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联合国制裁与国际联盟制裁之比较

联合国制裁与国际联盟制裁之比较

时间:2024-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与国联把制裁的权力下放给各会员国不同,联合国把制裁的权力集中到安理会。而《联合国宪章》则规定,制裁不仅适用于侵略行为,而且适用于和平遭破坏、遭威胁的情形,只要安理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制裁。在实践中,安理会的制裁对象除国家外,还包括非国家的实体。

联合国制裁与国际联盟制裁均属于由普遍性国际组织实施的强制措施,但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国联制裁的实施是分散的,并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国联制裁集中地体现在《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联盟会员国如有不顾本盟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五条所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他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他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之各种往来,并阻止其他任何不论其为联盟会员国或非会员国之人民与该国人民之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之往来。”

违反《国联盟约》从事战争的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对违约国给予怎样的制裁,完全由各会员国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和自行实施。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指出,国联在经济制裁措施方面或多或少是徒有虚名。因为虽然国联各会员国必须地判断有否发生破坏盟约的情事,但是最后的决定是它们自己的决定。[2]

与国联把制裁的权力下放给各会员国不同,联合国把制裁的权力集中到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决定是否实施制裁以及适用的制裁措施。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各会员国分散的、任意的行动。

第二,依《国联盟约》,制裁只适用于破坏盟约诉诸战争的情况。而《联合国宪章》则规定,制裁不仅适用于侵略行为,而且适用于和平遭破坏、遭威胁的情形,只要安理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制裁。《联合国宪章》扩大了制裁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将可能引发战争的争端、冲突消灭于萌芽之中。

第三,依《国联盟约》,制裁只适用于违反盟约规定从事战争的会员国以及向会员国从事战争的非会员国。对于非会员国之间的战争行为,盟约未作规定。而依《联合国宪章》,对业已存在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不论该情势的出现是否与联合国会员国有关,安理会在必要时均有权采取制裁的措施。在实践中,安理会的制裁对象除国家外,还包括非国家的实体。根据1999年10月15日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成立了“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委员会”。随后安理会又通过一系列决议。目前的制裁对象包括任何地方同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