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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制裁决议草案投弃权票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4月26日安理会通过第1054号决议,对苏丹进行外交制裁。制裁的原因:1995年6月26日,恐怖主义分子在埃塞俄比亚的斯亚贝巴企图暗杀埃及总统。事后,苏丹拒绝将藏匿在其境内的三名嫌疑犯引渡到埃塞俄比亚。

(一)对第1054(1996)号决议投弃权票

1996年4月26日安理会通过第1054(1996)号决议,对苏丹进行外交制裁。“决定所有国家应:(a)大幅度减少苏丹外交使团和领馆工作人员的人数和降低级别,并限制或控制所有留驻的这种工作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b)采取步骤限制苏丹政府成员、苏丹政府官员和苏丹武装部队人员入境或过境”。

表决结果如下:13票赞成,中国、俄罗斯2票弃权。

制裁的原因:1995年6月26日,恐怖主义分子在埃塞俄比亚的斯亚贝巴企图暗杀埃及总统。事后,苏丹拒绝将藏匿在其境内的三名嫌疑犯引渡到埃塞俄比亚。

中国代表在表决前发言指出:“我们原则上不赞成动辄援引《宪章》第7章,以实施制裁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不管问题多么复杂,解决起来多么困难,都应坚持用对话、协商、调解等手段寻求和平解决。因为实践证明,制裁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还会给该地区国家和人民带来痛苦,给实施制裁的国家,尤其是邻国造成严重影响。……我们认为,安理会在未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对苏丹进行制裁,将为安理会今后工作开创不好的先例。……中国代表团对本决议草案援引第1044(1996)号决议关于要求苏丹不从事、支持和纵容恐怖主义活动的内容仍持保留态度。鉴于上述立场,我们将对决议草案投弃权票。”[12]

(二)对第1160(1998)号决议投弃权票

1998年3月31日,安理会通过第1160(1998)号决议,制裁南斯拉夫联盟,“决定所有国家为了促成科索沃的和平与稳定,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上或利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飞机,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包括科索沃在内,出售或供应任何类型的军火和有关物资,诸如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及上述项目的备件,并应防止向当地的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武装和训练”。

表决结果如下:14票赞成,中国1票弃权。

制裁的原因:南联盟警察部队对科索沃平民与和平示威者使用过分的武力,以及科索沃解放军的恐怖主义行为。

中国代表在表决前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对南联盟科索沃最近的局势表示关切。科索沃是南联盟领土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说,这是南联盟内部的事情。科索沃问题应根据尊重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由当事双方通过谈判妥善解决。

“我们注意到,南联盟政府在这方面已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该地区局势也正趋向稳定。我们不认为科索沃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

“民族问题十分复杂敏感。在巴尔干地区更是这样,一方面,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各种极端主义分子的分裂活动。

“南联盟所在地区的不少国家都由多民族组成。如果安理会在没有当事国的要求下介入争端,就有可能造成不良的先例,并带来更广泛的消极影响。因此,在这些问题上,安理会应该慎重行事。

“解决南联盟科索沃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当事双方尽早开始政治谈判但是,我们面前的这个决议草案并无助于推动当事双方进行谈判。

“此外,将欧安组织与南联盟之间的分歧和科索沃的人权问题引入安理会,并将南联盟返回国际社会与科索沃问题挂钩的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在安理会全体磋商中,中国代表团已多次表示了自己的原则立场。考虑决议草案的内容与我们的原则立场并不相符,我们不得不对面前的决议草案投弃权票。”[13]

(三)对第1333(2000)号决议投弃权票

2000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1333(2000)号决议,制裁对象包括任何地方同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

表决结果如下:13票赞成,中国、马来西亚2票弃权。

制裁的原因:塔利班当局向国际恐怖分子及其组织提供庇护和训练。拒绝交出乌萨马·本·拉丹。

中国代表在表决后发言指出:“中国原则上不赞成动辄或反复使用制裁手段。一直主张在采取制裁措施的时候应该非常谨慎。制裁作为安理会的一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加强制裁措施的时候。即使产生有限的作用,也难免伤及无辜。制裁或强化制裁只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手段。……

“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的报告,现行制裁对阿富汗人道主义局势的直接影响显现易见,同时还有广泛的间接影响新制裁无疑是雪上加霜。无辜的阿富汗人民已经越来越感到被国际社会抛弃,孤立无援处于十分易受伤害的境地,无力应付任何可能进一步恶化其困境的措施。我们对此深表同情与不安。

