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第69—82段是关于“参加工会的权利”的表述:
69.中国一贯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工人权利。中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享有结社自由、自愿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了侵犯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应负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中规定:“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70.需要说明的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队和武装警察的现役人员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和组织工会。
71.《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根据《工会法》规定,中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是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自然形成的,是亿万职工自愿选择的结果,它有利于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多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职工群众的广泛信任。
72.中国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来。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已建基层工会组织165.8万多个,会员达到1.31亿多人。同时,适应中国经济改革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各级工会在组织体制、工作机制、活动方式、职责履行等方面大胆创新,逐步建立健全了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直至行政村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发展到37784家和5300家,分别占乡镇、街道总数94%、93%。
73.中国各级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如与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联席(联系)会议,与政府、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等,积极参与国家劳动标准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在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方面取得很大成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自2001年8月建立以来,已召开四次会议,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现正向市、县拓展;仅近5年,各级工会参与制定并已实施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立法和政策1264件。
74.大力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63.5万多家,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48.7%,覆盖职工8000万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达37.5万家。中国工会还在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国共签订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55万份,覆盖企业32.88万户。此外,全国已有3万多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协议。
75.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工会依法把加强基层民主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继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在非公有制企业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各种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形式,努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的知情权、协商权,以及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监督权。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达32.7万多家,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近25.1万多家,实行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公有制企业达18.7万多家,实行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公有制企业近18.9万多家,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公有制企业38350家,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有制企业39573家。
76.关心困难职工群体的就业和生活。各级工会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中心城市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相结合,重点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累计筹集送温暖慰问款人民币104亿元,走访慰问了48万多户(次)困难企业和3975万多户(次)困难职工家庭;全国有447个地市级工会、大多数县(市、区)工会及18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有80多万名干部与近百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建立了包户帮扶联系关系;工会举办的培训机构6000多个,累计培训下岗职工320多万人次,职业介绍机构4000多个。累计介绍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达300多万人次;工会通过兴办解困贸易市场和生产自救基地等,共吸纳65万人就业;全国600多个市级以上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全部开通了职工热线服务电话。
77.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反映广大职工意愿,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近年来,工会参与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养老、医疗保险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同时,工会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运营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落实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工会还积极开展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互助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对职工遇到风险和意外灾害等,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至2002年底,工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已达8万多个,参保职工2400余万人。
78.积极开展工会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和劳动法律监督。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已有13个省、市总工会建立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739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298名,筹集法律援助资金近300万元人民币,义务解答法律咨询17.8万人次,提供代书和非诉讼代理1.4万余起,为职工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4168件,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达19.6万余件,受援职工达21.8万人次;
全国共有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5.5万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3万余人,政府出任的劳动监督员(协察员)3800余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工会代表15585人。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活动。
79.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把职业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帮助职工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技术和管理、法律等知识。各级工会积极办好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文化宫、俱乐部,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到2000年底,各级工会独立兴办职工教育学校2400多所,在校学员人数为54.3万人,各类培训中心531所,再就业基地713所,拥有工人文化宫、俱乐部3.9万多个,图书馆近2万个,体育场馆5.2万个,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自1983年开始,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倡导发起了“振兴中华”职工读书自学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80.关于罢工问题。除了为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罢工外,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涉及此类问题。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个别地方也会出现停工、怠工事件。《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根据这一规定,当个别地方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组织都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并注意做好职工的工作,从而使此类事件得到妥善及时的解决。中国工会不赞成以罢工手段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而提倡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沟通和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实践证明,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渠道或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程序,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和矛盾,而且只有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最符合职工群众的利益。
81.积极与世界各国工会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自1998年至200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共接待国外工会代表团333个、2647人次,共派出代表团303个、1625人次。在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上,中国工人代表当选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工人组副理事,中国工会的影响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作用日益增强。
82.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式。(1)中国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企业吸纳的劳动者越来越多,非正规就业日趋增长。为适应上述形势,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到2002年底,在外商投资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101.4多万个,发展会员近4000万人。(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利益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出现了一些困难职工群体。针对上述情况,中华总工会坚持一手抓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一手抓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3)我国目前的知识人群的数量约为2000万人,仅占总人口数的2%~2.5%,远不能满足中国推进现代化的需要。劳动力的总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鉴此,中国工会把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作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努力做好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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