为是平稳的。
在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该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西班牙无权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也无权以该和约的割让而取得该岛的主权。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对钓鱼岛争端的启示: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对钓鱼岛进行有效占领。而日本却事实控制该岛屿。有效占领的具体表现形式:发表声明宣示主权,树立界碑,插上国旗,控制外国人进入;对适宜居住的土地,移民定居,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对不适宜居住的土地,定期派官员巡视。中国从未对钓鱼岛进行有效占领的事实,使中国在钓鱼岛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指出,发现可以使一国获得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如果这个期间而发现国没有作任何企图将它的不完全所有权变为通过占领而取得的真正所有权,这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就消灭了,而这时任何其他国家就可以用有效占领的方法取得该土地。[18]
(二)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
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位于英占利海峡,在英国的泽西岛和法国海岸之间的两群小岛。为解决主权问题,两国1950年签订协定,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英法两国为证明本国的主权,都提出了在很久很久以前的时候,本国就对两群小岛拥有主权,把对小岛的权利追溯到1066年,即诺曼征服时期。
国际法院认为,对于那些遥远的封建时期的事实,那是说不清的。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那些古代的争议就没有必要去考虑了。法院认为,有些历史文件,看来很有证据价值,但实际上那些文件和今天的形势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当我们判断主权的归属的时候,着重点应更多地放在主权的实际行使上面,而不是放在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古代权利上面。
在本案中,英国和法国都提出了很多证据,法国的证据大部分是历史证据,英国的证据则是19世纪以来的有关英国对两小岛行使的行政、司法和立法行为的证据。1953年国际法院一致通过判决: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的主权属于英国。
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对钓鱼岛争端的启示:证明中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那些历史文献资料在现代钓鱼岛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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