“中国支持阿富汗的和平进程。在阿富汗只有实现停火和恢复谈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道主义局势。经过秘书长私人代表的斡旋,阿富汗交战双方准备恢复和谈。此时实施新的制裁必将对阿富汗和平进程产生消极影响。而单方面的武器禁运更达不到促进阿富汗和平进程的目标。我们对此深感忧虑。”[14]

自1999年至今,在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制裁对象为任何地方同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制裁决议中,中国只是对第1333(2000)号决议投弃权票,而对其他制裁决议则投了赞成票。

(四)对第1556(2004)号、第1591(2005)号、第1672(2006)号决议投弃权票

中国对有关制裁苏丹的第1556(2004)号(表决结果:13票赞成,中国、巴基斯坦2票弃权)、第1591(2005)号(表决结果:12票赞成,阿尔及利亚、中国、俄罗斯3票弃权)、第1672(2006)号决议(表决结果:12票赞成,中国、卡塔尔、俄罗斯3票弃权)均投了弃权票。

制裁的原因:苏丹政府支持金戈威德民兵武装在达尔富尔地区实施了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

中国代表针对第1556(2004)号决议发言指出:“中方认为,苏丹政府对解决达尔富尔问题负有首要责任,对苏丹政府的有关努力国际社会应努力提供协助。安理会应多听取非盟的意见,所要采取的行动应有助于争取苏丹政府的合作,有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维护苏丹的和平与稳定。美国等提出的决议草案虽然进行了修改,但仍然包含威胁对苏丹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内容。在各方加紧外交努力的情况下,这对解决达尔富尔问题于事无补,并且有可能使问题复杂化。中方曾希望提案国认真考虑中方的关切,对此给予相应的调整,以求得安理会协商一致。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建议没有获得响应,我们只好对安理会即将投票表决的决议草案投弃权票。”[15]

中国代表针对第1591(2005)号决议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刚才投了弃权票,是因为对决议有严重保留。……不考虑问题的复杂性,不考虑达尔富尔危机的具体情况,一味施压,其结果恐怕只会使局势更加复杂与困难,无助于推动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非盟对此曾表达了明确意见,安理会应给予充分考虑。

“中方历来对搞制裁持极其谨慎态度,……我们始终认为,安理会在处理达尔富尔问题时,一要有紧迫感,二要起建设性作用,三要支持并配合非盟。

“在国际社会努力下,达尔富尔的人道危机渐获缓解。而解决根源问题,则有赖于各方进行政治谈判的诚意和决心。阿布贾政治谈判迄难恢复,有多种复杂因素,但其中与安理会所发出的信号不无关系。中方反复强调,对任何可能增加谈判难度、影响和平进程的所谓措施,安理会应慎之又慎。基于这一考虑,我们曾建议对案文作重大修改,以便各方能达成共识,发出一致声音。然而,我们的主张未能得到积极回应。因此,中国代表团只能对决议投弃权票。”[16]

中国代表针对第1672(2006)号决议发言指出:“中方对安理会实施制裁历来持谨慎态度。从过去的实践和经验看,制裁往往达不到预想效果,反而可能使平民百姓成为受害者。……

“更重要的是,中方认为通过制裁决议的时机不妥。在磋商过程中,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不少安理会成员都对时机问题多次表达了担忧。

“非盟组织的阿布贾谈判正处在关键时刻。安理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协助非盟在本月底前完成阿布贾谈判,敦促有关各方签署一揽子和平协议。这是非盟的当务之急,也是国际社会,包括安理会的当务之急。

“现在距上述期限还有约一周时间。在这非常时期,安理会应着眼政治大局,保持高度敏感性。采取任何行动都应立足于促进、配合而不是影响、干扰谈判进程。倘若参与阿布贾谈判的任何一方因安理会制裁决议而另行考虑是否签署一揽子协议,这势必延长、甚至加剧达尔富尔地区的冲突。安理会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安理会制裁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中国代表曾与其他同事一道要求澄清把有关人员列入制裁名单的依据。遗憾的是,提案国和专家小组并未提供任何补充材料。制裁是一个极其慎重的步骤。在诸多具体细节尚未搞清楚,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情况下,有些成员即要求结束制裁委员会的讨论,将此提交安理会采取行动。这有悖于安理会多年形成的做法,也不符合制裁委员会工作指导原则。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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