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主张不得通过制裁干涉国家内政
中国对安理会因科索沃问题制裁南联盟的第1160(1998)号决议,投弃权票,理由之一就是“科索沃是南联盟领土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说,这是南联盟内部的事情”。
中国对安理会因国内选举等问题制裁津巴布韦的决议草案,投反对票,理由之一就是“津巴布韦局势迄今事态发展尚未超出其内政范畴”。
(二)中国主张慎重使用制裁
2005年《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中国对制裁问题的如下立场:“中国一贯主张谨慎使用制裁,必须以用尽和平解决的所有手段为前提。”
中国代表多次阐明这一观点。
中国代表针对第1333(2000)号决议发言指出:“中国原则上不赞成动辄或反复使用制裁手段。一直主张在采取制裁措施的时候应该非常谨慎。制裁作为安理会的一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加强制裁措施的时候。即使产生有限的作用,也难免伤及无辜。制裁或强化制裁只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手段。”[18]
中国代表在对制裁津巴布韦的决议草案,投反对票后,发言指出:“中方一贯主张,谈判对话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在国际上动辄使用制裁或威胁使用制裁无助于解决问题。”[19]
(三)中国主张在实施制裁前必须有确凿证据
中国代表针对第1054(1996)号决议发言指出:“我们认为,安理会在未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对苏丹进行制裁,将为安理会今后工作开创不好的先例。”[20]
中国代表针对第1672(2006)号决议发言指出:“制裁是一个极其慎重的步骤。在诸多具体细节尚未搞清楚,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情况下,有些成员即要求结束制裁委员会的讨论,将此提交安理会采取行动。这有悖于安理会多年形成的做法,也不符合制裁委员会工作指导原则。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21]
(四)中国主张制裁应有利于解决争端而不能激化矛盾
中国代表针对第1591(2005)号决议的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刚才投了弃权票,是因为对决议有严重保留。……不考虑问题的复杂性,不考虑达尔富尔危机的具体情况,一味施压,其结果恐怕只会使局势更加复杂与困难,无助于推动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22]
中国代表对制裁津巴布韦的决议草案,投反对票后,发言指出:“当前,津巴布韦局势高度复杂敏感,有关谈判进程已经启动,如果安理会此时通过制裁津巴布韦的决议,将不可避免地干扰谈判进程,导致局势进一步恶化。”[23]
【注释】
[1]简基松:“联合国制裁之定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2][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16页。
[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第180段。
[4]S/2006/997第17段。
[5]E/C.12/1997/8第3段。
[6][英]詹姆斯·马亚尔著(胡雨谭译):《世界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7]A/53/1第62段。
[8]A/53/1第124段。
[9]S/PV.5933。
[10]S/PV.5933。
[11]S/PV.5933。
[12]S/PV.3660。
[13]S/PV.3868。
[14]S/PV.4251。
[15]S/PV.5015。
[16]S/PV.5153。
[17]S/PV.5423。
[18]S/PV.425I。
[19]S/PV.5933。
[20]S/PV.3660。
[21]S/PV.5423。
[22]S/PV.5153。
[23]S/PV.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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